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价费[2014]136号
江苏省物价局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公办高等学校学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有关高等学校;各省辖市及省直管县(市)物价局(发改局)、财政局:
为促进我省高等教育事业发展, 规范公办高等学校收费,保障高等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江苏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规范和调整我省公办高等学校学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结构性调整公办高等学校学费标准。依据学科分类、学校层次,结构性调整公办高等学校学费标准。我省公办高等学校文、理、工、农林、医学、艺术、体育、公安八个专业类别的本、专科学费标准详见附件。
二、给予高等学校一定范围内的定价自主权。允许高等学校开设的省优势学科专业在当期建设期间上浮学费标准(每学校每学科不超过4个专业),上浮比例最高不超过10%。各公办高等学校可根据办学条件、培养成本及生源情况,在规定的浮动范围内确定具体学费标准,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备案。
三、完善公办高等学校学费监管及学生奖助政策。建立高等学校经费投入与使用的监督制度,加大对提高教学质量和改善办学条件的投入,确保学费优先用于人才培养和内涵提升;建立教育成本核算与控制的评价机制,促使收入与成本平衡;完善高等学校学生资助体系,在学费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学生的奖、勤、补、助、减等资助政策。
四、实行残疾人免费接受高等教育政策。2014年秋季新学年起,对我省高等学校新入学的残疾学生实行免收学费政策。
五、学费调整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2014年秋季学年起,我省公办高等学校新招录的学生按照新标准规定执行,老生仍按原学费标准执行至毕业。各公办高等学校应当按学年收费,不得跨学年预收费用。
本通知自2014年秋季新学年起执行。《江苏省教育委员会、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物价局关于2000年普通高等学校收费标准的通知》(苏教财〔2000〕35号、苏财综〔2000〕85号、苏价费〔2000〕165号)同时废止。
江苏省物价局 江苏省财政厅
2014年4月30日
附件:
江苏省公办高等学校学费标准表
单位:(元/生·学年)
学校类别 专业类别 | 本 科 | 专 科 |
文科类 | 5200 | 4700 |
理科类 | 5500 | 5100 |
工科类 | 5800 | 5300 |
农林类 | 2500 | 2200 |
医学类 | 6800 | 6200 |
艺术类 | 6800 | 6800 |
体育类 | 5300 | 4800 |
公安类 | 6000 | 55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