关于2000年普通高等学校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0-03-21     来源: 财务处
 

苏教财[2000]35号、苏财综[2000]85号、苏价费[2000]165

各普通高校,各市教委、财政局、物价局,省有关厅局:
   
为进一步促进高等教育的持续发展,完善高等教育成本分担机制,根据教育部、国家计委、财政部有关收费管理的规定和近年来生均教育培养成本增长情况,经省政府批准,决定对我省普通高等学校收费标准作适当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0年普通高校学费标准
    1
.全省普通高校一般专业每生每年学费标准:本科4000元,专科3600元。各高校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照上述标准在上下浮动15%的幅度内确定本校收费标准。
    2
.农学、林学专业本科每生每年2500元,专科每生每年2200元。
    3
.艺术类专业不分本、专科、美术学、作曲等理论专业每生每年4600元,其他专业每生每年6800元。
    4
.网上大学每生每年7000元;经省批准独立设置的高等职业技术学院,且省在下达招生计划时明确为高等职业教育计划的,每生每年6700元,但对口单招的部分按普通高校一般专业专科标准执行。
   
各高校可按上述规定,根据其生源情况、办学条件、教育质量和生均培养成本等,制定各专业具体的收费标准,并报主管部门和省教育、财政、物价部门备案。
   
二、学生按上述标准缴纳学费后,不再缴纳一次性建校费。
   
三、收费标准调整后,各高校要进一步完善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措施,落实普通高校奖学金、贷学金和勤工助学金制度,落实减免学费的有关规定,全面开展国家助学贷款,以保证经济困难学生得到相应的资助。学校按规定从学费收入中提取奖学金10-15%、贷学金8-10%和勤工助学基金5-10%,该经费应专款专用,当年有结余的,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不得挪作他用,并接受省教育、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各高校在发放录取通知书时,除了在通知书上注明收费标准外,还必须注明本校资助经济困难学生的各项措施,如学费减免规定,奖学金、贷学金、勤工助学金设立情况,本校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的银行等,建立经济困难学生入学的绿色通道。
   
四、各高校要认真贯彻执行高等学校收费的各项规定,规范收费行为,严禁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
   
五、成人高校、广播电视大学举办的普通专科班学费标准,由学校在不高于第一条规定的收费标准限额内自行确定,不得向上浮动。
   
六、本通知自2000年秋季新学年开始执行,原在校学生的学费标准仍按原规定的标准执行。
   
过去与本通知不符的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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