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细则解读  
发布时间: 2019-03-29     来源: 财务处
 

专项附加扣除

范围: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

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

(一)子女教育

学前教育:子女年满3周岁的当月至小学入学前一月;

全日制学历教育: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高中教育、高等教育的入学当月——教育结束当月

特别提示:因病或其他非主观原因休学但学籍继续保留的期间,以及施教机构按规定组织实施的寒暑假等假期,可连续扣除。

每个子女,每月扣除1000元。多个符合扣除条件的子女,每个子女均可享受扣除。

扣除人由父母双方选择确定。既可以由父母一方全额扣除,也可以父母分别扣除500元。

扣除方式确定后,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二)继续教育

(1)学历(学位)继续教育

(2)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

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

职业资格具体范围,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布的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为准。

学历(学位)继续教育:每月400元;

职业资格继续教育:3600元/年。

例外:如果子女已就业,且正在接受本科以下学历继续教育,可以由父母选择按照子女教育扣除,也可以由子女本人选择按照继续教育扣除。

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最长不能超过48个月。

(三)住房利息贷款

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而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

每月1000元,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

扣除人: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

确定后,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变

(四)住房租金

在主要工作城市租房,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本人及配偶在主要工作的城市没有自有住房;

(2)已经实际发生了住房租金支出;

(3)本人及配偶在同一纳税年度内,没有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政策。也就是说,住房贷款利息与住房租金两项

扣除政策只能享受其中一项,不能同时享受。

(1)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每月1500元;

(2)除上述城市以外的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人的城市:每月1100元;

(3)除上述城市以外的,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人(含)的城市:每月800元。

如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且为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来扣除;

如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不同,且无房的,可按规定标准分别进行扣除。 (五)赡养老人

被赡养人年满60周岁(含)

被赡养人——父母(生父母、继父母、养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纳税人为独生子女:每月2000元

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可以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但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

具体分摊的方式:均摊、约定、指定分摊

约定或指定分摊的,需签订书面分摊协议

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确定后,一个纳税年度不变 南方财富网微信号:南方财富网

(六)大病医疗

医保目录范围内的医药费用支出,医保报销后的个人自付部分。

新税法实施首年发生的大病医疗支出,要在2020年才能办理。

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是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且不超过80000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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