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高等教育中外合作办学收费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0-03-21     来源: 财务处
 

苏教财[2005  51
苏价费[2005210
苏财综[2005 52

各高等学校:
  为促进我省高等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规范我省高等学校与国外高等学校举办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单位(以下简称"中外合作办学单位")收费行为,保障中外合作办学单位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及其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有关收费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外合作办学单位举办高等学历教育,在国内教学期间可向学生收取学费、住宿费、代办费。学费实行政府定价。外籍教师授课课时占国内期间总课时的50%(含50%)以上,每生每学年学费标准为:公办高校1.8万元,民办高校2.1万元;外籍教师授课课时低于50%的,公办高校 l6万元,民办高校 l9万元。各合作办学单位可根据办学条件、办学层次、专业特点、教育质量、培养成本等因素,在上下浮动20%的限额内确定收费标准,报省教育厅、物价局、财政厅备案。
       
二、中外合作办学单位的学生在国内就读期间的住宿费标准,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高等学校社会化学生公寓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价费[2002 369号、苏财综[200216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中外合作办学单位根据教学要求可收取书簿本等代办费。但应严格控制代办项目,按实收取,学年末结算,多退少补。
  四、中外合作办学单位实施非学历高等教育,在国内教学期间可收取报名费、培训费、教材资料费。收费标准可参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培训收费管理的通知》(苏价费[2003 408号、苏财综[2003157号)有关规定由中外合作办学单位自主确定,并在发布招生广告前填报《培训收费标准备案表》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五、中外合作办学单位的学生在境外就读期间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按中外合作办学协议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中外合作办学单位实施学历教育、非学历教育均以人民币计收学费和其他费用,不得以外汇计收学费和其他费用。
  七、中外合作办学单位实施学历教育,应按学年收费,不得跨学年预收。实施非学历教育的,按学年或培训时间段收费。收取的学费应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不得对学费进行直接分配。
  八、中外合作办学单位所有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包括境内和境外部分),必须在招生简章中向考生公布。同时还应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97号)要求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和家长的监督。
  九、中外合作办学单位在收费前应及时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登记,亮证收费。收费时,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并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十、本通知自2005年秋季新生入学时开始执行,过去与本通知相抵触的规定同时废止。
 

                                         江苏省教育厅    江苏省物价局    江苏省财政厅

;                                二OO五年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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