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航运职业技术学院违纪学生处理规定(试行)

发布时间:2018-06-13浏览次数:2261


四章各类情节的处分与处理

第二十五条 违反学校关于学生宿舍管理的有关规定,扰乱宿舍管理秩序者,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一学期内未经学院批准夜不归宿或晚归三次以上,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扰乱宿舍管理秩序,对他人的正常学习生活造成影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未经批准,擅自在宿舍留宿他人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留宿异性者,视其情节和后果,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违反宿舍消防、用电等相关规定,损坏消防器材或私接电源、违章使用电饭锅、热得快、电炉、电水壶、卷发棒(器)、电热毯、取暖器等电器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因以上行为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未经学院允许,擅自在宿舍内兜售物品,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九条 违反校园安全管理规定,扰乱教学、科研、生产、工作秩序,扰乱课堂、宿舍、舞场、体育场地、浴池或其他公共场所秩序,故意往楼下投掷物品、火种,酗酒闹事,吸毒,有上述行为之一者,根据不同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情节较轻,认错态度较好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情节较重,影响较坏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情节严重,影响极坏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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