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贯彻执行省、市关于做好政府采购工作的精神,进一步加强我院设备采购的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设备划分
1.政府采购设备
由政府集中采购的设备,即利用学院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事业收入等)进行采购的如下设备:
⑴汽车;⑵微机及外部设备:包括微机、打印机、显示器、服务器、数据工作站等;⑶复印机;⑷传真机;⑸空调;⑹电梯;⑺摄、录像机;⑻一体机;⑼音响设备;⑽灯光设备;⑾投影机;⑿电视机;⒀上级规定由政府采购管理的设备。
2.大宗设备
虽属非政府集中采购的,但一次性购买单价(含批量购置)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设备。
3.低值易耗设备。
二、政府集中采购设备的购置
1.请购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填报《南通航院设备(物资)购置申请单》,经分管院长审核、院长批准后转有关职能部门办理。
2.后勤处、实验中心为学院设备采购职能部门,分别负责办公设备和教学设备的购置,按上级有关规定交由南通市政府采购中心集中采购,并负责办理相关手续。
3.政府采购的设备的入库、验收,仍按《南通航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三、大宗设备的采购
1.请购部门填报《南通航院设备(物资)购置申请单》,经院长批准后由分管领导组成采购工作组采购。
2.大宗设备采购工作小组由分管院领导、职能部门、设备请购部门、监察及财务审计等部门人员组成。分管院领导任组长,组织有关成员参与市场调研,决定大宗设备采购的具体事宜。
3.采购形式
⑴大宗设备采购,由职能部门与请购部门共同进行市场调研,负责采购的前期工作。
⑵采购在调研的基础上按招标程序进行,招标方案经院领导批准后实施。
4.设备采购职能部门负责与供方签定订货合同。
5.大宗设备的入库、验收仍按《南通航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执行。
四、低值易耗设备的采购
1.低值易耗设备(物资)采购计划编制参照政府采购设备进行。
2.低值易耗设备(物资)采购须的2人以上开展市场调研,经分管院领导批准采购方案后实施采购。
五、采购纪律与要求
1.坚持节支增效的原则,既要保证质优价廉,又要保证供方能提供优良服务。
2.招标类项目,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泄露标底。否则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3.采购人员不得私自在家属和亲友开办的个体商店或公司购买。
4.凡未按规定程序采购的设备,所需费用不予报销,并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六、其它
1.设备(物资)采购用款计划由采购职能部门填报。
2.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南通航运职业技术学院
水电管理办法
为维护学校稳定,保证学校教学、科研和师生生活的正常开展,维护师生员工的共同利益。依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校园内的所有用电、用水部门、单位、住户以及学生宿舍和公共部位。
二、管理体制
l、本院水电主管部门是后勤处,执行管理部门为后勤服务总公司。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安装、维修、值班电工必须经电力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电力管理部门颁发的《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方可上岗作业。后勤服务集团统一负责校园内供水供电、节水节电、水电计划、抄表收费、水电增容,后勤处负责产权管理及监督检查。后勤服务集团负责校内供水管网、供电线路、水电设施的安装、改造、维修、计量表校准和更换等工作。
2、独立核算单位、校门面房租用单位或个人,按与学校签订的有关协议条款,按时结算水电费。
3、水电费由校财务处统一收取,结算时由后勤服务集团出具收款通知。逾期不交的由财务处会同后勤服务总公司催交。
三、公用水电
(一)本院所有水电管网(线路)设备和设施,未经审批,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任意拆卸、改装、出租、变卖和损毁。
l、因教学、科研、生产、办公、生活、管理等需要增、改水电设备,应事先按管理程序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施工。
2、电表、水表以及空调器的安装、增装、挪装和换装,必须经后勤处同意并办理有关手续后,由后勤服务总公司施工。
3、统一安装的水表、电表,一律不得擅自挪动、拆除、私接和损毁。违者按规定处理。
4、除教学实验、卫生保健外,未经登记或审批,严禁在办公室、教室、集体宿舍内使用电炉等电热器,也不得将公用电热器供于私人生活使用。
(二)学生宿舍用电
1、实行统一熄灯制。熄灯时间,按学校作息时间规定执行。重大节日、周末、考试期间或特殊情况,可适当延时熄灯。延时长短,由教务处、学工处会同后勤处商定,通知水电服务中心执行。走廊、楼道、盥洗室、厕所实行全夜照明。
2、学生宿舍内严禁使用电炉、电熨斗、电热毯、电热杯、电热锅等电器,不得私装电线、灯具和电器,违者按章处罚。
3、对实行定额用电制度的学生宿舍,超定额部分按实收取电费,由寝室人员共同分摊。
(三)教室用电
严禁在教室内使用电热锅、电热杯等电器,不得私装电线、灯具和电器,违者按章处罚。
(四)施工队伍用水用电
l、负责学院工程项目施工管理的职能部门,应切实加强施工用水用电管理。
2、基建工程及大型维修工程,应装表单独计量,并按规定计费。对工期较短的零星工程,可按工程协议规定的定额标准,按工程直接费计收水电费。施工用水电费由工程管理部门,按后勤服务总公司抄表额,从应付工程款中扣缴。
3、施工队伍必须重视安全用电,造成财产损坏和人身伤害,应承担全部责任。
四、单身教职工宿舍水电管理
l、校内职工宿舍住户分户单独安装电表水表,后勤服务集团办公室负责统计水电费用,由财务处从教职工工资中扣缴。
2、住户使用空调器等大功率电器,必须办理增容手续,经后勤服务总公司同意后方可使用。
3、住户不得损坏电表水表,不得短接线路偷电、偷水。一经发现,除按章处罚外,给予校内通报。
五、奖惩规定
(一)违章处理
本管理暂行办法已明确规定的除外,违章用水用电,按以下规定处理:
1、使用电炉:罚款20元/只。
2、使用热得快、电热毯:罚款10元/只。
3、使用电热杯、电热锅:罚款10元/只。
4、私拉电线:罚款50元/次
5、私接灯具:罚款30元/次
(以上均应没收违章使用的电器)
6、损坏水表电表的,照现价赔偿外,收取维修施工费,罚款200元;情节严重者,报请学校有关部门处理。
7、违章用水用电造成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的,由违章者全额承担财产赔偿、医疗、误工等事故处理费;罚款200—1000元:情节恶劣的,由学校予以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8、违章用水用电,一律由后勤服务集团开具“违章罚款单”,由财务处扣款。施工队伍违章罚款从应付工程款中扣缴;本院教工违章罚款从本人工资中扣除;本院学生违章罚款,从学生津贴或助学金中扣缴。
(二)奖励办法
l、凡检举他人违章用电,经调查属实的给予追罚违章用电罚款50%以下奖励。
2、凡揭发偷电偷水行为,经调查属实的,给予追罚偷电偷水罚款50%奖励。
3、后勤处、后勤服务总公司必须对违章用电用水、偷电偷水的检举揭发人予以保密。
六、水电管理
(一)后勤服务集团
1、负责全院总电闸、总水阀的检查;了解长明灯、长流水情况;发现灯泡、灯头、线路损坏及水笼头、水管道漏水,及时维修。
2、负责建立校园供水供电的管网、线路、设备、设施等技术档案资料,水电费等台帐资料;做好水电管理资料的归档工作;依据市政府和学校规定,编制水电费、增容费等价目表。
3、配电房、水泵房值班人员,必须按时值班,注意运行状况,加强设备保养,发现运行故障,及时排除和报修;一般情况的停、送水电,应事前发出通知,切换时差不超过十分钟;对要求确保供电的部门,一般应避开工作时间停水停电。
(二)水电服务中心
1、负责安全供水供电。受理停、送水电有关事宜,了解水电设施维修情况,编制水电计划;负责空调器安装使用前的电力增容核查、审批等事宜。
2、负责节约供水供电。制定管理细则,编制水电价格目录;确定专人定期抄表,按时办理收费;开展节水节电教育,及时查处违章用水用电。
3、负责计划供水供电。争取市供水供电管理部门的支持,加强有关方面的协作,为创建节约型学校做好各项基础工作。
七、水电维修
1、后勤服务集团负责水电管道、网线、设备的维修、安装和小型工程施工。其中水电表的增装、挪装、拆卸、校准以及空调器等大功率电器的增装、挪装必须经后勤处批准后,方可施工。
2、后勤服务集团负责配电房、水泵房以内的网线、管道、设备的保养和管理,并对其维修及改造提出初步意见,报后勤处进行技术、管理、经费等方面的可行性论证,经分管领导审批,重大项目应报经院领导或院长办公会议审批后,根据维修要求和有关规定确定施工队伍。
3、配电房、水泵房以外的网线、管道、设备的维修、改造以及相线调整,除必须经市供电供水部门安排施工之外,由后勤服务总公司负责协调。
4、凡水电维修改造的有关线路、图纸、技术参数、文字说明,在工程竣工后必须报送档案室备案,以利于资料的归档管理和水电的规划管理。
5、后勤服务集团应及时处置水电维修事项,并区别轻重缓急安排水电维修工作,凡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或影响学校教学秩序的,必须立即组织抢修。
6、水电修建应讲究效率,注重质量。水电维修施工必须招聘具有规定资质和良好信誉的队伍;工程竣工必须经过用户或验收小组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水电修建费用按有关规定办理,并报学校审计处审计后方可全额支付。
南通航运职业技术学院
房产家具管理规定
一、学校所有房产及其附属设施由后勤处负责管理,办公用房的分配、调整,由后勤处按学院办公会议确定制定的分配方案,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二、学校所有房产及其附属设施,未经管理部门批准,任何人不得自行交换、买卖、拆除、改建。房层的修缮由后勤处制订维修计划报院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学校所有教室由教务处统一调配,后勤处配合做好教室调配的相关工作。
四、学生宿舍由学生工作处统一调配,有关系部做好学生宿舍调配的相关工作。
五、办公家具由学校统一配置,使用部门负责办公家具的日常维护保养,办公设施如有损坏应及时报修,不能修复的要分清损坏原因,凡属人为损坏应由责任人赔偿。
六、公有房屋不得擅自改变用途,更不得私自居住。
七、教室、会场未经批准不得借给外单位使用,协作单位因工作需要借用教室、会场,须报经院领导批准,并收取管理费用后方可借用。
八、本规定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南通航运职业技术学院
校车驾驶员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维护道路交通安全,加强校车及其驾驶员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及《江苏省校车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车辆的安全技术善必须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条件》。用于接送师生的客车,每学期开学前应接受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的安全技术检验,经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三条:校车驾驶员应符合《江苏省校车管理规定》第五条规定的条件:
1、持有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3年以上;
2、3年内未发生过交通死亡责任事故;
3、3年内任一记分周期内无累计记分满12分记录;
4、未受过刑事处罚;
5、是学院车辆管理部门的注册驾驶员。
第四条:学校聘用校车驾驶员,应当报告南通市教育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审核合格后方可聘用。
第五条:校车驾驶员应严格做到:
1、定期对所驾车辆进行维护保养,保持良好车况;
2、出车前应严格检查车况,不开带病车;
3、按规定行车路线和停靠站点行车;
4、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严禁超速行驶。
第六条:学院后勤管理处为校车安全管理的职能部门,要加强校车安全教育工作,要与校车驾驶员签订安全行车责任书,逐车逐人明确交通安全责任。
1、汽车服务中心每年初编制《南通航运职业技术学院车辆驾驶人员登记表》,经后勤工作副院长审定后,报南通市教育局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核认可后,方可正式聘用。
2、符合本办法第三条1至4款条件的教职工(含人事代理人员、合同制人员),如需成为学院注册驾驶员,应由本人申请,经后勤处负责人审核、后勤工作副院长审定后,报院长办公会议批准后聘用。
3、因紧急事务或遇特殊情况,需要临时聘请驾驶员驾驶校车,应报请后勤工作副院长批准方可驾驶。
4、非学院注册驾驶员未经批准擅自驾驶校车,无论是否发生交通事故,都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七条:校车驾驶与管理实行定车定人制度,车辆驾驶员应当根据车辆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车辆维护、保养和安全检查工作,车况要保持整洁。
第八条:汽车服务中心要定期对学院注册驾驶员加强安全教育,定期检查校车驾驶员安全行车情况,切实加强安全监督。对车辆及驾驶员中存在的问题,应及时分析研究,并采取有效措施。
第九条:学院注册驾驶员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受到处罚的,汽车服务中心应登记备案,并对其加强教育;对发生交通事故的,要实行责任追究。
第十条:校车在校园内运行、停放,应严格按照安全保卫部门规定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后勤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