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江苏省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暂行)》(苏财教〔2007〕135号)、《江苏省普通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苏财教〔2007〕137号)和《江苏省普通高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苏财教〔2007〕13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在籍学生。
第二章 评选对象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在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全日制在籍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在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全日制在籍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全日制在籍学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章 奖励或资助标准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元,具体标准可由各系根据实际情况分2000、3000、4000元三档发放。
以上奖励或资助的标准、名额及金额以当年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文件为准。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不兼得。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
第四章 申请条件
第八条 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获得学院特等或一等奖学金;
5.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文体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有较大影响力。
第九条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获得学院奖学金;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被学院认定为困难学生。
第十条 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被学院认定为困难学生。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得参加国家奖学金评审:
1.学年内触犯国家法律,受到法律处罚的;
2.学年内违反校规、校纪,受到学校违纪处分的。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原则上不得参加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评审:
1.学年内触犯国家法律,受到法律处罚的;
2.学年内违反校规、校纪,受到学校违纪处分的;
3.日常生活铺张浪费,或未被学院认定为困难学生的。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三条 名额分配
学生工作处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和省财政厅、教育厅下达的我院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名额和金额,结合各系实际情况,提出名额分配方案,报学院批准后,下达各系奖(助)学金名额和金额。
第十四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十五条 个人申请
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所在班级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国家奖学金评审表》、《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国家助学金申请表》等相关书面材料。
第十六条 班级初审
班级认定小组对申请学生进行初审,提出拟给予奖励(或资助)的推荐名单及等级,并报所在系。
第十七条 系部评审
各系在班级初审推荐的基础上,根据申请学生的思想品德、学习成绩、体育锻炼、社会实践、创新能力、遵纪守法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综合评审,按照学院分配的奖助学金名额和金额,初步确定获得奖(助)学金候选人名单和等级,并在本系范围内予以公示,接受广大师生的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
公示无异议后,填写《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审核名单汇总表》《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审核名单汇总表》、《国家助学金资助学生情况汇总表》,报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八条 学校审定、公示、上报
(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审核后,提出学院当年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者建议名单,报学院领导集体研究审定后,在校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确定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名单,于10月31日前上报省教育厅。
(二)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结合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提出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建议名单及资助档次,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后正式确定资助学生名单及资助档次,于10月31日前上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六章 奖助学金的发放
第十九条 学院对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挪用。
第二十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在经费到账后一次性发放至获奖学生龙卡账户,获奖情况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国家助学金按评定的标准分10个月发放,在经费到账后补发本学年以前月份的国家助学金,以后月份的国家助学金按月发放至受资助学生龙卡账户。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凡在评选过程中,有弄虚作假等不良行为者,取消评选资格或获得的奖(助)学金,并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获得者若因违反校纪校规等受到纪律处分或治安处罚的,学院将停发其奖(助)学金。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