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学生成才和保障机制,使家庭经济困难尤其是特困学生得到有效的资助,帮助其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江苏省教育厅财政厅关于转发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教财〔2007〕48号、苏财教〔2007〕126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第三条 学院鼓励学生利用假期和课余时间从事学院统一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动。通过勤工助学活动,培养学生的劳动观念和自强自立精神,给经济困难学生一定的资助。
第四条 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的开展。
第五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打工。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六条 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 参加勤工助学的条件
1.家庭确有经济困难;
2.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3.学习努力,成绩合格;
4.生活俭朴,无不良消费现象;
5.热爱劳动,身体健康。
第八条 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必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班主任、系分别审核,报学生工作处审定。凡已参加勤工助学的经济困难学生,每学期初要按本条程序重新确认。学校优先安排成绩优秀、表现突出的特困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九条 岗位类型: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1.固定岗位指持续一个学期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2.临时岗位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3.勤工助学活动以参加校办产业的生产活动、校内治安维护工作、后勤服务工作以及教室管理、学生宿舍管理、图书馆管理、实验室管理等辅助性管理工作为主;
4.学校各部门和校办企业应积极为勤工助学提供机会,将易于操作、专业对口的工作留给学生去做,减少临时用工数量,节约学校支出。
第十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
第十一条 勤工助学酬金标准:
1.校内固定岗位按月计酬。以每月40个工时的酬金原则上不低于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制订的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计酬基准,依学院的财力适当上下浮动。
2.校内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每小时酬金原则上参照本地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合理确定,每小时10元人民币(可依学院的财力适当上下浮动)。
3.学院根据不同岗位的工作性质、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劳动表现等情况综合确定酬金标准。
第十二条 社会有关单位在学院招聘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或开展与勤工助学有关的活动,事先须向学校申报,经批准后方可进行,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开展活动。
第十三条 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必须认真履行与用人单位达成的协议,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和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影响学校教学、科研、生产和生活的正常秩序及校园管理。
第十四条 学校设立学生勤工助学基金,用于支付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劳动报酬。勤工助学基金单独建帐,专款专用。
第十五条 勤工助学基金的来源:
1.在当年实际收取的学费中划拔的资金。
2.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
3.社会捐助基金的增值等。
第十六条 校内各用人单位要认真贯彻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关于规范企业接纳在校学生实习和勤工助学活动的通知》精神,本着谁用人谁管理的原则,设专人负责,并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加强对勤工助学生上岗前安全防护知识、岗位操作规程的培训,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并加强管理,预防伤亡事故的发生。
第十七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将终止其勤工助学活动:
1.在勤工助学活动中、工作不负责任,玩忽职守,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
2.因特殊原因或身体健康状况,不适合继续勤工助学活动者。
3.在勤工助学期间受到校纪处分或治安处罚者。
4.在勤工助学期间有两门以上(含两门)课程成绩不及格者。
第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籍全日制高职学生。
第十九条 本办法从2008年9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