似档案的保管期限办理。 第十条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除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外,可以按照以下程序销毁: (一)由本单位档案机构会同会计机构提出销毁意见,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列明销毁会计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和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销毁时间等内容。 (二)单位负责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三)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档案机构和会计机构共同派员监销。国家机关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同级财政部门、审计部门派员参加监销。财政部门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同级审计部门派员参加监销。 (四)监销人在销毁会计档案前,应当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清点核对所要销毁的会计档案;销毁后,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将监销情况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第十一条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应当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末了事项完结时为止。单独抽出立卷的会计档案,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列明。 正在项目建设期间的建设单位,其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不得销毁。 第十二条采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应当保存打印出的纸质会计档案。 具备采用磁带、磁盘、光盘、微缩胶片等磁性介质保存会计档案条件的,由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统一规定,并报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备案。 第十三条单位因撤销、解散、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终止的,在终止和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之前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由终止单位的业务主管部门或财产所有者代管或移交档案馆代管,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单位分立后原单位存续的,其会计档案应当由分立后的存续方统一保管,其他方可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单位分立后原单位解散的,其会计档案应当经各方协商后由其中一方代管或移交档案馆代管,各方可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单位分立中未结清的会计事项所涉及的原始凭证,应当单独抽出由业务相关方保存,并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单位因业务移交其他单位办理所涉及的会计档案,应当由原单位保管,承接业务单位可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对其中未结清的会计事项所涉及的原始凭证,应当单独抽出由业务承接单位保存,并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五条单位因合并后原各单位解散或一方存续而其他方解散的,原各单位的会计档案应当由合并后的单位统一保管;单位合并后原各单位仍存续的,其会计档案仍应由原各单位保管。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期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在办理竣工决算后移交给建设项目的按受单位,并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七条单位之间交接会计档案的,交接双方应当办理会计档案交接手续。 移交会计档案的单位,应当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档案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和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等内容。交接会计档案时,交接双方人应当按照会计档案移交清册所列内容逐项交接,并由交接双方的单位负责人负责监交。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经办人员和监交人应当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八条我国境内所有单位的会计档案不得携带出境。驻外机构和境内单位在境外设立的企业(简称境外单位)的会计档案,应当按照本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九条预算、计划、制度等文件材料,应当执行文书档案管理规定,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部门、档案管理部门、国务院各业务主管部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可以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具体情况,制定实施办法,报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自1999年1月1日起执行。1984年6月1日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发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自本办法执行之日起废止。 附表一:企业和其他组织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 序号 | 档案名称 | 保管期限 | 备注 | 一 | 会计凭证类 | | | 1 | 原始凭证 | 15年 | | 2 | 记账凭证 | 15年 | | 3 | 汇总凭证 | 15年 | | 二 | 会计账簿类 | | | 4 | 总账 | 15年 | 包括日记总账 | 5 | 明细账 | 15年 | | 6 | 日记账 | 15年 | 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保管25年 | 7 | 固定资产卡片 | | 固定资产报废清理后保管5年 | 8 | 辅助账簿 | 15年 | | 三 | 财务报告 | | 包括各级主管部门汇总财务报告 | 9 | 月、季度财务报告 | 3年 | 包括文字分析 | 10 | 年度财务报告(决算) | 永久 | 包括文字分析 | 四 | 其他类 | | | 11 | 会计移交清册 | 15年 | | 12 | 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 永久 | | 13 | 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 永久 | | 14 | 银行余额调节表 | 5年 | | 15 | 银行对账单 | 5年 | | 附表二:财政总预算会计、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和税收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 序号 | 档案名称 | 保管期限 | 备注 | 财政总预算 | 行政事业单位 | 税收会计 | 一 | 会计凭证 | | | | | 1 | 国家金库编送的各种报表及缴库退库凭证 | 10年 | | 10年 | | 2 | 各收入机关编送的报表 | 10年 | | | | 3 | 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的各种会计凭证 | | 15年 | | 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和传票汇总表 | 4 | 各种完税凭证和缴、退库凭证 | | | 15年 | 缴存书存根联在销号后保管2年 | 5 | 财政总预算拨款凭证及其他会计凭证 | 15年 | | | 包括:拨款凭证和其他会计凭证 | 6 | 农牧业税结算凭证 | | | 15年 | | 二 | 会计账簿类 | | | | | 7 | 日记账 | | 15年 | 15年 | | 8 | 总账 | 15年 | 15年 | 15年 | | 9 | 税收日记账(总账)和税收票证分类出纳账 | | 25年 | | | 10 | 明细分类、分户账或登记簿 | 15年 | 15年 | 15年 | | 11 | 现金出纳账、银行存款账 | | 25年 | 25年 | | 12 | 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明细账(卡片) | | | | 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报废清理后保管5年 | 三 | 财务报告类 | | | | | 13 | 财务总预算 | 永久 | | | | 14 | 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决算 | 10年 | 永久 | | | 15 | 税收年报(决算) | 10年 | | 永久 | | 16 | 国家金库年报(决算) | 10年 | | | | 17 | 基本建设拨、贷款年报(决算) | 10年 | | | | 18 | 财政总预算会计月询报 | 3年 | | | 所属单位报送的保管2年 | 19 | 财政总预算会计月、季度报表 | 5年 | | | 所属单位报送的保管2年 | 20 | 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会计月、季度报表 | | 5年 | | 所属单位报送的保管2年 | 21 | 税收会计报表(包括票证报表) | | | 10年 | 电报保管1年,所属税务机关报送的保管3年 | 四 | 其他类 | | | | | 22 | 会计移交清册 | 15年 | 15年 | 15年 | | 23 | 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 永久 | 永久 | 永久 | | 24 | 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 永久 | 永久 | 永久 | | 注:税务机关的税务经费会计档案保管期限,按行政单位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办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