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7]94号),激励普通本科高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0号)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普通高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江苏省地方属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包括民办学校,以下简称高校),不含在江苏的中央部委属高校。
第三条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
二、奖励对象、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四条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高校在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含成人高校普通班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五条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六条 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三、名额分配与下达
第七条各高校国家奖学金名额由省财政厅、教育厅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总人数,以及高校类别、办学层次、办学质量、在校本专科生人数和生源结构等因素确定,并在每年9月1日前下达,同时下达国家奖学金预算指标。省财政厅、教育厅在分配国家奖学金名额时,向办学水平较高的高校、以国家最需要的农林水地矿油核及师范等专业为主的高校适当倾斜。
四、评审
第八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九条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条 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由高校组织实施。高校要根据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具体评审实施细则,并报省教育厅备案。高校在开展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中,要对国家需要的农林水地矿油核特殊学科专业和师范专业学生给予适当倾斜。
第十一条高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组织评审工作,提出本校当年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审定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每年10月31日前,高校将评审结果逐级报省教育厅。省教育厅审核、汇总后,统一报教育部审批。教育部于每年11月15日前批复并公告。
五、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高校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三条 各高校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十四条 省有关部门和高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律法规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对国家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对弄虚作假,挤占、挪用、滞留国家奖学金的行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财政监督办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处罚。
六、附则
第十五条本实施细则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政府奖学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财教[2003]9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