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手册

发布者:王强发布时间:2019-03-04浏览次数:1632







学 生 手

(学生版)













学生工作处编

20189


《学生手册》是学生在校期间学习和生活的指南,也是学院对学生进行教育、管理、引导和服务的依据。

近年来,学院先后获得了全国毕业生就业工作典型经验50强高校、全国高职(专科)生综合满意度50强高校、全国高等职业院校服务贡献50强、中国高职高专院校竞争力50强高校、全国高职院校国际影响力50强高校,全国职业教育先进集体、全国交通运输系统先进集体、江苏省交通运输系统先进集体、江苏省交通运输行业工会工作先进集体、江苏省科技工作先进高校、江苏省教育系统信息工作先进单位、江苏省教育宣传工作先进单位、江苏省高校后勤工作先进集体、江苏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先进集体、江苏省高校节能工作先进院校、江苏省廉政文化建设示范点、南通市廉洁教育学校建设示范单位、南通市文明单位等众多荣誉称号,顺利通过国家骨干高职院建设验收,并获优秀等级。20183月经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准(苏政复〔201816号),学院更名为“云顶国际亚洲唯一官网”,目前正待教育部核批。

为进一步推进学生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建设,我们根据教育部、江苏省教育厅的最新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学生工作实际,编写了《学生手册(2018年学生版)》,为广大学生的学习、工作、生活提供必要的规范性指导,发挥管理制度在教育管理中的导向作用,促进优良校风、学风的形成,为学生的成长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今后,我们将在实践中不断予以修订完善,并在校园网发布。

《学生手册》的编写工作得到院领导的高度重视,提出了指导性意见,相关部门给予了大力支持,在此一并表示感谢!

由于编者水平有限,难免挂一漏万,敬请在使用过程中提出宝贵意见,为今后修订完善提供帮助。

二○一八年九月


目     录


校训……………………………………………………………………………………1

学院概况………………………………………………………………………………2

校园平面图……………………………………………………………………………5

学习生活指南…………………………………………………………………………6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14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27

江苏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施办法………………………………………………33

南通航运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修订稿)……………………………42

南通航运职业技术学院违纪学生处理规定(试行)………………………………55

南通航运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管理办法…………………………………………65

南通航运职业技术学院校园秩序管理规定(试行)………………………………68

南通航运职业技术学院班集体建设制度……………………………………………71

南通航运职业技术学院半军事管理实施办法(修订)……………………………78

南通航运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课外活动管理办法(试行)…………………………94

南通航运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社团管理办法…………………………………………96

南通航运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102

南通航运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实施细则………………………103

南通航运职业技术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修订稿)…………………106

南通航运职业技术学院航海类专业学生奖学金管理的补充规定(试行)……108

南通航运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奖励细则(试行)…………………………………111

南通航航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选实施办法

 …………………………………………………………………………………118

南通航运职业技术学院资助经济困难学生暂行办法……………………………122

南通航运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试行)………………………124

南通航运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办法(试行)…………127

南通航运职业技术学院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

 …………………………………………………………………………………130

南通航运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转专业实施办法(修订)…………………………135

南通航运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公寓(宿舍)管理规定(试行)…………………138

南通航运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公寓(宿舍)内务考核办法………………………144

南通航运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宿舍网络管理规定…………………………………148

南通航运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考勤与请假规定……………………………………152

南通航运职业技术学院晚自修管理暂行规定(修订)…………………………155

南通航运职业技术学院走读生管理办法…………………………………………156

南通航运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公寓(宿舍)空调管理规定(试行)……………158

南通航运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公寓(宿舍)水电管理规定………………………161

南通航运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公寓(宿舍)钥匙管理规定………………………162

南通航运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公寓(宿舍)会客管理制度………………………163

南通航运职业技术学院床位卡使用须知…………………………………………164

南通航运职业技术学院全日制学生收费管理办法(试行)……………………165

南通航运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证管理规定…………………………………………166

南通航运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火车票优惠卡管理使用规定………………………167

南通航运职业技术学院毕业生毕业鉴定工作规定………………………………169

南通航运职业技术学院毕业证、就业派遣证和户口迁移证发放管理办法……172

南通航运职业技术学院“校园一卡通”使用指南………………………………174

南通航运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公寓(宿舍)服务项目……………………………179

学生公寓住宿管理业务流程………………………………………………………180

学生公寓(宿舍)设施价目表……………………………………………………181


校  训

自勉自奋  祈通中西


教  风

严谨  严格


学  风

踏实  扎实


作  风

深入  深究




南通航运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学院”)是一所经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置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建校于1960年,隶属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学院座落于风景秀丽的长三角地区最适宜人居的花园城市,著名的“体育之乡”、“教育之乡”、“建筑之乡”、“长寿之乡”——江苏省南通市,位于苏通长江大桥北翼。

学院坚持“立足交通、依托行业、发展特色、服务江苏、辐射全国”的办学定位,服务于“海洋强国”、“长三角”地区大港口、大物流等经济发展战略,主要围绕水上运输产业链设置专业,形成了以造船、用船、管船、航道、港口、物流等于一体的水上运输专业链,为建设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尤其是水上交通运输行业输送了大批高素质的技术技能人才。在积极打造传统优势专业的同时,学院紧密结合行业、地方经济发展对人才的需求,近年来又开设了飞机机电设备维修、航空物流、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国际邮轮乘务管理、新能源汽车等与交通发展密切相关的新专业,形成了“以水上交通运输类专业为主体,陆上交通类专业和航空类专业为两翼,各专业协调发展”的专业布局,专业特色鲜明,在全国高职院校中独树一帜。

学院校园占地面积近1000亩,校舍建筑面积达34万多平方米。建有2个国家级职业教育实训基地、6个省级职业教育实训基地、3个南通市重点实验室;建有江苏省船舶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等省市级科技服务机构13个;建有40多个校内实训基地、200多个校外实习就业基地;与企业合作共建有“海澜之舟”、“长阳门”、“长春门”3条生产性教学实习船。

学院现有全日制普通教育学生近万人,成人学历教育学员2000多人,年短期职业培训规模达2万人次以上,设有航海、轮机工程、船舶与海洋工程、交通工程、管理信息、机电、人文艺术等7个系49个专业;建有一大批国家重点专业、省级示范专业、特色专业和国家级精品课程、省级精品课程。学院按照ISO90012015质量标准建有教育质量管理体系,同时,培训质量管理体系通过了挪威船级社的认证审核。

学院以“双师素质”建设为重点,以“校企互动,双向交流”为手段,以制度建设为保障,积极打造专兼结合的教学团队,建成了一支素质优良、结构合理的高水平师资队伍。目前,专任教师中正高职称人员30人,高级职务人员比例达40%,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人员比例达60%,专业教师“双师”素质比例超过90%。学院现有国务院特殊津贴获得者3名,全国交通高职教育专业带头人7名,全国交通高职教育教学名师1名,江苏省高等学校教学名师3名,江苏省交通运输系统教学名师9名,南通市高校教学名师4名,江苏省“333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中青年科学技术带头人5名,江苏省高校“青蓝工程”中青年学术带头人5名,江苏省交通系统“100人才工程”人选等其他各级各类优秀人才30多名。拥有江苏省优秀教学团队2个,江苏省科技创新团队2个。

学院设有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教育部教育管理信息中心南通培训基地、江苏省航道技能人才教育培训基地和上海交通大学网络学院南通远程学习中心、大连海事大学江苏函授站、中新(南通)国际海事培训中心等培训机构(基地)。

学院设有“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教育部教育管理信息中心南通培训基地”、“中国海事服务中心南通培训基地”、“江苏省航道技能人才教育培训基地”、“江苏省海员培训中心”和“上海交通大学网络学院南通远程学习中心”、“中新(南通)国际海事培训中心”等培训机构(基地)。

学院在国内高等职业院校中享有较高声誉,具有较高的学术地位,是江苏省航海学会常务副理事长单位,江苏省郑和研究会常务副理事长单位,“新丝路”航海职业教育集团理事长单位,承担学会及集团的日常管理工作。

学院广泛开展国际学术交流和合作活动,深入开展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积极探索教育国际化的创新之路,引进了国外优质的教学资源,是全球航海教育与培训联合会会员单位,目前已和美国、加拿大、德国、英国、新加坡、印度、马来西亚、澳大利亚等2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30多所高校建立了良好的校际合作交流关系。

学院积极实施“订单式”、“现代学徒制”等人才培养模式,强化校企合作、产教融合,努力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积极服务于地方社会经济发展,毕业生就业率始终保持在98%以上,且就业质量高、就业对口率高,连续四次被评为江苏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先进集体。

近年来,学院先后荣获全国职业教育先进单位、全国交通运输系统先进集体、中国产学研合作促进奖、江苏省高校师资队伍建设先进单位、江苏省教学工作先进高校、江苏省科技工作先进高校、江苏省学生资助工作先进单位、江苏省高校后勤工作先进集体、江苏省教育国际合作与交流先进学校、江苏省属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先进单位、江苏省文明单位、江苏省高校和谐校园、江苏省德育先进学校、教育部高职高专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优秀院校、首批江苏省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首批全国交通职业教育示范院校、首批国家骨干高职院建设优秀等级单位、全国毕业生就业工作典型经验50强高校、中国高职高专院校竞争力50强高校、 全国高职生综合满意度50强高校、全国高等职业院校服务贡献50强高校、全国高职院校国际影响力50强高校等50多项全国、省市荣誉称号。20183月经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准(苏政复〔201816号),学院更名为“云顶国际亚洲唯一官网”,目前正待教育部核批。




学习生活指

报到注册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院规定及时到所在系办理报到、缴费、注册手续。未经批准逾期两周不注册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在学院规定的时间内申请缓缴学费,经批准后办理注册手续。

详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三章第一节和《南通航运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二章。

课程修读

学院根据人才培养方案设置相关课程,按修读方式分为必修课、限选课和任选课三类,采用学分制。

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需修完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的内容,经考核合格后取得相应学分。修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学分,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学生选修课程的数量和顺序必须以人才培养方案为依据。选课应首先保证必修课、限选课的学习,有严格先、后关系的课程,应按顺序选课。选课时间、选课要求详见《南通航运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六章。

必修课和限选课考核成绩不及格者(考试课程学期总评成绩为30分及以下者除外),允许补考一次,补考课程及格后,成绩按60分记载。任选课不及格不允许补考,学生可重修。

学生因考试课程学期总评成绩为30 分及以下或补考不及格未能取得相应学分者,需重修。

课程考核、绩点计算、补考、缓考与重修详见《南通航运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五、八、九章。

学籍变更

休学与复学:

因病、因故缺课超过一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以上者,应予休学。

学生应征入伍,学院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二年。

休学期满,需按规定办理复学手续。

详见《南通航运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十章。

转学与转专业:详见《南通航运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九章、《南通航运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转专业实施办法》。

学业警告及转入下一年级:

累计取得的学分数比教学计划规定数少6学分及以上者,给予学业警告并通知家长。

累计取得的学分数比教学计划规定数少16学分(体育课除外)及以上者,必须转入下一年级学习。

详见《南通航运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十一章。

退学:详见《南通航运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十二章。

所有休学、退学学生应在学籍变更决定收到之日3日内到学生公寓中心办理退宿手续。

毕业、结业和肄业:详见《南通航运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十三章。

综合素质测评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每学期开展一次,由德育、智育、体育、奖励加分、处罚扣分等部分组成,对学生的政治思想、学习成绩、体育成绩、日常行为表现、参加社会活动等方面进行综合考核。

测评成绩是评定奖助学金、表彰奖励、党员发展及推荐就业的重要依据。详见《.南通航运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和《南通航运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实施细则》。

学生奖励

国家奖学金

用于奖励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普通全日制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每学年评选一次,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根据省教育厅下拨的名额进行等额评审。

优秀学生奖学金

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设特等奖、一、二、三等奖,每学期评定一次。奖励标准、申请条件等详见《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

航海类专业助学金和专业奖学金

为鼓励我院航海类专业学生热爱专业,刻苦学习,毕业后按照学以致用的原则对就业,致力于我国航运事业的发展,学院特别设立航海类专业助学金和专业奖学金。申请条件详见《航海类专业学生奖学金管理的补充规定(试行)》。

船舶类专业助学金

学院对就读船舶工程技术、海洋工程技术专业的学生,每生每年给予2000元专业。

单项奖学金

用于奖励在校级以上科技、文体、艺术等各级各类竞赛中获奖的学生。奖励标准和评定办法详见《南通航运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竞赛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订单奖学金

由订单企业向品学兼优的订单学生发放奖学金。

新生奖学金

用于奖励每年录取的优秀新生,分为高分奖学金、成绩优秀奖和综合优秀奖。评比条件详见学院招生宣传手册。

困难学生资助

国家励志奖学金

用于资助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普通全日制在校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每学年评审一次,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根据省教育厅下拨的名额进行等额评审。

国家助学金

用于资助普通全日制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每学年评审一次,资助标准为平均每生每年3000元,分200030004000元三档,根据省教育厅下拨的名额进行等额评审。

生源地助学贷款

通过户籍所在县(市、区)的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有的地区直接到相关金融机构申请)。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按照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确定,且不得突破贷款上限。从2014年开始入学的新生贷款上限为8000元;此前已经入学的在校生贷款上限仍为6000元。

相关政策和办理流程详见《南通航运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办法》和《生源地助学贷款办理流程》。

特别提醒:您的贷款、还款记录已报送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如有违约,罚息利率为正常借款利率的130%,并被载入不良信用记录,将直接限制你及共同借款人的个人信用卡、购房、购车贷款等几乎所有与金融机构有关的金融产品的申请与使用,情节严重的还将承担相关法律责任。为了不让自己的个人信用记录留下抹不去的污点,请同学们切记履行贷款合同约定的还款义务,按时足额还款!

困难补助

由学院出资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资助标准分每人每年10001500元二档。此外,学院积极引进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社会力量资助困难学生。

勤工助学

学院提供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发放勤工助学酬金,并争取校外勤工助学岗位,帮助经济困难学生。

绿色通道

对录取入学、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学校先办理入学手续,然后再根据核实后的情况,分别采取相应方式予以资助。

医疗保险

为全日制普通在籍学生统一办理“南通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增强学生抵抗大病重病风险的能力。其中,低保、特困和重残人员家庭的学生提供低保证复印件、县区级民政部门的证明等材料,可免交参保费用。

意外伤害保险

为学生在毕业实习期间(三年级第二学期)统一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同时,学院鼓励学生自愿购买在校期间的意外伤害险,提高自身保障能力。

先进评选

学院设立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先进班集体、优秀团员、五四红旗团支部、社会活动积极分子等奖项。

学生个人或班集体对照评选条件,经个人(或班级)申请、所在系审核推荐,报学院审批,授予先进个人或先进集体荣誉称号,颁发证书,并记录学生档案。

出勤与考勤

学生应当按学院的作息时间准时上课,不得迟到、早退、旷课。如必须请假,应提前向辅导员、班主任办理请假手续。除急病或紧急事情外,一般不得事后补假。

班级、任课老师分别对学生的出勤情况进行考勤。凡未履行请假手续,无故缺勤者均视为旷课。

考勤范围包括学院、系或班级要求学生参加的各项教学和学生集体活动。考勤结果作为学生在校学习表现、评奖评优或违纪处理的依据。

晚自修

晚自修期间,校园实行封闭管理。凡在校学习的全日制在校住宿的学生,均应参加晚自修,按正常教学要求进行管理、考勤与考核。

一年级学生必须在学院指定的教室上晚自修,二年级以上学生可以选择在阅览室、公共自修室或宿舍进行晚自修。所在系对晚自修管理有其他要求的,应按系部规定执行。

有教学任务的班级,在教室或按任课教师的安排到指定地点上课并考勤。

晚自修时间一般用于专业学习或专业活动。若利用晚自修时间举办其他集体活动的班级,需事先经所在系批准。

详见《晚自修管理暂行规定》。

半军事管理

航海类专业实行半军事管理,通过一日生活制度、内务卫生、军容风纪、会操 、校阅和升旗仪式等严格的管理机制,强化组织纪律观念,养成良好行为习惯,培养过硬的政治素质和军事素养,以适应航运事业发展的需要。详见《南通航运职业技术学院半军事管理实施办法》。

图书馆

学院图书馆位于图文信息中心,馆舍面积15000平方米,阅览座位2500个,馆藏纸质图书40多万册,中外文期刊千余种,另外还购置了各类电子资源如:维普中文期刊数据库、CNKI中文学术期刊全文、学位论文数据库、超星中文电子图书数据库、Springerlink EBSCOhost外文期刊电子数据库及上千种音像、光盘等多媒体文献资料。

学生可凭校园一卡通到图书馆查询书目、借阅书籍;也可通过校园网进入图书馆网页了解图书馆相关信息,进行书目查询。

体育设施

学院建有体育馆、风雨操场等室内运动场馆,标准田径运动场、篮球场、网球场等室外运动场地,对学生开放。

风雨操场内设有健身房、乒乓球房、篮球场、羽毛球场。

学生凭学生证或校园一卡通可到风雨操场运动器材室免费借用,用后请及时归还。

文化生活

学院建有各类学生社团70多个,学生应根据自己的爱好、特长积极参加。

学院组织开展的各类课余文体活动形式多样,内容丰富,学生应积极参与。

生活服务

住宿

学生宿舍设有独立卫生间、盥洗间。每人配有衣柜、书桌、床铺组合家具及网络接口。学生住宿由学院统一安排,不可随意调整。如有特殊情况,可到公寓管理中心办理申请调宿手续。

退宿

所有休学退学学生应凭有关通知书在收到之日起3日内到学生公寓管理中心办理退宿手续,其原床位不予保留。

走读

家住学校周边,交通方便,或有特殊情况不宜在校住宿的学生,可申请走读,需办理相关手续,经审核批准后方可走读。走读期间,学校不再为其提供床位。走读申请条件、办理程序、管理要求等详见《走读生管理办法》。

水电使用

每学期以每人每月4吨水、8度电的标准定额配给,超额部分自己承担,学生应节约使用。其中,用水量由公寓管理中心每学期假期抄表,开学初通知超额用水宿舍缴纳水费;用电情况由智能化控电系统管理,电量用完的宿舍会自动断电,学生可使用校园卡在食堂、崇川楼的圈存机上完成剩余电量查询、自助购电等操作。圈存机使用方法详见《“校园一卡通”使用指南》。

特别提醒:电炉、电热杯、热得快、电熨斗、电褥子、电饭锅、取暖器、电水壶等纯电阻类发热电器易引起火灾,切勿使用,否则智能化控电系统会自动对使用宿舍断电,并根据《南通航运职业技术学院违纪学生处理规定》予以处理。

设施维修

发现室内外设施损坏,请及时到各公寓楼传达室填写《报修单》,由后勤维修中心派员维修。如宿舍断电,请先到公寓中心检查断电原因。参见《设施报修流程》。

餐饮

校内建有两幢学生食堂楼,共有5个学生食堂,大家可自行选择到食堂用餐。

卫生医疗

校内设有医务中心,配有专职医务人员,提供医疗保健服务。

银行超市

学生公寓区设有建设银行自助柜员机、超市;学校西大门口有邮政储蓄柜员机,西大门沿街有便利店;开发区有各银行网点,也有利群、大润发等大型超市。

开水供应与洗涤服务

学生公寓楼内设有开水房、自助洗衣机、洗衣银行储衣柜,大学生生活服务中心设有浴室、理发店、快递收发中心等。

网络

宿舍内可开通网络。新生第一学期只能访问校园网,不开通外网;第二学期起,学生到校园一卡通服务中心购买充值卡后登录即可使用。

交通

校门口有27路、28路、82路、86路、91路、95路、620路公交车,也有公共租用自行车。

节假日前,学院联系长途车站到校园内提供预售票服务。

特别提醒:为了您的人身安全,请勿乘坐非法营运的各类车辆,并提倡绿色出行。

各种证件

学生证

新生办理注册手续后,由学校办理发放,用于证明本人的学生身份,许多校内资源和校内活动都要求出示学生证,如借用体育活动器材、参加考试、校园或公寓进出等。

学生证在校外可享有优惠,如购买火车票等,甚至有些餐厅都有学生折扣。

校园一卡通

新生报到时发放,具有身份认证、校内餐饮及超市消费、浴室及开水消费、图书借阅、学生宿舍用电查询充值、宿舍上网充值等功能,在校园内可替代学生证使用。

身份证

办理医疗保险、参加四、六级英语考试或其他国家、省级考证等均需使用身份证。

特别提醒:各种证件需妥善保管,不得借予他人,如有遗失,应及时报失、补办。详见《学生证管理规定》和《“校园一卡通”使用指南》。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以下称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学生(以下称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要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要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要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  实施学生管理,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学校应当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条件、期限等由学校规定。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应当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应当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十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复查的程序和办法,由学校规定。

  第十二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完善学生资助体系,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课程是否重修或者补考,由学校规定。

  第十四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本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成绩评定要突出过程管理,可以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五条  学生每学期或者每学年所修课程或者应修学分数以及升级、跳级、留级、降级等要求,由学校规定。

  第十六条  学生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十七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具体办法由学校规定。

  学校应当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可以建立创新创业档案、设置创新创业学分。

  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健全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应当予以标注。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应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应当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录取学校认定,可以予以承认。具体办法由学校规定。

  第十九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  学校应当开展学生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可以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可以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学校应当制定学生转专业的具体办法,建立公平、公正的标准和程序,健全公示制度。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应当允许在读学生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应当优先考虑。

  第二十二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研究生拟转入学校、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其所在学校、专业的;

  (六)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应当出具证明,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二十三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研究生转学还应当经拟转入专业导师同意。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学生转学的具体办法;对转学情况应当及时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区域内学校转学行为的监督和管理,及时纠正违规转学行为。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五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休学次数和期限由学校规定。

  第二十六条  学校可以根据情况建立并实行灵活的学习制度。对休学创业的学生,可以单独规定最长学习年限,并简化休学批准程序。

  第二十七条  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应当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二十八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手续离校。学生休学期间,学校应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学生休学期满前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五节  退  学

  第三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予退学处理: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一条  退学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应当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节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应当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位授予单位应当颁发学位证书。

  学生提前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可以申请提前毕业。学生提前毕业的条件,由学校规定。

  第三十三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可以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结业后是否可以补考、重修或者补作毕业设计、论文、答辩,以及是否颁发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由学校规定。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毕业时间、获得学位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对退学学生,学校应当发给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七节  学业证书管理

  第三十四条  学校应当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校进行审查,需要学生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协助核查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五条  学校应当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三十六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应当取消其学籍,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应当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应当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三十八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三十九条  学校、学生应当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条  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依章程参与学校管理。

  第四十一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四十二条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学校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四十三条  学校应当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四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学生会、研究生会等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

  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并施行登记和年检制度。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校批准。

  第四十五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四十六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应当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四十七条  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四十八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制定公约,实施自我管理。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九条  学校、省(区、市)和国家有关部门应当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可以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学校对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以及确定推荐免试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公派出国留学人选等赋予学生利益的行为,应当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和规定,建立和完善相应的选拔、公示等制度。

  第五十一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三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五十四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五十五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五十六条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应当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应当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五十七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一般应当设置612个月期限,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五十八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章  学生申诉

  第五十九条  学校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校相关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等组成,可以聘请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专家参加。

  学校应当制定学生申诉的具体办法,健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与工作规则,提供必要条件,保证其能够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  

  第六十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六十二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作出决定。

  第六十三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处理因对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学生申诉时,应当听取学生和学校的意见,并可根据需要进行必要的调查。根据审查结论,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处理:

  (一)事实清楚、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的,予以维持;

  (二)认定事实不存在,或者学校超越职权、违反上位法规定作出决定的,责令学校予以撤销;

  (三)认定事实清楚,但认定情节有误、定性不准确,或者适用依据有错误的,责令学校变更或者重新作出决定;

  (四)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违反本规定以及学校规定的程序和权限的,责令学校重新作出决定。

  第六十四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六十五条  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抵触的,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投诉。

  教育主管部门在实施监督或者处理申诉、投诉过程中,发现学校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法律、法规及本规定的行为或者未按照本规定履行相应义务的,或者学校自行制定的相关管理制度、规定,侵害学生合法权益的,应当责令改正;发现存在违法违纪的,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和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学校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六十七条  学校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或修改学校的学生管理规定或者纪律处分规定,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中央部委属校同时抄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并及时向学生公布。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规定,指导、检查和监督本地区高等学校的学生管理工作。

  第六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791日起施行。原《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在校学生伤害事故,保护学生、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的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学生伤害事故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合理适当的原则,及时、妥善地处理。

第四条  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学校安全工作,指导学校落实预防学生伤害事故的措施,指导、协助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第五条  学校应当对在校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当发生伤害事故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害学生。

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应当针对学生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的不同,采用相应的内容和预防措施。

第六条  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在不同的受教育阶段,应当根据自身的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避免和消除相应的危险。

第七条  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下称为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但法律有规定的或者学校依法接受委托承担相应监护职责的情形除外。

第二章  事故与责任

第八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学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

第九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十一)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十二)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条  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由于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

(二)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

(三)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

(四)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者已被学校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

(五)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有其他过错的。

第十一条  学校安排学生参加活动,因提供场地、设备、交通工具、食品及其他消费与服务的经营者,或者学校以外的活动组织者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有过错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二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

(一)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二)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三)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

(四)学生自杀、自伤的

(五)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六)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

(一)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

(二)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

(三)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

(四)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第十四条  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或者因学生、教师及其他个人故意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由致害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章  事故处理程序

第十五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应当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有条件的,应当采取紧急救援等方式救助。

第十六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情形严重的,学校应当及时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属于重大伤亡事故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  学校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学校要求或者认为必要,可以指导、协助学校进行事故的处理工作,尽快恢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第十八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与受伤害学生或者学生家长可以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双方自愿,可以书面请求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解。成年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也可以依法直接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  教育行政部门收到调解申请,认为必要的,可以指定专门人员进行调解,并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完成调解。

第二十条  经教育行政部门调解,双方就事故处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在调解人员的见证下签订调解协议,结束调解;在调解期限内,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或者调解过程中一方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应当终止调解。调解结束或者终止,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二十一条  对经调解达成的协议,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反悔的,双方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  事故处理结束,学校应当将事故处理结果书面报告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重大伤亡事故的处理结果,学校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四章  事故损害的赔偿

第二十三条  对发生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学生伤害事故赔偿的范围与标准,按照有关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的有关规定确定。

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解时,认为学校有责任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提出相应的调解方案。

第二十五条  对受伤害学生的伤残程度存在争议的,可以委托当地具有相应鉴定资格的医院或者有关机构,依据国家规定的人体伤残标准进行鉴定。

第二十六条  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根据责任大小,适当予以经济赔偿,但不承担解决户口、住房、就业等与救助受伤害学生、赔偿相应经济损失无直接关系的其他事项。

学校无责任的,如果有条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本着自愿和可能的原则,对受伤害学生给予适当的帮助。

第二十七条  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中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予以赔偿后,可以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

第二十八条  未成年学生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学生的行为侵害学校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以及其他组织、个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成年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二十九条  根据双方达成的协议、经调解形成的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应当由学校负担的赔偿金,学校应当负责筹措;学校无力完全筹措的,由学校的主管部门或者举办者协助筹措。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举办者有条件的,可以通过设立学生伤害赔偿准备金等多种形式,依法筹措伤害赔偿金。

第三十一条  学校有条件的,应当依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参加学校责任保险。

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鼓励中小学参加学校责任保险。

提倡学生自愿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在尊重学生意愿的前提下,学校可以为学生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创造便利条件,但不得从中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章  事故责任者的处理

第三十二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对学校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有关责任人的行为触犯刑律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学校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顿;对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三十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未履行相应职责,对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有关责任人的行为触犯刑律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学校纪律,对造成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学生,学校可以给予相应的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受伤害学生的监护人、亲属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在事故处理过程中无理取闹,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或者侵犯学校、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的,学校应当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造成损失的,可以依法要求赔偿。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学校,是指国家或者社会力量举办的全日制的中小学(含特殊教育学校)、各类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在上述学校中全日制就读的受教育者。

第三十八条  幼儿园发生的幼儿伤害事故,应当根据幼儿为完全无行为能力人的特点,参照本办法处理。

第三十九条  其他教育机构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参照本办法处理。

在学校注册的其他受教育者在学校管理范围内发生的伤害事故,参照本办法处理。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0291日起实施,原国家教委、教育部颁布的与学生人身安全事故处理有关的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在本办法实施之前已处理完毕的学生伤害事故不再重新处理。


江苏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试点的通知》(财教〔2007135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江苏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879号)精神,为全面做好我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进一步完善全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章  贷款性质与条件

第二条  江苏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简称“生源地贷款”)是指国家开发银行江苏省分行(简称“开行江苏分行”)委托各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结算代理金融机构(简称“代理行”),向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简称“学生”)发放的,由学生在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办理、以借款人信用作担保的助学贷款。学生和家长(法定监护人)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第三条  申请生源地贷款的学生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诚实守信、遵纪守法;(3)参加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并由普通高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正式录取的新生,或在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生、研究生;(4)学生入学前户籍与其家长户籍均在贷款申请受理机构所在辖区内;(5)家庭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

第三章  贷款政策

第四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用于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按年度申请、审批和发放,每生每年不超过60001。对各地、各高校年度贷款发放数实行额度控制,具体数额由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根据各地参加高考人数和省内高校非毕业班在校生数,于每年3月根据有关政策测算并商开行江苏分行同意后下达。

第五条  生源地贷款的期限原则上按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制加10年确定,但最长不超过14年。学生在校期间和毕业后2年为“不还本金、只付利息”的宽限期。学制超过4年或应届毕业生攻读研究生学位、第二学士学位的,相应延长宽限期,但贷款期限不调整。

第六条  生源地贷款的利息按年计收,起息日为开行江苏分行的贷款资金发放日。贷款利率执行同期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且在每年1221日根据当日执行的利率水平重新确定一次。

第七条  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财政对其在校期间的生源地贷款利息全额补贴(划拨给银行)。借款人全额承担学生毕业当年91日之后发生的利息,并于学生毕业后第3年起按“等额本金法”归还本金。贷款利息每年1220日结算一次,若有提前还款则仅收取所还本金实际发生的利息,不加收其他费用。

第四章  贷款申请与审批

第八条  各地、各高校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在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下,分别实施对当年参加高考学生、在校非毕业班大学生申请生源地贷款的资格审查。就读省外高校在校生凭其所在学校的证明,资格审查工作结束后因突发事件急需资助的学生凭有效证明,向原户籍所在地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进行贷款资格审查。通过资格审查的学生方可申请生源地贷款,各地、各高校须严格审查,认真负责地组织实施。

第九条  生源地贷款的受理时间原则上为每年7月至9月,具体时间每年7月通过公告发布。借款人申请办理生源地贷款时需要提交的材料有:(1)生源地贷款证明(表样见附表1);(2)填写清楚的贷款申请表;(3) 以下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学生和1名家长(法定监护人)的身份证、学生证(在校生)或录取通知书(新生);(4)学生在代理行开设的金融卡或存折账号。

生源地贷款证明分为三类:(1) 通过资格审查的省内高校非毕业班学生,由学校或学工部(处)、校资助中心打印贷款证明并加盖公章,研究生亦可由校研究生院(处、部)出具证明;(2)通过申请资格审查的应届高考录取新生,由其毕业高中打印贷款证明并加盖学校公章;(3) 通过申请资格审查的省外高校在校生和因突发事件急需资助的学生,由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打印贷款证明并加盖公章。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均为无效证明。

第十条  各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受理生源地贷款申请,具体负责指导借款人填写借款申请表(附件2),审核借款申请人信息和学生贷款申请资格,在确认学生所属学校为教育部公布的普通院校后填制完成贷款申请表,并在开行业务管理系统录入有关信息。在贷款申请终审通过后,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严格按照开行业务管理系统信息内容填写借款合同。

第十一条  借款学生凭生源地借款合同及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出具的贷款回执到其所在高等院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并在1020日前将盖章确认的合同回执原件寄送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否则视同学生撤销生源地贷款申请。

第十二条1115日前,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回执信息录入开行业务管理系统,并编制贷款申请汇总表(样式见附件3)提交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三条  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地提交的贷款申请进行初步审核后提交开行江苏分行。开行江苏分行按有关程序进行终审,以书面形式将审批结果回复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及时将终审结果批转各地。

第五章  贷款发放与支付

第十四条  贷款发放前,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开行江苏分行开立贷款及存款专用账户,各级资助中心在代理行开立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资金结算账户,借款学生在贷款申请前,在代理行开立个人账户。

第十五条  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收到开行江苏分行贷款确认函后,组织各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贷款发放前5日,根据开行江苏分行审批金额编制完成《放款指令汇总表》(附件4),同时将加盖公章的《放款通知》(附件5)及时提交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及代理行。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后,向开行江苏分行提交贷款发放申请、借据以及各县贷款金额明细,开行江苏分行通过内部审批流程后将贷款资金发放至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专用账户,同时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向开行江苏分行提交支付凭证,开行江苏分行根据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支付指令,将贷款资金汇划至资助中心在代理行的账户。

第十六条  代理行负责根据《放款指令汇总表》,于贷款资金到账最迟3日内采取批量入账的方式,将贷款资金从结算账户划入借款学生个人账户。同时根据《放款指令汇总表》,自贷款资金从结算账户划入借款学生个人账户之日起最迟3日内将贷款资金从个人账户划付至借款人就读学校的账户。从学生个人账户汇付至借款学生所在高校缴费账户的汇付手续费由学生本人承担。

第十七条  贷款划拨完毕后,代理行在3个工作日内(节假日顺延)将《贷款汇付汇总表》(附件6)加盖公章后,提交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电子文档和纸质文档同时报送。各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及时核对账务,同时在开行管理信息系统中维护贷款发放信息。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后,提交开行江苏分行。

第六章  本息回收

第十八条  关于正常本息回收。每年1221日为固定还款日,包括利息和分期偿还的本金(最后一笔本金和利息于合同到期日831日偿还)。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各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做好还本付息资金测算工作,并在还本付息日前5日编制完成《扣款指令汇总表》(附件7),并将加盖公章的《扣款通知》(附件8)及《扣款指令汇总表》提交代理行。代理行在固定还款日当日完成还本付息资金扣收操作,将还本付息资金划转至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开行江苏分行开立的账户,同时提供分县明细,做好账务处理。完成后在固定还款日后3个工作日内向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出具结算单据和《贷款扣收汇总表》(附件9),各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及时核对账务,并及时在开行管理信息系统中录入相关本息回收信息。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汇总《贷款扣收汇总表》,提交开行江苏分行。

第十九条  关于提前还款。每年115日、715日为固定提前还款日。非一次性全部偿还的学生所还贷款本金须是500元的整数倍。提前偿还部分按合同约定利率和实际使用期限计算利息,不加收除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费用。一次性全部偿还的学生应偿还其应自行承担的全部贷款利息。借款学生(或共同借款人)应在固定提前还款日前30日向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填制《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提前还款申请书》(附件10),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受理后,对提前还款进行审查,同时在代理行协助下对一次性全部偿还的本息进行测算,汇总后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汇总后提交开行江苏分行核准。开行江苏分行核准后,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在固定提前还款日前5日,将加盖公章的《扣款通知》与《扣款指令汇总表》提交代理行。代理行在固定提前还款日当日完成还本付息资金扣收操作,将还本付息资金划转至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开行江苏分行开立的账户,同时提供分县明细,做好账务处理。完成后在固定提前还款日后3个工作日内向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出具结算单据和《贷款扣收汇总表》,各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及时核对账务,并及时在开行管理信息系统中录入相关本息回收信息。各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贷款扣收汇总表》编制提前还款汇总表,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同时做好借款人反馈工作,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后,提交开行江苏分行,开行江苏分行审查后进行账务处理。

第二十条  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指导、督促各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本息回收前一个月通过短信、电话、挂号信等方式,督促借款人按期偿还本金和利息。对未按时还本付息的,各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贷款到期一年内负责对借款人进行催收,前3个月每月一次,后9个月每季度一次,并保留所有贷款催收凭证。同时,各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每月前5个工作日对所有逾期本息账户编制完成《扣款指令汇总表》,并将加盖公章的《扣款通知》及《扣款指令汇总表》提交代理行。代理行于每月第6个工作日对逾期本息的学生账户进行余额检查,如出现余额,及时扣收。代理行负责当日将催收到的逾期本息划付至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开行江苏分行账户,同时提供分县明细,做好账务处理,并在完成本息扣收操作后3个工作日内向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出具结算单据和《贷款扣收汇总表》,各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及时核对账务,并及时在开行管理信息系统中录入相关本息回收信息。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贷款逾期本息的《贷款扣收汇总表》汇总后,提交开行江苏分行,开行江苏分行同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二十一条  关于财政贴息及风险补偿金测算工作。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组织各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代理行的协助下,做好贴息及风险补偿金的测算与核对工作,并在每年1110日前完成各级财政及高校应承担贴息及风险补偿金的测算工作,编制《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财政贴息及风险补偿金申请表》(附件11),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后交开行江苏分行核对。每年1121日前,开行江苏分行核对后向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报送有关贴息金额的报表和材料,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确认后向省财政部门申请、归集财政贴息资金,并在结息日1221日前将贴息资金划拨到开行江苏分行账户。

第七章 贷后管理

第二十二条  系统维护。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协调各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使用开行管理信息系统,并对系统进行实时维护,确保系统内数据准确。代理行每月生成贷款数据交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与代理行核对账务,发现问题应及时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及开行江苏分行。如遇开行管理信息系统调整,各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予以配合。

第二十三条  台账管理。各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根据开行江苏分行格式要求建立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台账(附件12),并定期维护,发现问题后及时核对,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每月汇总后提交开行江苏分行。开行管理信息系统上线后,各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可通过系统对台账进行管理。

第二十四条  合同变更。合同变更主要包括账户变更和还款计划变更等。开行江苏分行授权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各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进行合同变更操作,具体操作如下:

账户变更是指借款人如遇个人账户卡片遗失等原因需要变更个人账户的账户号事项。生源地助学贷款不允许借款人变更开户行。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进行账户变更时,持身份证到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理变更手续。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填写账户变更申请并签字后,提交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以及账户信息进行现场审查。审查通过后,在开行管理信息系统内进行修改,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将借款人更新后的账户信息及时通知代理行,并保存相关变更申请资料备查。

还款计划变更是指学生因攻读硕士(或博士)学位、休学等原因,不能按原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还款,需要调整还款计划的事项。原则上,还款计划变更只能在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内调整还款计划,不得展期。还款计划变更流程同账户变更流程。

第二十五条  档案管理。生源地贷款信贷档案按照管理部门不同,分为两类:第一类是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整理后报送开行江苏分行留存的档案材料,包括但不仅限于《借款合同》正本、合同回执、借款学生花名册、借款学生及共同借款人身份证复印件、高校回执、贷款发放和拨付中形成的有关凭证、本息回收中形成的有关凭证等;第二类是各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整理并自行留存的借款学生信贷档案。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要求各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及时整理报送开行江苏分行留存档案,同时对自行留存的档案材料妥善保存,按照开行江苏分行要求,完成信贷档案的建立、收集、整理、归档等工作,确保各类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及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人对此负有督导、督促、审查责任。

第二十六条  资产质量分类及不良资产处置。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协调各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资产质量指导意见》,于每季度末月的20日完成资产质量分类工作,并于每季度分析时点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分类结果报省级资助中心。同时,各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做好不良资产的风险补偿和政府分担、核销等各项工作。各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在每季度前5个工作日负责向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报送上季度贷款本息逾期超过3个月的借款学生信息,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后提交开行江苏分行。开行江苏分行负责在每年320日核算当期实际违约金额作为违约损失,并提交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确认。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确认后,开行江苏分行从风险补偿金中划转资金弥补损失。超出部分由开行江苏分行与县级财政按11比例分担。违约本息按上述办法补偿后,借款学生本息由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继续负责催收。回收资金首先用于弥补尚未补偿的贷款损失,剩余部分依次用于返回政府分担资金、补充风险补偿金和奖励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开行江苏分行负责建立风险补偿金管理台账,对风险补偿金的归集和使用情况进行记录。对于经采取风险补偿弥补、政府分担损失等一切可能的措施和实施必要的程序后,仍无法收回的助学贷款,开行江苏分行按照财政部及开发银行呆账核销现行规定办理核销。

第二十七条  风险监控。开行江苏分行负责对各区县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违约率及当年违约率等重要指标进行监控,按发生风险程度分别采取相应措施进行管理。对于超过风险补偿金的损失,县财政部门应按比例分担。

具体分类及相应措施见下表。

风险级别

当年损失率X

采取措施

X≤8%

正常管理

8%X≤13%

严控贷款审批,降低审批通过率

X>13%

设定贷款限额,限制贷款规模增长

第二十八条  贷后监控。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协调各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做好各项贷后监控工作,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配合开行江苏分行负责指导协调督促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建立与贷款学生家庭的联系制度。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委会(居委会)、就读中学和代理结算行的协助下,主要通过学生家庭,跟踪管理贷款。定期(每年至少一次)与借款学生、学生家庭的联系和沟通,了解借款人就读、就业及经济收入情况,形成访谈记录并由被访谈人签字存档。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通过教育部门和劳动人事部门,负责保持与高校、学生和就业单位的联系,督促学生按期还款。发现借款方发生影响偿债能力的情况应研究处理,并向开行江苏分行报告。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定期汇总各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供的辖区内助学贷款学生的信用情况、就学情况、工作情况以及家庭情况等信息,并及时反馈开行江苏分行。对有明显违反借款合同行为的学生,应及时向开行江苏分行申请采取停止发放贷款、取消其继续申请贷款的资格和提前回收贷款等措施。

开行江苏分行对不讲诚信、不按时还贷或恶意拖欠贷款等明显违约行为有权采取惩戒措施,具体包括在报纸和有关网站上公布违约学生名单、向违约学生就业单位通报违约情况、载入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载入全国生源地毕业生学历查询系统等。

第八章 财政贴息和风险补偿金

第二十九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资助对象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由财政全额补贴。江苏籍学生在中央部委属高校和省外普通高校就读的,其贷款贴息资金由中央财政承担,省内普通高校就读的,由省财政承担。

第三十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按贷款发放额的15%一次性建立。江苏籍学生在中央部委属高校和省外普通高校就读的,其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由中央财政承担;在省内普通高校就读的,由中央财政和我省共同承担,我省承担部分由有关高校承担1个百分点,其余由省财政承担。

第三十一条  财政贴息资金和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由省财政于每年1220日前足额划拨。

第三十二条  生源地贷款风险补偿金由国家开发银行实行专户管理,主要用于防范和弥补生源地贷款损失。风险补偿金若超出生源地贷款损失,超出部分由国家开发银行奖励各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若低于生源地贷款损失,不足部分由国家开发银行江苏省分行和县级财政部门各分担50%

第九章 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和开行江苏分行共同解释。




南通航运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行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南通航运职业技术学院章程》,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院在籍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

第三条  学院以培养适应市场和时代需求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学院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五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院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凭相关证明向学院学生工作处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  学院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条  新生因应征入伍或患有疾病不能在学院学习的,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对应征入伍的新生,凭《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于报到日前到学院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最长可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学院学习的,最长可保留入学资格1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院申请入学,对因病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由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学生入学后,学院将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院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按照第七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九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时到校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未经批准逾期两周不注册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建立学生资助体系,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具体办法参照《南通航运职业技术学院资助经济困难学生暂行办法》执行。

第三章  课程设置和分类

第十条  课程按修读方式分为必修课、限选课和任选课三类。

必修课是指根据专业人才培养规格和毕业生基本要求,学生必须修读的有关公共基础课、专业职能基础课、专业职能技术课和实践课。其中必修的公共基础课包括数学、外语、计算机应用基础和体育等课程。

限选课是指根据专业教学计划,按照专业方向,分别设置若干组课程的选修课,学生必须选修其中某一组课程。

任选课是为了扩大学生的知识面,培养其兴趣、发挥其潜能、发展其特长,增强学生对社会的适应性而开设的社科、人文、经济或其它类别课程以及有关专业课程的任意选修课,在教师的指导下,学生根据本人志愿进行选修。

第四章  学分的规定

第十一条  学分的组成结构

学分是用于计算学生学习份量和成效的单位,按学期计算。根据学分制实施教学的课程结构由基础课、专业课和实践课三部分构成,三年制总学分为140160学分,在制定实施教学计划时根据各专业不同要求确定本专业总学分。

各类课程所占总学分的比例原则上为:基础课占总学分的40%,专业课占总学分的30%,实践课占总学分的30%

必修课学分应占总学分的8590%,选修课学分应占总学分的1015%

第十二条  学分的计算方法

一般课程以1618课时计1学分,全学期开设的课程以其周课时计算学分。课程的周课时数即为该课程的学分数。

独立开设的实践课(含实验、上机)、体育课以26课时为1个学分,各类实习、课程设计、大作业、毕业设计、入学教育、毕业教育、公益劳动及其它集中进行的教学实践活动等,以每周为1个学分。

所有课程学分的最小计量单元为0.5 学分,确定学分时不足0.5 学分的尾数去除,超过0.5学分的尾数作0.5计。

第十三条  学生修读必修课和选修课都应取得规定的学分。学生学习过程中可以按照根据《南通航运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分奖励实施办法》,对开展的创新实验、发表论文、参与课题研究、获得专利、自主创业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学生在学分有富余的情况下,可向教务处申请限选课、弹性专业课免修;学生通过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可向教务处申请大学英语(或高职高专英语)课程免修,英语成绩根据四级考试成绩折算(以四级成绩425分为80分标准折算)。

第五章  学分绩点

第十四条  学分绩点是根据学生所选课程的学分数及考核成绩进行综合计算,是衡量学生学习量和质的双重量化指标。课程考核成绩与绩点的对应换算关系为:


百分制

95-100

90-94

85-89

80-84

75-79

70-74

65-69

60-64

60

绩点

4.5

4.0

3.5

3.0

2.5

2.0

1.5

1.0

0


五级制

及格

不及格

绩点

4.0

3.0

2.0

1.0

0


平均学分绩点作为学籍管理以及选拔优秀毕业生、三好学生、评定奖学金等的依据。

第六章  课程选修和辅修

第十五条  学生选修课程的数量和顺序必须以教学计划为依据。选课应首先保证必修课、限选课的学习,有严格先、后关系的课程,应按顺序选课。

第十六条  学生根据专业教学计划和选课指南,在教师的指导下选择下一学期的修习课程。教务处在学期结束前第24周公布下一学期任选课的开设课程、任课教师和课程简介、学时、学分,学生可根据本人志愿进行选课。

第十七条  由教务处会同各系部按课程开出修读学生名单,并分别送达任课教师和学生。

第十八条  选修课程的选修人数少于20人时,原则上该课程停开,由教务处通知学生改选其它课程,若二次选课未定则由教务处统一协调安排。

第十九条  学生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需于开课学期的前二周内向所在系提出辅修申请,经学生所在系与相关系部审核同意,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参加相应课程的辅修;学生也可以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或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经学院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七章  课程的免修、免听和免试

第二十条  对学习成绩优良或学有特长的学生,其上一学期平均学分绩点达到3.0及以上,通过自学确已掌握教学计划规定的某门课程者,必须于开课学期的前二周内向所在系提出免修申请,经学生所在系与开课的系部审核同意,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参加相应课程的免修考试,考核成绩80分及以上者可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含有实验的课程,还应完成规定的实验并获得通过后,方能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第二十一条  选修课不另设免修考试。重修课原则上不得申请免修。

第二十二条  对基础好、自学能力强,上一学期的平均学分绩点达到3.5 及以上的学生,经本人申请,辅导员(班主任)及任课教师同意,学生所在系审核,教务处批准,每学期可允许有12门课程不随堂听课(免听)而参加考试。但必须及时完成免听课程的作业及实验。

第二十三条  下列课程不得申请免修及免听:

政治理论课、实验课及各种实践课程。

学生因患有某些疾病或有生理缺陷上体育课确有困难者,经本人申请,院卫生服务中心证明,教务处批准,可减少考核项目或免考。

第二十四条  学生获得与所学专业相关的社会认可的技能等级证书,或通过高一层次的社会自考课程,可申请免试相应课程。经教务处批准后获得相应学分。

学生可以根据校际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我院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二十五条  学生申请免试相应课程,应在该课程开考的二周前由本人提出申请,班主任和所在系审核,教务处批准后可获得相应学分。

第八章  成绩考核与记载

第二十六条  凡教学计划中规定的各门课程(含实践课)均须考核。考核按教学计划要求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采用百分制记分,考查可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制记分。所有课程的考核均须取得60分(及格)及以上的成绩方可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第二十七条  每学期的考试课程一般为35 门。考试课程的总评成绩以期末考试为主,平时成绩占该课程成绩的权重一般为30%

考查课程的成绩应根据学生听课、完成实验、课外作业、习题课、答疑质疑及平时测验等成绩,由该课程的任课教师评定。

考试、考查不及格者,应参加开学前教务处统一组织的补考。考查课程补考试卷的组卷要求同考试试卷。

实践课(含单列的实验课)的考核均采用五级制记分。

第二十八条  学院教务处针对一些有条件的必修课程实行教考分离制度,统一命题和阅卷,部分课程可实行联考、统考。

第二十九条  一些难度大、有30%以上的学生难以达到统一教学要求的课程,由学生在开考五周前向任课教师提出,教务处批准,可采用AB二种教学要求和评价标准进行考核。参加A类考核合格者,所得学分为标准学分;参加B类考核合格者,所得学分为标准学分的80%

B 类考核对外公布成绩需经相应的换算,考核合格者公布成绩采用如下公式换算:

公布成绩=60 +X-60×0.5XB类考核成绩)

第三十条  实践课的教学目标可分为多个等级,由系确定技能考核标准和学分,学生根据自己的需要和可能进行选择,分别参加不同等级的技术或技能考核,考核合格者取得不同的学分。

第三十一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是以《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并根据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综合评定。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由任课教师根据学生考勤、课内教学和两操等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进行综合评定。对残疾等特殊困难学生应选修学院开设的体育保健课,考试合格者取得体育课相应的学分。

第三十二条  学生可依据《南通航运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成绩考核办法》进行补考、缓考或重修。补考、缓考或重修后考核及格的课程给予学分,但其课程考核成绩绩点为零,对通过补考、缓考或重修获得的成绩,在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应当予以标注。

第三十三条  每门课程的考核成绩、学分真实、完整地记载在学生成绩登记表中,并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由学院依据《南通航运职业技术学院违纪学生处理规定》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者,在毕业前对该课程予以补考或者重修的机会。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应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学院教务处认定,予以承认。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依据《南通航运职业技术学院违纪学生处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三十四条  学院定期开展学生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依据《南通航运职业技术学院违纪学生处理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九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五条  学生在一年级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具体按照《南通航运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转专业实施办法》实施;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院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院优先考虑。

第三十六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具体要求详见《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转学工作的通知》和《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转学工作的通知》(苏教学〔20156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三十七条  学院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变化,经学生报名,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部分学生所学专业。

第十章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八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原则上不超过6年(参军入伍学生服役时间和保留入学资格时长不计入最长学习年限)。学生休学次数一般不超过2次,每次一般以1学年为限(因特殊情况经学院批准,可连续休学2学年),累计不得超过3学年。学生休学期间,学院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学院也不承担管理责任。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有关规定处理。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休学期限为退役后2年。

第三十九条  申请休学的学生须提出书面申请(附相关证明材料和家长意见),经辅导员(班主任)及所在系领导同意,报学生工作处审核,分管院领导批准,发给休学通知书后,方可休学;

学生因故需请假,一学期中累计请假时间超过三分之一者,应予休学。因身心状况经学院医务中心或心理健康教育中心诊断,认为必须停课治疗、休养超过六周或由于其他特殊原因,学院认定应当休学的学生,学生工作处可为其办理休学手续。

第四十条  学生休学期满后,按以下办法办理复学手续:

(一)因身心状况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提供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健康证明,并经学院医务中心或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二)休学学生要求复学,应于复学前一学期结束前第三周持书面申请及社会表现等有关证明,向学生工作处申请复学并报教务处备案,同时办理复学学期课程的选修、免修等手续;休学期满未及时办理复学手续者,取消复学资格。

(三)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

第四十一条  学生在休学期间,不得报考其它学校。

第四十二条  学生复学后若原专业停招,可安排相近专业学习。

第十一章  学业警告及转入下一年级

第四十三条  在校学生累计取得的学分数比教学计划规定数少6学分及以上者,学院按学期给予学业警告,并通知学生家长。

第四十四条  在校非毕业班学生因重修课程太多,无法跟原班级正常学习,可申请转入下一年级学习。

第四十五条  学生在一年级结束时,累计取得的学分数比教学计划规定数少16学分(体育课除外)及以上者,必须转入下一年级学习。

第四十六条  学生在二年级结束时,累计取得的学分数比教学计划规定数少20学分(体育课除外)及以上者,必须转入下一年级学习。

第四十七条  学生转入下一年级学习,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因重修课程太多而无法跟原班级正常学习的学生办理转年级手续,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学生所在系同意,报教务处审核,分管院长批准后由学生工作处办理转入下一年级学习手续;

(二)转入下一年级学习的学生按转入年级的缴费标准缴纳学费及其它有关费用;

(三)转入下一年级后,原已取得的课程(含实践课)学分,可予承认;

(四)若下一年级无相同专业,可安排转入相近专业学习或按肄业生处理。

第十二章  退 学

第四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予以退学处理: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院要求或者在学院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含休学和保留学籍)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院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学院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因其他原因,经学院认定需要退学的。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院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主动申请退学者,由学生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签署家长意见,经辅导员(班主任)及所在系同意,报学生工作处审核,分管院长批准,由学院发放退学证明。其他情况退学者,由学院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十九条  受到退学处理的学生由学院发给退学决定书,可依次采取以下送达方式:

(一)直接送达:退学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本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二)留置送达: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学生代表作为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2个及以上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三)邮寄送达:学生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四)公告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发布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 60日,即视为送达。

第五十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在收到退学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逾期未申诉的,退学处理生效。具体处理办法详见《南通航运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管理办法(试行)》

第五十一条  退学学生应在批准之日起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其档案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逾期不办理者,在确认退学决定书生效后,由学院直接注销其学籍,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十三章  毕业和结业

第五十二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成绩合格,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对提前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学分,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经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在系同意,教务处、学生工作处审核,报分管院长批准,准予提前毕业,毕业证书的颁发按省教育厅规定的发证时间办理;提前毕业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一年。

第五十三条  学生在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毕业要求,可予结业,由学院发给结业证书。学生在结业后一年内,由本人申请,教务处批准,参加不及格课程的重修,补满学分后可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时间填写。

第五十四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由学院发给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十四章  毕业证书管理

第五十五条  学院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毕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经学院进行审查后,上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修改。

第五十六条  学院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并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五十七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由学院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五十八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院将取消其学籍,不得发给毕业证书;已发的毕业证书,学院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毕业证书,依法予以撤销。

学院对被撤销的毕业证书,已注册的,予以注销并报省教育厅宣布无效。

第五十九条  毕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经学院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五章  学生申诉

第六十条  学生对学院的学籍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院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申诉处理按照《南通航运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六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教务处共同负责解释。

第六十二条  本规定经院长办公会议审定通过,报江苏省教育厅备案。

第六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791日起试行。原《南通航运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修订稿)》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南通航运职业技术学院

违纪学生处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以及《南通航运职业技术学院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校在籍全日制各类学生。

第三条  学生在读期间,无论在校内外有违纪行为的,均按照本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条  全院学生应当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

第五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应根据情节轻重、认错态度等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第六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七条  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上述处分的,应由学生所在系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特殊情况,学校可以直接给予违纪学生通报批评。

第八条  受处分者,同时给予下列处理:

(一)取消其当年(指学年度,下同)参加省、市、学校和系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等先进个人的评定资格;

(二)取消其当年奖、助学金的评定资格和国家助学贷款资格;对已获奖、助学金的学生,自处分之日起停发;

(三)在综合测评德育考核中,其“操行评定”应记为中或差;

第三章  处分的权限与程序

第九条  学生违纪的处分处理由学生工作处扎口。学生在教学活动中违纪行为由教务处在核清事实后,交由学生工作处会同有关系处理;涉及盗窃、群架、社会治安等的违纪,由保卫处在核清事实后,会同学生工作处和有关系处理;涉及系之间的学生违纪,以违纪行为发生地的系为主进行调查,学生工作处或保卫处根据违纪的情节进行协调,并根据处分权限会同系提出处理意见;学生在其他方面的违纪行为由系或学生工作处调查处理,有关部门参与。

第十条  警告、严重警告处分一般由学生所在系学生工作会议研究,系负责行文,学生工作处会签,院长办公室核稿后,报分管院长批准。若涉及两个以上系的学生违纪处分,由学生工作处会同系部共同研究,学生工作处负责行文,院长办公室核稿后,报分管院长批准。

第十一条  记过和留校察看处分,由学生所在系党政联席会议讨论提出处理意见,学生工作处审核后,报分管院长决定。学生工作处负责行文,院长办公室核稿,分管院长批准。

第十二条  开除学籍处分,由学生所在系党政联席会议讨论提出处理意见,学生工作处审核,分管院长同意后,报院长会议研究决定。学生工作处负责行文,院长办公室核稿,院长批准,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其中,为加强处理和教育的时效性,学生因考试作弊而受处分的,由教务处提供相关材料,学生工作处提出处理意见,报分管院长批准后即可行文。

第十三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有关部门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第十四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须在处分决定做出后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由学院发给学习证明,档案由学院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十五条  学校对违纪、违规学生的处理,一般应在发现其违纪违规行为的学期内处理结束。

第十六条  学生所受到的纪律处分均以学院名义出具处分或处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学生的基本信息;做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申诉的途径和期限以及其他必要内容。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十七条  处分决定要视情况及时在全院、系或班级范围内公布,需通知家长的由系负责告知。对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等情况的,由学生工作处决定是否公布。

第四章  各类情节的处分与处理

第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十九条  对违反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触犯国家法律,被判处管制、拘役或徒刑,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被公安机关处罚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其中,被处以行政拘留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违反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被司法和公安部门认定,但不予处罚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对打架斗殴者,给予以下处理:

(一)引发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动手打人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策划、怂恿他人打架、斗殴,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以“劝架”为名,故意偏袒一方,促使事态发展并产生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未造成伤害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伤害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六)在打架过程中持械伤人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七)直接或间接伙同校外人员打架斗殴,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八)在调查处理打架事件过程中,故意提供伪证,妨碍调查处理工作正常进行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九)因打架斗殴导致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者,除受到相应纪律处分外,还应向受害者赔偿经济损失。

第二十一条  对聚众滋事或进行其他违法违纪活动、破坏校园秩序者,根据不同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情节较轻、认错态度较好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情节较重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  从事非法传销活动或者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  以各种手段非法占有国家、集体和个人合法财物者,除如数偿还和按公安机关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外,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盗窃公私财物,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1)一次作案且总价值不满500元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多次作案或总价值在500元(含)以上或影响较坏、情节恶劣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3)诈骗、抢夺、敲诈勒索公私财物者比照以上规定从重处理。

(二)偷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不当占有遗失物品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为作案者放哨,提供信息及作案工具,或有掩盖犯罪事实、窝藏赃款赃物行为的,比照作案者处理。

(五)伪造、涂改、转借证件或材料,或假冒身份实施欺骗行为者,视情节和后果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  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除按价赔偿经济损失外,根据损坏财物的价值给予下列处分:

(一)损坏价值不足200元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损坏价值200元(含)以上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情节恶劣、后果严重者,可比照上述情节加重处罚。

第二十五条  违反学校关于学生宿舍管理的有关规定,扰乱宿舍管理秩序者,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一学期内未经学院批准夜不归宿或晚归三次以上,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扰乱宿舍管理秩序,对他人的正常学习生活造成影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未经批准,擅自在宿舍留宿他人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留宿异性者,视其情节和后果,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违反宿舍消防、用电等相关规定,损坏消防器材或私接电源、违章使用电饭锅、热得快、电炉、电水壶、卷发棒(器)、电热毯、取暖器等电器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因以上行为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未经学院允许,擅自在宿舍内兜售物品,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六条  违反计算机网络有关管理规定,构成违纪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 在计算机网络上发表、传播颠覆国家政权、影响社会稳定、有损国家利益、学校利益和他人正当利益的言论、文章,以及散布各种谣言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公开和传播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他人隐私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制造、传播黄色、淫秽、暴力等内容的文章、图片、录像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制造计算机病毒、利用各种黑客软件和公共互联网攻击程序等不良手段,对他人使用计算机和网络造成影响和破坏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未经同意使用他人账号、恶意欠费给学校或他人造成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六)私看他人电子邮件对他人造成精神损害、用侮辱性语言对他人进行谩骂或进行人身攻击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七条  违反公民道德和大学生行为准则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侮辱、诽谤或恐吓他人,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造谣、诬陷他人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校纪执行公务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造成不良后果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冒用学校或他人名义,侵害学校或他人利益,给学校或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模仿老师、医生、领导签名,为本人或他人开具请假条或病假证明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七)收看淫秽书刊、杂志、录相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涂写、书画淫秽文字、画像,制作、复制、出售、出租或传播淫秽物品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八)接受或提供色情服务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八条  以各种方式组织或参与赌博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凡用麻将、扑克及其他任何方式和手段进行赌博者,一经发现,除没收其赌具和赌资外,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为赌博提供条件或变相赌博者,与参赌者同等处分;

(二)组织赌博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九条  违反校园安全管理规定,扰乱教学、科研、生产、工作秩序,扰乱课堂、宿舍、舞场、体育场地、浴池或其他公共场所秩序,故意往楼下投掷物品、火种,酗酒闹事,吸毒,有上述行为之一者,根据不同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情节较轻,认错态度较好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情节较重,影响较坏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情节严重,影响极坏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条  无故旷课者,根据下列情形给予处理或处分:

(一)一学期累计旷课不满10学时者,给予批评教育;

(二)一学期累计旷课1030学时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三)一学期累计旷课3160学时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四)一学期旷课累计超过60学时或未请假连续二周未参加规定的教学活动的,予以退学。

第三十一条  旷课的时数按当天的实有课时计。

第三十二条  违反考试纪律者,视其情节,给予处分:

(一)未经允许,将与考试有关的书籍、笔记、小抄等带进考场或藏匿于试卷下、课桌内及其他地方;在课桌上或其他地方抄写与考试有关的内容;考试中交头接耳或擅自传递考试用品,经提醒不改正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二)翻看或抄袭书本、笔记、资料、小抄;抄袭或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考试过程中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互相传递纸条或以某种方式示意、核对答案;使用存储、记载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或物品;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者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发现学生有其他作弊行为,可视情节参照上述条款给予相应处分;

第三十三条  违反学术纪律,有以下行为之一者,依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抄袭他人作品的内容与文字;将他人作品改头换面据为己有;在公开发表作品中,不加注明使用他人成果的;

(二)在没有参与创作的作品中署名;偷换署名或通过不正当手段改动署名顺序;未经他人同意将合作的研究成果私自发表、公布或转让的。

第三十四条  学生屡次违反学院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五条  违反校纪者,有下列情节之一,可以酌情从轻或免予处分:

(一)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的;

(二)确系他人胁迫,并能主动检举、揭发他人的违纪行为,积极协助组织查处问题,认错态度好的;

(三)有立功表现的;

(四)有其他可从轻处分情节的。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又必须给予处分的,可参照本规定相类似的条款给予处分。

第三十七条  对于因考试作弊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可在离校后一年内凭本人申请和当地有关部门出具的行为表现证明向学院申请通过重新参加入学考试,再次入学获取学籍。经学院批准,可随下一年级的相同或相近专业学习。

第三十八条  学生对学院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院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申诉处理按照《南通航运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五章  纪律处分的解除

第三十九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的处分一般设置612个月的期限,原则上按照纪律处分的种类设置处分期限:警告,312个月;严重警告,612个月;记过,912个月;留校察看,12个月。对于临近毕业受到处分的,除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不予考虑外,可人性化设置期限。

第四十条  解除处分的程序:

(一)个人申请,填写《解除处分登记表》,说明自己对所犯错误的认识及在处分期间的表现;

(二)由相关系组织对受处分学生在处分期限内的表现进行评议,并给出是否按期解除处分的建议,报学生工作处审核;

(三)学生工作处审核研究决定是否解除处分。

第四十一条  受开除学籍处分者违纪处分不予解除,其余处分解除申报时间为处分期满前一个月或者毕业前一个月,逾期不予受理。

第四十二条  对学生的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院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院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中的给予某一级别“以上处分”或“以下处分”均包含该级别处分。

第四十四条  本校非全日制各类学生的违纪行为,参照本规定进行处理。由学院继续教育学院核清事实后,提出处分建议,学生工作处会签,报分管领导批准。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经院长办公会议审定通过,报江苏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791日起试行。原《南通航运职业技术学院违纪学生处理规定(试行)》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南通航运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申诉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校内申诉生的合法权益,推进依法治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南通航运职业技术学院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院在籍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院做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分或处理决定不服,向学院提出的意见和要求。学生提出申诉应持严肃、认真、诚实的态度;学院处理学生的申诉应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

第四条  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处理委员会)。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院主管领导,监察审计处、学生工作处、教务处等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以及学院法律顾问组成。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学院监察审计处为受理申诉处理事宜的常设机构。

第二章  申诉的受理

第五条  学生对学院做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或处分决定不服,须在收到处理、处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六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申诉处理委员会递交书面申诉申请书,并附上学院做出的处理决定或处分决定。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通讯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二)申诉的事项,即明确是对学校处分的事实、依据或程序不服,并提出具体的理由(附有关证明材料);

(三)明确表述取消、减轻或者其它改变学校处分决定的要求;

(四)提出申诉的日期;

(五)申诉人的签名。

第七条  对学生提出的申诉,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15日内,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一)对符合申诉条件的予以受理并进行登记。

(二)申诉材料不全,限期(3日)补齐。过期不补齐的视为不再申诉。

(三)对于不符合申诉受理条件的,向申诉人作出不予受理的答复和理由。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的,视为不符合申诉条件:

(一)超过申诉期提出申诉。

(二)书面申诉未署名或未署真实姓名和地址的。

(三)未明确不服学校处分的事实或依据的,或未提出具体理由的。

(四)未对改变学校处分决定提出明确要求的。

(五)学校已复议并决定的。

第三章  申诉的处理

第九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在决定受理申诉后,负责处理该申诉,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申诉处理委员会对涉及学生申诉的事项,有权进行查询和调查。

第十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书面审查等方式处理申诉。必要时,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开展必要的查证。

第十一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要根据复查情况,在15日内做出下列决定:

(一) 原处理或处分决定正确,维持原处理或处分决定;

(二) 需要变更原处理或处分决定的,提出变更建议,提交学院重新研究决定。

第十二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要将复查决定书及时送达申诉人。送达方式可依此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和公告送达。

第十三条  学生对申诉委员会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申诉处理委员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江苏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四条  在未做出申诉处理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之后,停止受理工作。

第十五条  在申诉期间,原处分或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学院监察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经院长办公会议通过,报江苏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791日起试行。

南通航运职业技术学院

校园秩序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了优化育人环境,加强校园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秩序,营造和谐的校园氛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中央、省、市综合治理、教育、公安等部门“关于开展安全文明校园创建活动的实施意见”,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本校校园范围内活动的所有人员。

第三条  在校园内活动的人员,均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保持公共场所良好秩序,不得干扰和破坏工作、生活秩序。

进出校园的人员,必须遵守门卫制度,服从门卫管理。外来人员联系工作或探亲访友,凭有效证件,经门卫同意并办理登记手续后方能进校。携带大型物资或贵重物品出校门,应持相关部门开具的证明(加盖公章),自觉接受门卫检查,经查验同意放行方可带出。

第四条  国内新闻记者进入学校采访,必须持有记者证和采访介绍信,经学校党委宣传部门同意后,方可进行采访。

国(境)外新闻记者进入学校采访,必须持有市人民政府外事机关的介绍信和记者证,并经学校外事办和党委宣传部门批准。

第五条  外国人、港澳台人员进入学校进行公务、业务活动,应当经过省、市有关部门同意并告知学校,经学校主管领导同意后,按计划开展。

第六条  依照本规定第四、五条的规定进入学校的人员,应当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不得从事与其身份不符的活动,不得危害校园治安。

对违反本规定第四、五条的人员,师生员工有责任向学校保卫处报告,保卫处可以要求其说明情况或责令其离开学校。

第七条  外单位机动车辆进入校园,必须在门口停车接受门卫检查、登记。机动车进校后,应按照指定路线限速行驶,禁止鸣喇叭,不得随意停放。一切进入校园的机动车、非机动车都应按照保卫处的要求,在指定地点停放。对违反者,保卫处有权制止或责令其离开校园。

第八条  学生不得在学生宿舍留宿校外人员,遇有特殊情况留宿校外人员,须报学生公寓管理中心批准,进行留宿登记。留宿人员离校时应在宿舍门卫处注销登记。不得在学生宿舍留宿异性。违反本规定的,学生公寓管理中心的管理人员可以责令留宿人员离开学生宿舍,并按《南通航运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理规定》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九条  告示、通知、启示、广告等,应当张贴在学校指定或许可的地点。校园内禁止张贴、书写、悬挂大小字报。散发宣传品、印刷品应当经过学校党委宣传部门同意。

对于张贴、散发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损害国家利益或者侮辱诽谤他人的公开张贴物,由保卫处报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当事者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  禁止无照人员在校内经商;经批准设在校园内的商业网点,必须在指定地点经营。对违反者,保卫处和后勤处有权责令其停止经商活动或离开校园。

第十一条  不得在校园内放养家畜家禽和宠物,禁止在校园内耕地种菜。对违反者,实业集团公司、后勤处和保卫处视情节轻重予以适当处理。

第十二条  不得翻爬门、墙;不得随地吐痰、乱扔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品;不得在公共场所、公共设施上乱涂、乱刻、乱画;不得破坏和擅自挪移消防器材和设施;不得随处乱倒垃圾(含建筑垃圾);不得攀树、摘花、踏踩草坪和校园内打鸟;学生的行为举止不得玷污和损毁大学生的形象。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第十三条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破坏或损坏各类公共设备、设施;拒绝毒品和管制刀具。

第十四条  利用教室、公共场馆、校舍举办各类培训、考试和带有商业行为的活动,教室管理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其他场所须报经主管院领导批准,并签订安全管理责任书。

第十五条  在校内举行文化、体育、娱乐活动,均不得干扰正常的教学、科研、工作和生活秩序,活动内容应健康向上。组织者必须在72小时前报请有关机构(学生活动报学生处或团委,教工活动报院工会)同意,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第十六条  在校内举行各类集会、讲座、报告等公共活动,组织者必须在72小时前向院党委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中应阐明活动的目的、内容、报告人、人数、时间、地点、负责人的姓名和安全措施。

所有集会、讲座、报告等均不得反对我国宪法确定的根本制度,不得违反我国的教育方针,不得宣传封建迷信,不得进行邪教活动,不得干扰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不得损害国家财产和其他公民的权利。

对以上活动的申请,学校有关部门应当在活动进行四小时前,将审批意见通知组织者,逾期未通知的,视为许可。申请书及审批表及时报保卫处备案。

第十七条  师生员工成立社会团体,应当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成立校内非社会团体的组织,应当在成立之前由组织者报请党办批准。成立社会团体和非社会团体组织均应报保卫处备案。未经批准不得成立和开展活动。

校内非社会团体组织及其报刊必须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制度,接受学校管理,不得有超出其宗旨的活动。

第十八条  师生举行游行、示威活动,应按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学校有权依法劝阻或制止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等活动。

第十九条  鼓励师生对学校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支持师生通过各种途径参加学校的民主管理,师生对国家政务和社会事务的意见和建议,学校负责向上级组织和有关部门反映。

师生对有关自身利益的问题,应通过正常渠道向学校和当地政府反映。

第二十条  违反十五、十六、十七条规定的,学校有关部门可以责令其组织者及其当事人立即停止活动,并追究其法律责任。其中有损害国家财产或对集体、个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学校有关部门可以责令其赔偿经济损失。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本校人员,学校可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纪律处分,损坏公物照价赔偿。

对违反本规定人员的处理,由主管部门会同保卫处执行,需要由公安、司法机关处理的,由保卫处协助执行。

师生员工对学校的处分不服的,可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591日起执行,解释权属学校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


南通航运职业技术学院班集体建设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高等学校学生班级是学校对学生实施全面教育、教学和开展各项活动的基层单位,是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综合管理的重要阵地。

第二条  班级工作必须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国家的教育方针,按照高等教育规律,紧密围绕大学生的培养目标和学校的教育、教学计划,努力建设优良的班风,激励和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

第三条  班集体建设的基本要求

(一)要有共同的奋斗目标。共同的奋斗目标是班集体建设的方向,它反映全班学生共同的愿望和要求。班级总的奋斗目标是努力使学生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各班应弘扬“自勉自奋、祈通中西”的校训,始终把争创先进班集体作为本班的学年目标,从实际出发,制定班级总体规划,并在不同阶段有计划、有步骤地提出切实可行的阶段性目标,鼓励学生克服困难,团结互助,携手前进,为实现总的奋斗目标而努力。

(二)要有高度的政治氛围。班级成员坚持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三)要有浓厚的学习气氛。班级成员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度端正,发扬“踏实、扎实”的优良学风,遵守学习纪律,热爱所学专业并圆满完成各科学习任务;注重各实践环节及综合素质的培养。

(四)要有较强的集体主义观念。集体主义是班级工作的灵魂,对班级工作的顺利开展起着巨大的促进作用。班级成员要有强烈的责任心和集体荣誉感;要树立以集体主义为核心的价值观。

(五)要有较强的纪律观念和安全意识。班级成员能够用《南通航院学生手册》及学校其它各项规章制度严格规范自己的行为,牢固树立安全责任意识,确保班级和谐稳定。

(六)要有生动活泼、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班级能够结合青年学生特点,充分发挥每个学生的特长,开展生动、活泼、健康的学术、科技、文化、体育、娱乐等活动,达到既锻炼学生能力又陶冶情操的目的,为使广大学生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打下良好的基础。

(七)要有坚强的班集体核心。班主任在各系学生工作部门领导下,对班集体建设负总责。班级干部在班主任的带领下要团结一致,密切联系同学,起模范带头作用,深受同学信任和拥护,既要有对工作高度负责的责任感,又要有为广大学生真诚服务的热情和勇于克服困难的精神,真正成为班级“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核心。

第二章  班委会

第四条  班级设立班委会。班委会是班级的行政组织,在系学生工作部门和班主任的直接领导下,具体负责班级日常活动和各项工作的开展,组织和带领同学搞好班级建设。班委会成员应在政治上立场坚定,学习上勤奋刻苦,生活上勤俭节约,工作上兢兢业业,要模范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并在工作过程中树立起良好的威信。

第五条  班委会一般由7人组成,设班长、学习委员、生活委员、心理委员、体育委员、文娱委员、治保委员各一人。实行目标责任制,做到分工明确,层层负责,使班级工作形成一个科学的管理系统。

第六条  班委会由学生民主选举产生,首先由班主任与学生民主协商或采取自荐的方式推选出候选人,再采取差额无记名投票的方法,选举出班委会成员。班委会选出后,将分工情况报系学生工作部门批准、学生工作处备案。新生入学后的班级临时召集人可由班主任指定。

第七条  班委会每届任期一年。每学年第一学期第二周前完成换届选举,选举结果应及时报系学生工作部门及学生工作处备案。对不能胜任工作者可随时通过民主程序进行调整。

第八条  班委会成员职责

(一)班长主要工作职责

1.班长是班级各项工作的领导者和组织者,主持班委会的日常工作,负责贯彻执行上级的各项指示和决议,组织开好班会,开展有意义、文明、健康的活动。

2.在集体领导、分工明确的原则下,班长有权监督、检查和协调各委员间的工作,对辅导员(班主任)负责。

3.掌握本班各项活动出缺勤情况,作好考勤记录,并负责开学初全班学生的返校情况汇报和期末学生离校工作。

4.积极配合班主任和学院做好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完成班主任和学院交办的各项工作,经常了解全班学生的思想、学习、生活方面的动向并及时上报。

5.班主任不在时,受班主任委托代理班级事务。

(二)学习委员主要工作职责

1.主抓班级学风建设和学习纪律,检查学生课堂、自习纪律和完成作业情况。

2.组织开展有关学习活动,听取和反映学生对教学的意见,与科代表一起配合任课教师组织和完成教学任务。

3.完成院、系和班委会交办的有关学习方面的工作。

(三)生活委员主要工作职责

1.主抓班级劳动卫生、生活服务工作,做好班级每天的卫生值日工作,引导班级成员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和积极的劳动观念。

2.负责班级劳动教育,按照学院劳动教育周的安排,任务分解到人,督促班级成员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协助环境卫生中心做好考核评分工作。

3.协助公寓管理中心做好学生宿舍的内务管理、卫生保洁以及宿舍室长的选拔和管理,开展好文明寝室、文明教室争先创优活动。

4.关心困难学生,提出帮扶对象建议名单。负责奖学金、特困补助等的发放工作。

5.负责联系对教室、宿舍设备的管理维修,听取和反映学生对生活方面的意见,负责班级物品的保管。

6.负责办理本班学生寒暑假回家的车票。

7.完成院、系和班委会交办的有关生活方面的工作。

(四)心理委员主要工作职责

1.宣传普及心理健康知识。

2.组织本班同学积极参加系心理辅导站和学院心理辅导中心组织的各项心理健康教育活动。

3.密切关注本班学生的心理健康状况,发现同学出现心理异常,及时向辅导员或系领导报告。

4.根据辅导员或院系心理辅导(站)中心的安排,组织对心理异常的同学进行安全监护。  

5.完成院、系和班委会交办的其它有关心理健康教育的工作。

(五)体育委员主要工作职责

1.主抓班级学生的早操、课外体育活动。

2.协助体育教师组织和完成体育课的教学任务,负责借用体育用品,并按时归还。

3.负责组织班级学生参加《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体检和学院开展的各项体育比赛和活动。

4.完成院、系和班委会交办的有关体育方面的工作。

(六)文娱委员主要工作职责

1.主抓班级学生文化、娱乐活动。负责组织班级联欢会,组织班级学生参加学院开展的各项文娱比赛和活动。

2.组织学生学唱健康高雅、喜闻乐见的歌曲,负责影视剧、演出等票券的发放。

3.完成院、系和班委会交办的有关文娱方面的工作。

(七)治保委员主要工作职责

1.主抓班级学生安全保卫工作,切实做好本班防火防盗及消防器材的保养工作。

2.把握班级成员的思想动态,采取有效措施,防控重大违纪违法和群体事件发生。

3.协助学院保卫处开展法纪教育,引导学生遵纪守法,积极落实班级综合治理责任,确保正常教育教学秩序。

4.完成院、系和班委会交办的有关治保方面的工作。

第三章  班级制度

第九条  班级制度是全班学生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和行动准则,是班级工作目标得以顺利实现的重要保障。班级制订的相关制度应以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为依据。

第十条  班级会议制度

(一)班委会每两周至少要召开一次工作会议,研究讨论班级存在的问题,进行工作总结,提出工作计划,开展班委会成员间的批评与自我批评。

(二)每周至少开一次班务会或主题班会。班务会内容:听取班委会的工作报告,公布上周学生平时表现记载情况,讨论并通过班级工作计划;对选举或罢免班级学生干部提出意见;讨论和决定班级其它重大问题。主题班会内容:举行报告会、学术讨论会、学习经验交流会、热点问题座谈会、学习生涯规划、就业择业指导、知识竞赛等。

(三)小组会。主要组织政治学习和规章制度的讨论及学年个人总结和鉴定等。

(四)班级会议的内容须经班主任审核同意,提前通知班级成员,开会时班主任必须到场。

第十一条  班级工作计划、总结制度

(一)学期工作计划、总结。班级每学期初都要根据院、系的工作安排制定出本班的学期工作计划,并在学期末做好工作总结。计划要体现不同学期的特点,符合班级实际情况,目标明确,重点突出,措施具体;总结要体现出计划中各项任务完成情况及效果,肯定成绩,体会鲜明,找准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二)月工作计划、总结。班级应因时因地,根据学期工作计划及院、系临时工作,妥善安排每个月的工作。要有具体的设想和计划,避免工作的盲目性,月末要搞好总结。

(三)为了使各项工作计划真正落到实处,必须做到“四有”,即有布置动员,有监督执行,有检查总结,有奖惩。

第十二条  管理和考核制度

(一)考勤制度。考核学生早操、上课、自习、军训、实习、劳动等集体活动的出勤情况。

(二)卫生值日制度。建立宿舍、教室、卫生责任区值日责任制。

(三)考评制度。学生干部要按照综合素质测评的内容,做好平时的考核和记录。

(四)奖惩制度。班级要对表现突出,或为集体争光的学生进行表扬和奖励;对不良行为或违纪现象进行批评和惩罚。对学生的奖励和惩罚要坚持实事求是,按章办事。

(五)建立班级干部述职制度以及制定文明教室、文明寝室公约。

(六)学生就寝夜查制度。考核学生的就寝情况。

(七)重大事宜报告制度。学生遇有重大疾病、较大金额财物失窃、群体性事件、未准假出校等均应在第一个工作日内报告到班主任、系、院。班级组织大型活动、接受新闻采访、外籍人士来访等应提前报告。

(八)工作台账管理制度。班级工作、活动均须建立记录台账,并妥善保管,作为班级工作考核的依据之一。班费收缴使用台账,每学期要公布一次,接受班级成员质询。

第四章  考核评比

第十三条  对班集体进行考核评比,是班集体建设的重要环节。各班级要围绕班集体建设的要求,动员和带领班级成员,强化管理,创新思维,多出成果,提高全院班集体建设水平。

第十四条  每学年第一学期对班集体建设情况进行考评和奖励。设立集体奖项和个人奖项。集体奖项为先进班集体奖、先进班集体创建组织奖。个人奖项为优秀班主任、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等。

第十五条 集体奖项考评程序为班级根据自身创建情况对照标准向所在系学生工作部门申报相应的奖项并附详实的创建工作报告和材料、系学生工作部门审核后报学生工作处。学生工作处组织院系考评组对申报班级进行现场检查、听取班级汇报、观摩班级成果展示、测评后确定获奖班级。个人奖项的考评由各系按指标考评上报。年度内获得先进班集体奖的班级,可增加12名优秀学生干部名额。

第十六条  集体和个人的考评细则参照《南通航运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奖励细则(试行)》、《南通航运职业技术学院班主任管理办法(试行)》、《南通航运职业技术学院班主任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第十七条  本条例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南通航运职业技术学院

半军事管理实施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对航海类人才培养规格的需要,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试行〉》、中国人民解放军“共同条令”的有关内容和交通部对航海类院校实施半军事管理的有关要求,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半军事管理是培养合格人才的重要措施和途径,其目的是培养学生良好的政治素质,强化学生的组织纪律观念,养成学生良好的行为习惯,以适应航运事业发展的需要。

第三条  本办法规定的日常半军事管理制度、军训、军容风纪、检阅、升旗仪式等,是半军事管理的具体体现,是学生学习、日常生活的行为准则。各级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做到令行禁止,整齐划一。

第四条  在日常的管理中,各相关部门应坚持严格管理、严格要求与耐心说服、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正确处理民主与集中、自由与纪律的关系,充分调动和依靠广大学生参与管理的积极性,提倡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约束,做到分级管理、各负其责、教养一致、训管结合、干部带头、以身作则和赏罚分明、令行禁止。

第五条  学院各级半军事管理组织和人员对本办法的施行负有重要的责任,必须加强检查管理,认真贯彻落实。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我院半军事管理实行院党委领导下的总队负责制,建立院级管理机构,即院设总队,系设大队,年级设中队,教学班设区队。同时,各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

总队下设办公室。

第七条  总队设总队长、总队政委;大队设大队长、教导员;中队设中队长、指导员;区队设区队长、副区队长。(指导员由辅导员担任,中队长及区队长、副区队长由学生担任)

第八条  各级干部实行任命制。总队干部由院党委任命,总队办公室及大队干部由总队提名、学院任命,中队干部由大队任命,区队长、副区队长及其他学生干部由学生民主选举,经中队审核,上报大队批准。

第九条  各级组织机构及相关部门的职责:

总队:在院党委的领导下,积极组织学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努力提高学生的思想政治觉悟;审定并组织实施半军事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各个时期的工作计划,负责全院半军事管理的组织、指挥、监督、检查、评比、总结;负责选拔、培养半军事管理干部。

总队办公室负责处理总队日常工作事务。

大队(系):在总队领导下,组织本大队学生进行政治理论学习,提高学生的思想政治觉悟,采取各种措施做好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执行和实施总队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计划,并负责制订本大队具体的实施细则,负责全大队半军事管理的组织、指挥、检查、评比、总结;负责管理和教育本大队的半军事管理干部;组织学生开展军体社团活动。

中队(年级):在大队领导下,组织本中队学生进行思想政治理论学习,做好学生中的党建工作,努力使学生在思想上、言行上向党组织靠拢。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帮助学生解决实际困难;坚决执行上级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完成上级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并制定出具体的实施细则和办法,负责全中队半军事管理的组织、指挥、检查、评比、总结;领导好学生的业务学习,使整个中队形成良好的学习风气,组织好学生参加体育锻炼和业务文化娱乐活动。

区队(教学班):在中队领导下,组织本区队学生进行思想政治理论学习,使学生不断提高政策理论水平,深入了解学生的思想状况和实际困难,做好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坚决执行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完成上级安排的各项工作任务;负责全区队半军事管理的组织、指挥、检查、评比、总结;带领全区队学生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创建良好的学风;组织好学生参加体育锻炼和业余娱乐活动,领导本区队的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向上级汇报并做好力所能及的处理。

人武部(保卫处):负责制订学生军训计划并组织实施、聘请军训教员,落实训练器材、场地;负责学校阅兵式、分列式、升旗仪式等的组织工作;组织学生开展各种军体比赛;做好军训总结。

总队办公室(学生工作处):负责拟草半军事管理相关规章制度,制订学院半军事管理实施计划、考核评比办法,年度工作总结,收集整理工作台帐;开展爱国主义、集体主义教育活动;负责学生公寓(宿舍)的管理工作;负责半军事管理干部的培训与考核。

后勤集团:负责半军事管理干部及学生的服装及肩章等各类装饰的配备。

第三章  半军事管理各级干部岗位责任

第十条

(一)总队长的岗位责任

1.保证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及院党委的决定贯彻执行,为国家培养合格的航海人才;

2.负责审定并组织实施半军事管理的有关制度;

3.负责审定并组织实施总队工作计划;

4.负责全院半军事管理工作和军事训练工作的安排、检查、督促、评比、总结;

5.负责校阅式及其它临时性大型军事活动的组织、指挥;

6.负责对全院半军事管理专职干部的管理和军政素质的培训。

(二)总队政委的岗位责任

1.负责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组织干部和学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使广大同学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2.负责革命传统教育,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和法制教育,培养学生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提高学生的政治思想觉悟和遵章守纪的自觉性;

3.负责学生的党建工作;

4.负责半军事管理干部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培养提高工作,保证半军事管理工作和军事训练工作及其它工作的开展;

5.深入调查研究,针对学生特点和思想变化规律,对全总队的思想政治工作提出指导性意见;

6.会同总队长审定各种规章制度、工作计划、负责写好工作总结。

第十一条

(一)总队办公室主任岗位责任

1.根据总队的工作部署,负责起草全院半军事管理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2.拟草与修订学院半军事管理工作的相关制度,提交总队审议;

3.负责对各大队半军事管理工作情况的检查与考核工作的组织;

4.负责半军事管理干部培养与考核的组织工作。

(二)总队办公室副主任协助主任开展工作,具体负责半军事管理各项工作的组织落实。

第十二条

(一)大队长的岗位责任

1.认真贯彻实施总队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计划,积极完成总队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

2.负责制定全大队日常半军事管理规章制度和工作计划;

3.负责全大队日常半军事管理工作的安排、督促、检查、评比、总结;

4.负责全大队的校阅方队训练、新生军训及其它临时性大型军事活动的组织、指挥;

5.负责对本大队半军事管理专职干部及主要学生干部的管理、教育和军事素质培养工作;

6.负责领导、监督本大队各中队违纪学生处分工作;

7.负责领导、监督本大队各中队学风建设的有关工作;

8.负责监督、检查各中队一日生活制度的落实情况及考核记录情况;

9.大队长不在时,由大队教导员代理大队长工作。

(二)大队教导员的岗位责任

1.负责本大队的思想政治工作,组织干部和学生学习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组织进行革命传统教育,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法制教育,提高全大队学生的思想政治觉悟,道德水平和遵章守纪的自觉性;

3.领导和具体抓好本大队学生的党建工作,教育和引导学生坚定社会主义信念,树立共产主义理想;

4.认真完成总队交给的各项政治教育和思想政治工作任务;

5.深入开展调查研究,针对学生特点和思想变化规律,制定出本大队政治教育和思想政治工作计划,并定期做好总结,向总队汇报;

6.积极做好本大队半军事管理专职干部和主要学生干部的思想政治工作,了解他们的思想状况,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保证半军事管理工作的顺利完成;

7.会同大队长制定本大队学生管理的规章制度和工作计划,作好大队工作总结;

8.大队教导员不在时,由大队长代理大队教导员工作。

第十三条

(一)中队长岗位责任

1.认真贯彻实施总队、大队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计划,积极完成上级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

2.负责中队日常工作半军事管理工作的安排、督促、检查、评比、总结。具体组织中队日常半军事训练和一日生活管理;

3.积极组织本中队学生参加总队、大队的军事活动及其它活动;

4.组织好本中队学生的业务学习,了解学生的学习情况,督促、帮助后进学生提高学习成绩,创立良好的学习风气;

5.负责组织学生参加体育锻炼和业余文化娱乐活动;

6.做好违纪学生的批评教育和处理工作;

7.担任大队值班员时,负责协调、督促、检查、评比全大队半军事管理工作;

8.积极完成上级交给出的其它工作。

(二)中队指导员岗位责任

1.负责对本中队学生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革命传统教育和校史教育。

2.负责本中队工作计划的制定、落实和总结;

3.负责本中队学生的党建工作;

4.负责本中队所属学生干部的选拔、培养、考核、调整工作,发挥党支部、中队委员会、班委会、团支部的组织作用;

5.做好学生个体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加强学生心理素质的培养工作;

6.凡有本中队参加的活动,必须到场。组织好学生参加每周一的升旗仪式,完成学院、系安排的节假日值班和日常值班工作;

7.在节、假日学生返校的截止时间,要进行点名,将学生返校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大队;

8.主动与学生家长联系,取得社会和家长对学生教育成长的帮助、支持;

9.负责本中队学生的一日生活管理工作;

10.负责中队日常管理台帐的记录工作;

11.负责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

12.负责做好中队学生奖惩的有关工作;

13.负责掌握特困生情况,关心学生生活,积极与学生工作处等有关部门联系,开展学生勤工助学活动,负责本中队学生的困难补助享受对象的推荐审核工作;

14.组织学生开展丰富多彩、健康有益的文体活动和科技活动,负责组织学生参加各种公益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

15.做好新生入学教育的组织管理及实施工作,做好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

16.按照半军事管理的规范,具体抓好学生公寓的管理工作;

17.负责做好学生行政管理和半军事管理有关工作;

18.负责督促学生完成注册工作。

第十四条

区队长的岗位责任

1.在中队长和指导员的领导下,认真贯彻实施上级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计划,积极完成上级安排的各项工作任务;

2.具体负责本区队学生的日常半军事管理的工作;

3.积极组织本区队学生参加军事训练、早操、升旗及其它集体活动;

4.带领本区队同学努力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加强专业技能训练,创建优良学风;

5.积极带领学生参加体育锻炼和业务文化娱乐活动;

6.担任中队值班员时,要认真履行职责,完成值班任务;

7.了解学生的思想实际和家庭困难,经常找同学谈心,帮助同学解决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帮助后进同学积极进步;

8.带领区队委员会与团支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区队的日常管理工作;

9.关注学生思想动态,积极向上级汇报学生的倾向性的意见或建议。

第四章  一日生活制度

第十五条  起床

1.起床号(哨)音响后,全体学生应立即起床,出操班级迅速按规定着装,作好出操准备。

2.学生公寓(宿舍)值班员应督促按时起床和检查起床情况。

第十六条  早操

1.按规定出操班级的学生起床后以区队(班级)为单位迅速集合,由区队长(班长)整理队伍,检查着装,清点人数,跑步带到指定地点出操。病员或特殊情况不能出操者须办理请假手续。

2.早操内容通常进行广播操、跑步。

3.早操必须严格考勤,旷操者按学校规定处理。

4.有雨雪天或学校临时规定不出操时,应按时起床清扫卫生和自习。

第十七条  洗漱

1.洗漱必须在洗漱间和指定的位置进行,自觉遵守秩序,维护公共卫生,注意节约用水,保持洗漱间卫生清洁。

2.洗漱用具应按规定摆放整齐。

第十八条  就餐

1.在规定时间内就餐。

2.就餐时要遵守食堂的秩序,不得喧哗,打闹和敲碗筷,不准将饭菜带回寝室就餐。各级干部和值班员要维护好食堂秩序。

3.要维护食堂公共卫生,不乱倒饭菜,养成勤俭节约的好习惯。要尊重食堂工作人员。

第十九条  上课

1.课前以区队为单位在指定地点集合,检查着装,清点人数,先进途中不嬉笑打闹。

2.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

3.上课实行报告制度,任课教师进入教室宣布上课时,由区队长(班长)下达“起立”口令,全体立正,班长报告人数,待教师答复或还礼后立即坐下。

4.上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学生课堂提问应举手,待教师允许后起立发问。教师指名提问,学生应起立回答,经教师允许后方可坐下。

5.上课期间,一般不准因私会客。

第二十条  午休

1.午休时间保持肃静,不准在寝室内做有碍他人午休的事情,如听收音机、演奏乐器、高声喧哗等。

2.起床号(哨)音响后,应迅速起床,整理好内务。

第二十一条  晚自习

1.自习课按学校的要求进行。

2.自习时间除学校安排或经批准的集体活动外不得进行其他活动。不得大声喧哗、嬉闹、影响他人自习。

3.晚自修由系以区队(班级)为单位进行考勤。

第二十二条  就寝和熄灯

1.学校按就寝时间发出准备就寝铃声,全体学生应做好就寝准备。各区队进行晚点名,并向当值干部报告。

2.听到熄灯铃音立即熄灯就寝,不准讲话、收听广播、阅读书报等,保持室内安静。

3.学生未经允许不得在外住宿或在宿舍内留宿外人。

4.学生必须按指定的宿舍和床位就寝,不得擅自调换。


第五章  内务卫生

第二十三条  室内外卫生按《南通航运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公寓(宿舍)管理规定(试行)》执行。

第二十四条  个人卫生

1.各区队(班级)要进行卫生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做到饭前便后洗手,不吃不洁净的食物;勤洗澡,常洗晒衣鞋被褥,不随地吐痰和大小便,保持室内和公共场所的清洁。

2.学生应常理发、剪指甲、刮脸等,不准留胡须,不准染发,不留长发或怪异发型(帽沿下发长不得超过一点五厘米),保持头发清洁。

3.卫生检查,通常区队(班级)每两天、系每周不得少于一次。学校每周或重要节日前组织检查评比。

第六章  日常制度

第二十五条  请示报告

1.凡属本级发生人身伤害等重大或突发事件,应及时向上级报告,报告要及时准确,不得漏报、瞒报。

2.对重要问题的请示报告和上级指示或完成某项任务后要做好记录。

第二十六条  检查记录

中队干部应每检查本中队一日生活制度落实情况,并认真填写《中队日记》的各项内容,每天审阅签字。大队应每周组织检查。总队办公室每学期对各中队的《中队日记》进行检查,并统一存档。

第二十七条  会议

1.区队(班级)会议每周召开一次,全班人员参加。每月四周中,一周为生活会,其余三周主要组织学习或进行日常生活讲评,表扬好人好事。

2.全中队学大会一般两周召开一次,内容同区队会议。

3.全大队学生大会,通常每月或一个工作阶段召开一次,由大队或其它有关管理部门主持,全体学生参加,主要是向学生报告工作、传达和布置任务,进行思想教育,还要不定期地召开学生座谈会,发扬民主,听取学生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八条  请假与销假

正常教学期间,学生遇特殊情况需外出时,必须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按学校准假权限,经区队、中队、大队和总队办公室、总队逐级审批,经批准后方可离开,并按期返校销假。节假日外出也需要请假。具体手续按我院《学生考勤与请假制度》执行。

第二十九条  查铺

大队和中队要不定期组织查铺,查铺主要内容是检查人员在位和就寝情况。

第三十条  紧急集合

1.紧急集合适用于遭受火灾、地震、台风等自然灾害威胁和袭击,上级赋予紧急任务或发生重大意外情况。

2.各班级接到紧急集合命令,按学校处置突发事件预案,迅速而有秩序地准时到达指定位置待命。

第七章  军容风纪

第三十一条  着装

1.学生参加集会、早操、上课(自习)、校阅、升旗仪式、队列演练或重要活动时须按规定着制式校服,季节变换时由大队通知换装。

2.着制式校服时,应佩戴肩章,戴大沿帽,保持服装整洁。不得挽袖、卷腿、歪戴帽、敞怀、披衣,不得与非制式服装混穿。只准配戴国家和学校统一颁发的校徽、勋章、奖章、纪念章(一律佩戴于上衣左上方),不得佩戴其他徽章。

3.严禁在教室、餐厅、阅览室等公共场所穿拖鞋、背心。

4.节假日着便装外出时要举止端正,讲究文明礼貌,着制式校服外出时,应注意风纪礼节。

5.参加劳动,体育活动的着装,由区队(班级)统一规定。

6.平时衬衣一律扎于裤腰内。着制式校服不准戴戒指、项链等装饰品。

7.区队(班级)每日、中队每周、大队半月、总队办公室每月要进行了一次军容风纪检查。

第三十二条  举止

1.全体学生必须举止端正,精神振作,姿态良好。在对外交往中,应态度和蔼,讲究礼貌,谦虚谨慎,处处维护学校的荣誉和大学生的形象。

2.学生外出,要言行文明,自觉遵守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不得在校园内吸烟。

3.着制服时,不得在街上或校园内吃零食、打闹、搭肩挽臂。

4.同学之间应团结互助,不得给同学起侮辱性质的外号。

5.参加集会时,以区队(班级)为单位按规定的时间集合、清点人数、有序入场,按指定位置就座,严守会场秩序,会前可相互拉歌活跃会场气氛,在观看演出和比赛时,不得鼓倒掌,喝倒彩,散会(场)时要依次退场。进、退场时严禁翻跨座椅。

第三十三条  礼节

1.上课期间,学生因故迟到,应先喊“报告”,经老师批准后方可进入教室。

2.学生进领导、老师办公室要先敲门并喊“报告”,经允许后方可进入。

3.当各级领导和老师来到学生宿舍时,学生应自行起立,或由先见者喊“起立”表示欢迎(常见领导、中队干部,每日第一次见面施礼即可)。

4.学生参加集会,奏国歌时应按口令起立立正。

第八章  军 训

第三十四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国防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普通高等学校军事课教学大纲军事训练实施意见》及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文件规定要求,在全院学生中开展军训工作。

第三十五条  新生入学军训

1.新生入学军训实施,由院人民武装部(保卫处)组织,总队办公室(学生工作处)及各大队协助。

2.军事理论教育和军事技能训练按各级规定的军训大纲实施。具体计划由院人民武装部(保卫处)会同军事教员共同研究制订。

3.新生入学后即组织军训,老生根据学校的统一安排进行复训。

4.军训内容:以军队的队列条令、内务条令、纪律条令“三大”条令为主,适当增设国防知识、兵器常识讲座。

5.军事理论教育由教务处负责安排授课课时、授课内容及兼职教员

6.军训结束前由军训教员对学生进行考核,军训成绩记入学生学分。由院人民武装部组织会操、检查验收。

第九章  会操、校阅和升旗仪式

第三十六条  会操、校阅

1.会操由各大队每学期组织一次,会操内容由各大队按每学期训练科目进行了,全体学生参加。会操实施计划提前两周分别报总队办公室和院人民武装部。

2.学校通常每一学年校阅一次或按校领导指示进行。具体组织实施由院人民武装部(保卫处)参照人民解放军《队列条令》的有关内容进行。

3.校阅一般安排在春季运动会或重大节日进行,检阅分为阅兵式、分列式,也可根据领导指示只进行其中一项内容。

4.校阅时,阅兵式和分列式的队形,通常成方队(十人排面,纵深不限)或临时规定,按编制序列或年级顺序列队。

5.阅兵式和分列式的具体程序见附件一。

6.有关领导和贵宾通常在分列式结束后讲话。

第三十七条  升旗仪式

升旗仪式是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增强民族自尊心、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教育的一种重要形式,升旗仪式使用旗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使用乐曲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

1.每周一早操时间,各中队在规定位置列队,在学校值班员主持下,参加升国旗仪式。

2.列队升旗的具体程序见附件二。

3.升旗队规则见附件三。

第三十八条  升降国旗的有关规定

1.升国旗时,在附近过往的零散人员,应面向国旗立正,如能看到国旗,戴帽者行举手礼,不戴帽者行注目礼。听到礼毕口令后,自行离开。

2.降旗时不列队,由升旗队按规定时间降旗。

第十章  督察与考核

第三十九条  学院实行督察与考核制度,以强化学生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意识。由总队办公室组织院学生督察队(学生会纪检部)干部具体落实督察工作。

第四十条  督察队员的责任和权利

1.负责对各学生中队的一日生活制度的执行、落实情况进行督察与考核。

2.负责组织纠察队员对校区各级各类学生的文明礼貌、军容风纪、卫兵勤务、集会活动等一日生活中的违纪或不文明现象进行纠察。

3.负责对违纪的单位和个人的违纪事实进行调查并及时报总队办公室作出通相应的处理。对模范遵章守纪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建议给予通报表扬。

第四十一条  对督察队员的要求

1.督察队员要熟知纠察对象和任务,熟知学校学生管理和半军事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2.督察队员要按规定着装,做到军容整洁、举止端正,精神振奋、姿态良好。

3.督察队员要服从领导,负责任地执行任务,踏实肯干,吃苦耐劳,不计较个人得失。

4.督察队员在执行纠察任务中,要严格按校纪校规行事,尊重被纠察对象,讲究文明礼貌,严格要求自己,坚守岗位,尽职尽责,认真纠正不良现象。在执行任务中,杜绝做与督察无关的事。

5.认真记录当日督察情况,按规定时间,准时到督察队(学生会纪检部)办公室交接班,准确无误地汇报工作和反映问题。

第十一章  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二条  学院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干部和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扬和奖励。表扬和奖励的方式有:口头表扬、通报表彰、通令嘉奖、颁发奖状、证书、奖章、奖品、奖金等。

第四十三条  对犯有错误的学生,可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综合测评扣分或行政处分。处分分下列五种: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具体实施依照《南通航运职业技术学院违纪学生处理规定(试行)》和《南通航运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航海系、轮机工程系,其它各系参照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200861日起施行。原相关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

1.阅兵式和分列式的具体程序

2.列队升旗的具体程序

3.升旗队规则


附件一


阅兵式和分列式的具体程序


一、阅兵式

当阅兵首长行进到距受阅队伍右翼适当距离时,阅兵指挥员在受阅队伍中央前下达“立正”的口令,然后跑步到距阅兵首长5~7步处敬礼,礼毕后报告:“首长同志,南通航运职业技术学院受阅方队整队完毕,请您检阅,阅兵指挥员×××”。报告后,左跨一步,向右转,待首长先走,尔后在其后侧跟随陪阅。

阅兵首长行进到校旗前,应向校旗敬礼。

当阅兵首长接近各方队右侧前方时,由各方队指挥员下达“敬礼”口令。听到口令,方队带队干部行举手礼,其余人员行注目礼,目迎目送首长(左右转头不超过45度)。当首长通过本方队后,指挥员下达“礼毕”口令,队列人员礼毕。

二、分列式

分列式队形,通常成方队(十人排面,纵深不限)或临时规定,行进时,方队与方队之间距离约为5~7步。

分列式通常设四个标兵,第一标兵为间隔线,第二标兵为向右看,第三标兵为向前看,第四标兵为分列式结束。一、二标兵之间和三、四标兵之间的间隔各为15米,二、三标兵之间的间限为40米。标兵可携带半自动步枪,并在枪上插红色标兵旗(标兵旗的规格:高25厘米,长39厘米,旗杆套宽2.5厘米,白色)。

分列式开始前,阅兵指挥员在队伍中央前下达:“标兵就位”的口令,成一路纵队持(托)枪跑步到规定的位置,面向队伍成持枪立正姿势。

标兵就位后,阅兵指挥宣布“分列式——开始”,下达“立正”“向右——转”的口令,尔后,各方队指挥员跑步到本方队预定队列中央前并下达“齐步走”的口令,带领队伍按分列式要求行进。


附件二

列队升旗的具体程序

1.升旗前十分钟,升旗队携旗作预升旗准备。

2.升旗前三分钟,校值班员及参加升旗的全体人员到指定位置就位。

3.校值班员整队完毕后,向领导报告:“领导同志,参加升国旗仪式队伍整队完毕,请指示,值班员xx”,领导指示:“升国旗”。值班员回答“是”。

4.升旗前一分钟,值班员在队前就位。

5.升旗时,值班员宣布“升国旗”,全体人员听到乐曲第一声时,升旗员将国旗徐徐升起,值班员发出“敬礼”口令,在场人员行举手礼,戴帽者行举手礼,不戴帽者行注目礼。

6.国旗升到旗杆顶端后,值班员发出“礼毕”口令,参加升旗的全体人员礼毕,当值班员发出队伍带出场地的指令后,以区队(班级)为单位跑步离开场地。


附件三

升 旗 队 规 则

1.升旗队由学生数人组成,由学院指定升旗队长。

2.升旗仪式定期定时进行(按学校规定),升旗人员需提前十分钟就位,做好升旗准备,按指挥员口令升旗。

3.平日(双休日除外)升旗队于早六点二十分自行组织升旗。

4.升旗时有一人持旗,二人护旗,其余人员为升旗仪仗队,庄重步向旗杆(奏国歌按国歌曲谱升旗)。

5.降旗时间为十七时,降旗时注意不得落地,并按规定将国旗放置好。

6.旗杆、国旗由升旗队长保管,并做好交接,不得丢失。

7.遇有重大丧事,由国家通知降半旗时,须先将国旗升至旗杆顶端然后降落,降落后旗杆至杆顶的距离等于旗杆全长三分之一,降旗时,国旗升至旗杆顶端,然后降下。

8.如需升挂其它旗帜,按学校规定执行。


南通航运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课外活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我校大学生素质教育,培育和发挥大学生的个性特长,鼓励和倡导大学生积极参与科技创新、社会实践、志愿服务、文艺体育等各项课外活动,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相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籍全日制各类学生。

第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参加科技创新、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学生社团及文娱体育等活动的权利。

第四条  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照《南通航运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社团管理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团委批准。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五条  学生应积极参加各项课外活动。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各班级或学生团体组织到校外开展活动,须提前72小时向所在系学生管理部门履行申报手续,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六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实践单位、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七条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

第八条  学校对在科技创新、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学生社团及文艺体育等课外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将依据《南通航运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奖励细则》、《南通航运职业技术学院共青团手册》的相关规定,给予一定的表彰和奖励。

第九条  对在课外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根据《南通航运职业技术学院违纪学生处理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相应的处分。

第十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校将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591日起实行,解释权归共青团南通航运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




南通航运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社团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生社团】学生社团是指学生为了实现会员的共同意愿、发展个人兴趣爱好的需求,自愿组成的、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群众性学生组织。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分别由院团委和各系团总支负责主管,一般普通类为院团委主管,专业类为各团总支主管;院学生会社团管理中心及各系社团管理中心为登记管理部门。

第二条  【章程目的】为进一步加强校园文化建设,规范我院社团管理,促进学生社团健康、有序地发展,使之成为提高学生综合素质的有益载体,根据学校的规定和社团活动的具体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三条  学生社团必须在国家法律和校纪校规范围内活动,服从学校的统一领导和管理,不得从事与本社团宗旨无关的活动,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活动。

第四条  【适用范围】南通航院所有已注册的社团以及申请中的社团均适用本章程。

第二章  社团的成立

第五条  【社团申请条件】申请成立学生社团,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社团名称、明确的社团宗旨、社团章程,提交符合条件的申请资料;

(二)有十名以上拥有共同爱好、兴趣的学生联合发起,发起人必须具有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必备的较高业务素质;

(三)若有财务活动,须有明确的社团财务制度和管理方法,有一名成员负责社团帐务管理;

(四)原则上须配备一名指导老师。

第六条  凡属于下列性质之一者,不得成立学生社团:

(一)社团宗旨、活动内容、范围不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

(二)院内已有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学生社团,没有必要成立的;

(三)发起人受过纪律处分的;

第七条  【社团申请材料具备社团申请条件的团体,必须向主管部门提交《社团组建申请表》。

第八条  【社团组建申请表《社团组建申请表》应包含以下内容:

社团的名称、宗旨、发展方向;成立社团的原因;社团登记类型;社团活动范围、内容和方式;主要发起人的姓名、性别、班级、有效联系方式;社团内部组织机构、职能和权限;社团的发展规划和展望;有财务活动的,填写经费来源,并明确社团的财务形式和审核制度,确定一名成员为财务人员等。详见附件表式。

第九条  【社团成立审批社团登记管理部门对团体所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条  【社团注册新社团一经正式批准成立,须在相关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注册手续,即可招新、开展活动。各主管部门须及时将社团一览情况报团委备案。

第三章 社团的招新

第十一条  【社团招新】社团招新一般在九月份,由院学生会社团管理中心协调,统一组织安排。统一招新后,各社团可根据各自情况自行吸纳社员。

社团完成招新活动后,应及时将招新情况汇总至各登记管理部门,并发送会员名单及联系方式备案。

第四章  社团活动

第十二条  【社团活动的范围】社团根据社团的宗旨和目的,开展一切内容、形式的社团活动,但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学校及本办法规定的管理制度。

社团活动不得超过自身的性质和宗旨。

社团不得从事任何商业性或谋利性质的活动。

第十三条  【社团活动的次数】社团活动每学期至少举行十次常规活动,每次活动时间不得少于三十分钟。

第十四条  【社团活动的记录】各社团应在每学期第一周组织本社团成员讨论并制定本学期活动计划,每学期末完成工作总结,上报登记管理部门。

各社团开展的活动,具体由各社团自行组织,每次活动开展须及时填报社团日常活动报表,有指导老师的须交由老师签名。每月向登记管理部门上报一次日常活动报表。各社团活动必须上传至PU平台,由PU平台上发起并审核。且活动结束后须在PU平台上完结活动并填写活动小结和上传活动照片

如开展除内部以外的开放性活动,或者跨校进行交流活动,须报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  【社团刊物】社团内部可以创办期刊,但须经院党委宣传部批准,并接受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第五章  社团的财务管理

第十六条  【财务管理】有财务活动社团即学校资助奖励拨款、企业赞助及其他收入的社团。须有除社团负责人外的至少一名成员负责财务的管理,并建立健全的财务制度。

社团拥有自行进行财务管理运营的权利,但须对相关各笔费用的来源、管理、用途等收支情况详细记录在账,并定期向社团成员公开,还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部门不定期的账本抽查,对财务状况混乱的社团须进行整顿或处罚。

第十七条  【关于会费】凡在各级社团登记管理部门正式登记注册的学生社团,原则上不允许收取会费或其他向社团成员收费的方式获取经费。如开展有关社团活动需要活动经费,应向主管部门申请支持。

第六章  星级社团的评定

第十八条  【社团评优】为鼓励和支持我院学生社团活动开展,学院遵照本条例每年6月份举行一次星级社团评选活动,并对星级社团发放一定奖金。同时评选出一批优秀社团负责人、优秀社团成员、优秀社团指导老师。

第十九条  【评选方法由各社团自行申请,学院根据各社团的年度表现综合评分,评选出五星级社团,四星级社团和三星级社团。

第二十条  【评分标准评分标准包括社团资料、社团活动、社团成员满意度、社团宣传及影响力、社团与登记主管部门合作沟通情况、参与各级各类活动及获奖情况等。

第二十一条  【评审结果公示对于星级社团评审结果,学院将进行为期一周的公示,若有任何疑问,皆可向主管部门反映,以示评审过程的公平、公正与公开。

第二十二条  【星级社团的权利星级社团享誉其星级社团名号,学院将加大对星级社团的宣传;此外,星级社团可根据级别获得学院的资金奖励,以用作社团本学年的活动经费。五星级社团奖金300元,四星级社团奖金200元,三星级社团奖金100元。

第二十三条  【星级社团的撤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学院有权撤销星级社团的申请或社团的星级,并没收资金奖励:

(一)社团评比过程中作弊被查出的;

(二)利用星级社团名号制造虚假信息、进行不正当活动的;

(三)私自挪用资金奖励的。

第七章 学院资金资助

第二十四条【资助条件】社团承办学院组织的相关活动的,或参加省、市级及以上官方组织的正规活动、竞赛的,主管部门视情况给予相应资金资助。每学期单个社团获得资助次数不超过一次。

第二十五条申请材料】申请表、活动文件、具体参与活动的方案、指导老师意见等。社团负责人须在活动正式参与前递交相关申请材料,获得主管部门批准后,视为有效,获得资助。活动结束后,递交相关获奖证书、总结材料。

第二十六条  【经费使用报销】资助经费必须在可报销的范围内使用,且仅用于本次活动,不得挪作他用。社团负责人应于活动结束后将参与活动的正规票据上报至主管部门予以报销。

第八章 社团的警告

第二十七条  【社团的警告】符合下列情形的社团,皆会受到警告,学院有权责令其停止活动,进行整顿:

(一)社团活动违反校纪校规的;

(二)借用社团名义从事其他明显不符合社团性质的其他活动的;

(三)不配合登记管理部门强制性工作,经提醒后仍不加改正的;

(四)财务管理混乱,违规收取社员社费或其他费用,所收取费用与社团活动质量明显不符,谎报会费收取情况的;有意侵吞社团活动经费的;

(五)开展营利性活动的;

(六)在各项评审中被发现有作弊行为的;

(七)做出其他恶劣性质行为的。

第九章  社团的注销

第二十八条  【社团注销】以下情况,学校有权将其强制注销:

(一) 社团活动违反法律、法规的;

(二) 社团执行机构知道或应当知道有成员利用社团名义从事非法活动而未予以有效制止的;

(三) 背弃社团宗旨,情节恶劣的;

(四) 应当进行年度注册而未注册,进行整顿后仍未注册的;

(五) 社团成员连续两学期不足20人的,个别学术科技类社团可将人数控制在20人以下,10人以上;

(六) 一学期未开展活动的。

(七) 社团强制注销后,社长和其他负责人一年内不得申请成立同类型的社团。

第二十九条  【社团注销的程序】

(一)社团登记管理部门向该社团发出注销通知,注明注销原因,社团负责人及社团指导老师签字。社团有权提出异议,申请复议。

(二)社团应上交社团账簿,由登记管理部门审查社团账务是否清晰准确;

(三)剩余财产如为会员缴纳的会费,则应平分给社团成员。如为其他收入,则由主管部门转于其他社团活动;

(四)社团注销公示,张贴于各团系的海报栏,为期一周。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于20159月实施。解释权在共青团南通航运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




南通航运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学生管理工作的效能,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努力提高学生的政治、思想和业务素质,增强我院毕业生在人才市场的竞争力,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及本院学生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工作由学生工作处组织,各系负责实施,班主任具体负责,会同班委、团支部干部,根据《南通航运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实施细则》,对学生在德、智、体、美诸方面进行考核,在此基础上进行综合评定。测评成绩作为评定奖学金、推荐毕业生就业及对学生予以奖惩的主要依据。

第三条  综合素质测评的总分为100分。其中德育占15%,主要考核学生的政治思想、道德修养、集体观念、组织纪律及劳动卫生等情况;智育占80%,主要考核学生的学习态度、学习成绩等情况;体育占5%,主要考核学生的体育成绩、两操及其它课外体育活动情况等。

第四条  德育考核采用基本分与奖励加分和惩罚扣分的方法,累计积分,以体现奖优罚劣。每生记基本分80分。对为班级或学院积极工作,踊跃参加学院各项社会活动,成绩突出的学生干部和普通学生,可以在基本分之上予以加分奖励。对违反校纪校规,表现较差的学生,采取扣分的方法予以处罚。智育依据相应的公式进行测评。

第五条  学生会、团支部、班委会对每个学生的奖励扣分或处罚扣分有建议权,学生工作处、团委、系、班主任对每个学生的奖励加分或处罚扣分有决定权。

第六条  班级要建立考核台帐,重在平时积累,按照实施细则,如实地对每一个学生进行综合测评,杜绝弄虚作假。凡有虚假成份的,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院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八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学生工作处。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087月起执行。


南通航运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实施细则


一、为全面贯彻《南通航运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在学生管理中引入竞争和激励机制,促进学生在德、智、体诸方面的全面发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由学生工作处组织,各系负责实施,辅导员(班主任)具体负责。

三、学生综合素质按下述办法进行测评:

(一)德育成绩的测评

1.学生德育成绩的考核以80分为基数,采用奖励加分和处罚扣分的方法,累计积分。对在各方面表现突出,或踊跃参加班级、学院各项社会活动,成绩突出的学生干部和普通学生,可以在基本分之上予以加分奖励。对违反校纪校规,表现较差的学生干部和普通学生,采取扣分的方法予以处罚。由辅导员(班主任)和学生代表根据日常考核记录,采用学生测评和班主任测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2.学生德育测评总分=基本分(80分)+奖励加分-处罚扣分

3.学生在某一方面表现突出,分别按下列标准进行加分:

1)在校级(含校级)以上的各类竞赛活动中,获个人名次分别按下列标准加分:

校级:

第一名加1分,第二、三名各加0.5分,第四、五、六名各加0.2分,团体获奖者每项每人分别加0.2分。每学期加分不超过2分。

市级:第一名加2分,第二、三名各加1分,第四、五、六名各加0.5分,团体获奖者每项每人分别加1分。

省级:

第一名加3分,第二、三名各加2分,第四、五、六名各加1分;团体获奖者,每人分别加1分。

2)学生干部工作成绩突出,每学期加0.5~1分。

3)获省级先进个人(优秀学生干部、三好生、优秀团干部、优秀团员),每次加3分。获市级先进个人加2分。校级先进个人加1分。其他各类院级单项先进个人每次加0.5分。

4)积极为广播站投搞,每录用一篇稿件加0.2分,每学期加分不超过2分。

5)学期各科总评成绩居班级前3名者分别加2分、1分、0.5分。

学生加分必须有充分的依据,对班干部加分必须由班级同学进行测评,各项加分须在加分之前在班级内进行公示。学期内各项加分累计不得超过20分。

4.学生在某一方面表现存在不足,分别按下列标准进行扣分:

1)违反校纪、受到学校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每次扣1分、2分、3分、4分、5分。

2)违反用电制度,在宿舍私拉电源或使用违章电器视情节每发现一次扣1分。

3)宿舍卫生学期总评成绩在75分以下,宿舍内每人扣1分。

4)故意损坏公物者,每次扣1分。

5)学期内病事假累计20课时以上者,扣2分。(父、母、兄、弟、姐、妹亡故的事假除外)。

6)擅自留宿校外者,每次扣1分。

7)有酗酒行为者,每次扣1分。

8)学期内旷课时数达3节,扣0.5分,每增加1节旷课时数,加扣1分。

9)开学无故不按时报到者扣1分。

以上加分或扣分以当学期为准,同一事件不重复加分或扣分。

(二)智育成绩的测评:


注:

1)为课程(实践环节)考核成绩;为相应课程(环节)的学时数(学分制以学分计算)。

2)学生成绩百分制与等级制按下列对应关系进行换算

及格

不及格

95

85

75

65

50

(三)体育成绩的测评

以体育单科考试成绩为准,适当参考学生出操及及其它课外活动情况。

(四)学生每学期的综合素质测评分=德育测评分×15%+智育测评分×80%+体育成绩×5%

(五)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总分=∑(学生每学期的综合素质测评分×每学期权重)

四、学生操行等第以德育测评分为依据,从高分到低分,按下列比例进行评比:

优:20%;良:65%;中:10%;差:5%

凡受党、团纪或行政处分者,本学期的德育测评等级最高为中,60分以下为差。

五、在推荐毕业生就业时,按下列权重分配,计算综合测评成绩,择优推荐:

学期

1

2

3

4

5

权重

15

15

20

25

25

六、本细则从20087月起执行。




南通航运职业技术学院

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修订稿)


一、为激励广大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的积极性,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二、学院设立优秀学生奖学金,分设特等、一、二、三等奖。

三、各等级优秀学生奖学金奖励标准和获奖比例:

特等奖学金:每人每学年3000元,不设评奖比例;

一等奖学金:每人每学年2000元,按评定组学生人数的3%评定;

二等奖学金:每人每学年1000元,按评定组学生人数的8%评定;

三等奖学金:每人每学年600元,按评定组学生人数的15%评定。

四、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的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道德品质优良,模范遵守大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德育分达80分以上(含80分)。

2.热爱所学专业,勤奋学习,各科学习成绩合格。

3.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学校的各项活动。

4.积极参加体育锻炼,体育成绩合格。

五、各等级优秀学生奖学金在符合基本条件的情况下,按综合素质测评成绩由高到低择优评定。其中,特等奖学金的评定要求综合素质测评成绩位居评定组学生人数的前2%,且综合素质测评成绩达90分以上(含90分)。

六、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奖学金评定资格:

1.本学年违反校规校纪受到处分,或在试读期间的,不参加奖学金评定;

2.凡因学业不够转入下一年级继续学习的学生,不参加转入学年的奖学金评定。

七、奖学金评定工作必须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由学生工作处组织,各系负责实施,辅导员(班主任)具体负责评定。

八、评选办法和程序:

1.奖学金评定工作在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的基础上进行,每学期评定一次,一般安排在次学期的开学初进行。

2.奖学金的评定以同批次、同年级、同专业、同教学计划的平行班级为单位组织开展,按照各等级获奖比例和条件综合评定奖学金。

3.符合奖学金评定条件的学生登录学院的“学生工作综合管理系统”,在“评奖评优”模块中进行网上申请,填写《申请表》,经辅导员(班主任)审核通过后提交所在系审核。

4.经所在系审核通过的奖学金获奖名单在全系范围内予以公示,并提交学生工作处复核。复核通过后在全院范围内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学院审批。

九、申报内容必须真实可靠,凡弄虚作假者一年内取消评奖评优资格,情节严重的,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十、奖学金各等级之间不能兼得。毕业班级最后一学期不评定奖学金。

十一、凡获得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学生,由学校颁发荣誉证书,其获奖情况归入本人档案。

十二、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全日制在籍学生。

十三、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十四、本办法自20159月起施行,原《南通航运职业技术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同时废止。




南通航运职业技术学院

航海类专业学生奖学金管理的补充规定(试行)


一、为鼓励我院航海类专业学生热爱专业,刻苦学习,毕业后按照学以致用的原则对口就业,致力于我国航运事业的发展,在《南通航院全日制学生收费管理规定》、《南通航院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等规定的基础上,特制定本补充规定。

二、本规定所述航海类专业包括航海技术、轮机工程技术、船舶电子电气技术等3个专业。

三、学院特别设立航海类专业助学金和专业奖学金,分别用于鼓励学生就读航海类专业和奖励品学兼优、且通过每学期教学计划安排的航海技能考证的学生。

四、航海类专业学生除按《南通航院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申报评定奖学金外,可同时申报评定航海类专业助学金和专业奖学金。申报条件为:就读航海类专业的大一新生入校后,要与学院签订《航海类专业学习协议书》,毕业后要上船工作,或在航运、海事、海警等直接服务于航运事业的企事业单位工作。

五、具体评定条件与奖励标准为:

(一)航海类专业助学金:

对就读航海类专业的学生,按每人每学年2300元标准发放专业助学金2

(二)航海类专业奖学金:

1. 在第一至第四学期中,根据《南通航院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获得二等及以上奖学金,德育成绩不低于80分,且通过本学期教学计划安排的全部考证项目,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学期800元;获得三等奖学金,德育成绩不低于80分,且通过本学年教学计划安排的全部考证项目,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学期500元;

2. 在第五学期一次性全部通过三副、三管轮或者电子电气员理论和评估考试的,奖励标准为每人4000元;

3. 在第六学期经补考后全部通过三副、三管轮或者电子电气员理论和评估考试的,奖励标准为每人3000元。

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航海类专业奖学金评定资格:

(一)本学期受过各类处分的学生或在试读期间的学生;

(二)因学业原因转入下一年级的学生;

(三)其他明显不符合评选条件者。

七、航海类专业助学金和专业奖学金由学生工作处组织,航海系、轮机工程系负责实施,成人教育学院、就业处等部门协助实施。

八、评定办法和程序

航海类新生进校军训期间,由辅导员(班主任)组织学生签订《航海类专业学习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协议书》一式三份,一份由学生所在系部保管,一份上交学生工作处保管,一份由学生自己留存。只有签订《协议书》的学生具有航海类专业助学金和航海类专业奖学金申报评定资格。

(一)航海类专业助学金评定办法和程序:

1. 由辅导员(班主任)负责统计相关班级签订《协议书》的学生名单,报系部审核,审核通过后在全系范围内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工作处。

2. 学生工作处对签订《协议书》的学生名单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在全院范围内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学院审批。

3. 航海类专业助学金在第一学期、第三学期和第五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评定发放完毕。

(二)航海类专业奖学金评定办法和程序:

1. 在第一至第四学期中,符合航海类专业奖学金评定条件的学生填写《南通航运职业技术学院航海类专业奖学金申请审批表》,经辅导员(班主任)审核通过后提交所在系审核。经所在系审核通过后在全系范围内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工作处审核。经学生工作处审核通过后在全院范围内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学院审批。其中,通过航海技能考证的学生名单由航海系、轮机工程系提供,成人教育学院进行核对确认。

2. 在第五至第六学期中,由辅导员(班主任)对照本规定中航海类专业奖学金的评定条件,统计班级中获得航海类专业奖学金的学生名单,报系部审核,审核通过后在全系范围内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工作处。经学生工作处审核通过后在全院范围内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学院审批。其中,通过三副、三管轮或者电子电气员理论和评估考试的名单由成人教育学院提供并确认。

3. 航海类专业奖学金分别在第二学期、第三学期、第四学期、第五学期和第六学期按本规定评定发放。

九、航海类专业学生因个人原因调整至非航海类专业的,或毕业时未对口就业的(应征入伍除外),应向学院退还所获得的航海类专业助学金和专业奖学金。对口就业是指以就业派遣为依据,航海类专业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毕业后上船工作,或在航运、海事、海警等直接服务于航运事业的企事业单位工作。否则,视为未对口就业。其中,就业处负责提供就业派遣依据,学生处负责办理航海类专业助学金和专业奖学金退还手续。

十、本办法中的条款如与国家及地方主管部门的政策、规定不一致,则以国家或地方主管部门的政策、规定为准。

十一、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十二、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从2015级及以后入校的航海类专业学生开始享有本规定中的航海类专业助学金和航海类专业奖学金评定资格,2013级、2014级在校航海类专业学生只享有本规定中的航海类专业奖学金评定资格。





南通航运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奖励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激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进取,充分调动广大学生积极参与学校和上级有关部门组织的各项活动的积极性,引导学生成为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学校对学生的奖励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凡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在社会工作、文体活动、科技创新等方面取得优异成绩、表现突出的学生和班集体,依据本细则给予奖励。

第四条本条例适用于本校在籍全日制各类学生和班级。

第二章  奖励种类

第五条  学校设立奖项:

(一)综合奖

1.三好学生奖;

2.优秀学生干部奖;

3.优秀毕业生奖。

(二)单项奖

1.社会工作奖;

2.文体活动奖;

3.科技创新奖;

4.其他奖。

(三)集体奖

1.先进班集体奖;

2.文明宿舍创建先进集体奖。

第三章  评选条件与评选比例

第六条  三好学生评选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

2.自觉遵守国家法令,模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勇于维护学校、班级的荣誉,敢于指出和纠正同学中的不良行为;

3.注重道德修养、品德端正、言谈文明、助人为乐、拾金不昧,同学中团结友爱、互相帮助、尊敬师长,礼貌待人,爱护公物。思想品德操行等第为优秀;

4.关心班级集体的工作,热心社会活动,积极参加各项群众性的文娱体育活动,劳动积极肯干,表现突出;

5.热爱科学,热爱专业,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度端正,具有刻苦钻研精神,学习成绩优秀,学年内各科学习成绩均在75分或良好以上,综合素质测评列班级前20%

6.坚持锻炼身体,积极参加早锻炼,坚持做好早操、课间操,年出勤率为95%以上。积极参加课外体育活动,体育达标。

第七条  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条件:

优秀学生干部除应具备三好学生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1.有较强的工作能力和组织能力,大胆管理,原则性强,积极贯彻学校和学院意见,及时请示、汇报工作,及时反映学生意见、要求;

2.关心集体,积极组织参加班、组的各项活动,工作成绩突出;

3.遵守各项规章制度,起好模范带头作用,以身作则;

4.积极协助学生工作处、团委、系、班主任(辅导员)做好班级管理工作,在同学中有较高的威信;

第八条  优秀毕业生评选条件:

1.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

2.勤奋学习,成绩优秀,在校期间单科考试成绩不低于75分或良好以上,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居班级前15%

3.积极参加社会实践、科技创新等活动;

4.模范执行《大学生守则》,关心集体,乐于助人,品德高尚;

5.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

6.曾获得省市级三好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等荣誉称号;连续两年获得校级三好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等荣誉称号,并符合第1~5项条件者,一般可享有“优秀毕业生”称号。

第九条  社会工作奖评选条件:

1.树立全心全意为全校师生服务的思想,踊跃参加各类社会活动;

2.工作积极主动,认真负责,按时完成任务,任劳任怨,不计较个人得失;

3.模范遵守校纪校规,在各级各类活动中起骨干作用,成绩突出;

4.学习认真,态度端正,学年内无不及格课程。

第十条  文体活动奖获奖条件

在市级以上(含市级)学科竞赛、体育及文艺竞赛中取得名次,可获文体活动奖。

第十一条  科技创新奖获奖条件

在市级以上(含市级) 科技创新、科技发明、创业计划竞赛、职业规划大赛等活动中取得名次,或公开发表论文、获得专利者,可获科技创新奖。

第十二条 其他奖励

1.对国家、社会、学校作出特殊贡献并为学校赢得荣誉的集体或个人,学校将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奖励;

2.社会赞助奖励以当年实际情况而定。

第十三条  先进班集体奖评选条件:

1.班集体有良好的政治素质,有正确的政治方向,思想健康向上,积极组织参加学校各项政治活动;

2.班委会、团支部团结协作,表率作用强,群众威信高,有较强的组织能力;

3.班集体有良好的学习风气,整体学习成绩水平较高,考试无舞弊现象,上课、自习认真,全年出勤率在95%以上,不及格率低于10%

4.集体荣誉感强,团结互助好,遵纪守法、精神文明水平高。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工作成绩显著,学年内无影响较坏的群体纠纷等严重违纪行为的发生;

5.班级文娱活动内容丰富,气氛活跃,能积极参加学院组织的各项文体活动,经常开展群众性体育活动。教室、宿舍整洁有序,学年内有85%的宿舍达文明宿舍(星级宿舍)标准,在学校(系科)组织的各项常规工作考核中名列前茅。

第十四条  文明宿舍创建先进集体评选条件:

1.星级宿舍普及面达85%以上的班级,可获文明宿舍创建先进班级;

2.星级宿舍普及面达75%以上的系部,可获文明宿舍创建先进系部。

第十五条  各奖项评选比例:

1.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比例为班级人数的10%(优秀学生干部的名额包含在三好学生中);

2.优秀毕业生的评选比例为班级人数的10%

3.社会工作奖的评选比例为班级人数的5%

4.先进班集体的评选比例为在校班级数的10%

5.文体活动奖、科技创新奖、文明宿舍创建先进集体不设评选比例,符合条件者获奖。

第四章  评审办法

第十六条  评选时间

1.每年9月份,评选上一学年的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社会工作奖、先进班集体、文明宿舍创建先进集体。

2.每年11月份,初评优秀毕业生,次年6月份结合毕业实习、毕业论文等完成情况予以评定;

3.文体活动奖、科技创新奖即时评审。

第十七条  各项奖励的评选采取个人(或班级)申报与组织推荐相结合的方式,经系部初审公示、学生工作处审核、全院公示后报学院审批。

第十八条  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社会工作奖的评选:

1.由个人根据奖励条件提出申请,并填写申报表,其中,申请优秀毕业生时,须附历次表彰的荣誉证书复印件;

2.班级充分酝酿民主推荐,根据评选比例产生候选人;

3.各系审核、公示后,确定推荐人选报学生工作处;

4.学生工作处审核后,报送学院审批。

第十九条  先进班集体的评选:

1.申报班级填报先进集体申报表,并附本年度事迹材料一份;

2.各系在对班级综合考核的基础上,由系党政办公会根据推荐名额讨论审核,确定推荐班级名单,经公示后报学生工作处;

3.学生工作处根据各系申报和推荐情况进行审核,报送学院审批。

第二十条  文明宿舍创建先进集体的评选:

学生处根据一学年文明宿舍创建考核的结果,对照评选条件,提出拟表彰名单报学院审批。

第二十一条  文体活动奖、科技创新奖的评审:

1.在组织学生参加校级以上科技、文体、艺术等各级各类竞赛活动之前,组织参赛的部门需填写《学生竞赛活动申报表》,并附参赛通知等依据材料,上报审定活动的类别与等级。

2.竞赛类别

1)学科竞赛:指各类与教学和科研关系紧密的竞赛。如职业技能大赛、大学生电子设计竞赛、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大学生外语比赛、大学生机械创新设计竞赛、大学生“挑战杯”竞赛等学科性竞赛。

2)课外与体育竞赛:指在为丰富大学生课外活动而开展的各类素质拓展类以及体育类的竞赛。包括文艺类、体育类、艺术类、人文类等,如大学生艺术展演、大学生运动会、大学生演讲比赛、大学生舞蹈比赛、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大学生定向越野赛等竞赛。

3.竞赛级别

1)国家级竞赛:指由国家政府部门或委托(需有文件)全国性团体组织的各类全国性竞赛。

2)省级竞赛:指由省级政府有关部门或委托(需有文件)全省性团体组织的全省性各类竞赛,或国家各地区(如华东地区)举办的区域范围的各类竞赛。

3)市厅级竞赛:由市厅级政府有关部门或委托(需有文件)全市(厅)性团体组织的全市性或跨市区的各类竞赛,或省内各地区(如苏中片区)举办的区域范围的各类竞赛。

4)院级竞赛:指以学校名义组织并行文公布的各类全校性竞赛。

5)学会级竞赛:由各级学会(协会)或社会团体、企业组织的各类竞赛,其级别一般按组织团体的级别(如一、二、三级学会)认定。

学院重点支持参加各级政府部门主办的各级各类竞赛活动,鼓励支持参加其他学术团体组织的影响力较大的各级各类竞赛。

4.对于在各级各类竞赛中的获奖者,由组织参赛的部门将获奖学生名单、证书或文件复印件等材料报送学生工作处,由学生工作处审核后报学院审批发放奖励金。

第五章  奖励办法

第二十二条  获得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等荣誉者,填写表彰登记表,并存入学生本人档案,同时,由学校发给荣誉证书和奖品。

第二十三条  获文体活动奖、科技创新奖的学生,按如下标准奖励3,由财务处依据批准的学生奖励金发放表直接转入学生龙卡帐户。

1.学生个人获奖

竞赛类别

获奖级别

特等

一等

二等

三等

学科竞赛

国家级

800

600

400

300

省级

400

300

200

100

市厅级

200

100

80

60

院级

80

60

40

20

学会级

一级学会

100

80

60

40

二级学会

80

60

40

20

三级学会

60

40

20

10

课外与体育竞赛

国家级

600

400

300

200

省级

300

200

100

80

市厅级

100

80

60

40

院级

60

40

20

10

学会级

一级学会

80

60

40

20

二级学会

60

40

20

10

三级学会

40

20

10

5


2.学生团体获奖(每人奖励)

竞赛类别

获奖级别

特等

一等

二等

三等

学科竞赛

国家级

400

300

200

150

省级

200

150

100

80

市厅级

100

80

60

40

院级

60

40

30

20

学会级

一级学会

80

60

40

30

二级学会

60

40

30

20

三级学会

40

30

20

10

课外与体育竞赛

国家级

300

200

150

100

省级

150

100

80

60

市厅级

80

60

40

30

院级

40

30

20

10

学会级

一级学会

60

40

30

20

二级学会

40

30

20

10

三级学会

30

15

10

5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解释权在学生工作处。



南通航航职业技术学院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

国家助学金评选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江苏省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暂行)》(苏财教〔2007135号)、《江苏省普通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苏财教〔2007137号)和《江苏省普通高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苏财教〔200713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在籍学生。

第二章  评选对象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在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全日制在籍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在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全日制在籍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全日制在籍学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章  奖励或资助标准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元,具体标准可由各系根据实际情况分200030004000元三档发放。

以上奖励或资助的标准、名额及金额以当年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文件为准。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不兼得。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

第四章  申请条件

第八条 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获得学院特等或一等奖学金;

5.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文体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有较大影响力。

第九条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获得学院奖学金;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被学院认定为困难学生。

第十条 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被学院认定为困难学生。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得参加国家奖学金评审:

1.学年内触犯国家法律,受到法律处罚的;

2.学年内违反校规、校纪,受到学校违纪处分的。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原则上不得参加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评审:

1.学年内触犯国家法律,受到法律处罚的;

2.学年内违反校规、校纪,受到学校违纪处分的;

3.日常生活铺张浪费,或未被学院认定为困难学生的。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三条  名额分配

学生工作处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和省财政厅、教育厅下达的我院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名额和金额,结合各系实际情况,提出名额分配方案,报学院批准后,下达各系奖(助)学金名额和金额。

第十四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十五条  个人申请

每年930日前学生根据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所在班级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国家奖学金评审表》、《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国家助学金申请表》等相关书面材料。

第十六条  班级初审

班级认定小组对申请学生进行初审,提出拟给予奖励(或资助)的推荐名单及等级,并报所在系。

第十七条  系部评审

各系在班级初审推荐的基础上,根据申请学生的思想品德、学习成绩、体育锻炼、社会实践、创新能力、遵纪守法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综合评审,按照学院分配的奖助学金名额和金额,初步确定获得奖(助)学金候选人名单和等级,并在本系范围内予以公示,接受广大师生的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

公示无异议后,填写《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审核名单汇总表》《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审核名单汇总表》、《国家助学金资助学生情况汇总表》,报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八条  学校审定、公示、上报

(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审核后,提出学院当年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者建议名单,报学院领导集体研究审定后,在校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确定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名单,于1031日前上报省教育厅。

(二)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结合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提出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建议名单及资助档次,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后正式确定资助学生名单及资助档次,于1031日前上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六章  奖助学金的发放

第十九条  学院对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挪用。

第二十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在经费到账后一次性发放至获奖学生龙卡账户,获奖情况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国家助学金按评定的标准分10个月发放,在经费到账后补发本学年以前月份的国家助学金,以后月份的国家助学金按月发放至受资助学生龙卡账户。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凡在评选过程中,有弄虚作假等不良行为者,取消评选资格或获得的奖(助)学金,并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获得者若因违反校纪校规等受到纪律处分或治安处罚的,学院将停发其奖(助)学金。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南通航运职业技术学院

资助经济困难学生暂行办法


一、为了进一步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为困难学生排忧解难,帮助其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江苏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资助经济困难学生工作的通知》苏教财(200055号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二、资助的对象:

全日制在籍经济困难学生。

三、申请资助的条件:

凡能自觉遵守校纪校规,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学习勤奋刻苦,成绩优良,家庭确有经济困难,不能支付全部学费,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提出资助申请:

1.学生月生活费在300元以下者;

2.单亲或父母均丧失劳动力者;

3.父母为城市下岗工人且为民政部门确定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者;

4.遇重大灾害,对家庭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者;

5.因重病支出巨额医疗费者;

6.孤残或生活困难的少数民族学生;

7.烈士或优抚家庭子女。

四、申请资助的程序

1.个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困难学生资助申请表;

2.班委、团支部及班主任讨论并分别签署意见;

3.各系初审公示;

4.学生工作处审核;

5.分管院长审批。

五、资助的形式:

1.困难补助;

2.学费减免;

3.安排勤工助学。

六、各种资助方式的额度:

1.困难补助:

困难补助原则上每年底一次。各班补助的额度不得突破学校下达的补助总额。余额由学生工作处根据各班实际进行适当调节。

补助标准:

A等:1500元;

B等:1000元;

2.学费减免:

对特殊困难学生在享受其他各类资助后仍不能完成学业的,可提出学费减免申请,减免名额与金额由学院讨论决定。

3.勤工助学:

按《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执行。

七、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享受资助:

1.在学习期间受到行政处分或治安处罚者;

2.有抽烟、酗酒行为者;

3.有损坏公物行为者;

4.转入下一年级学生或有一门以上课程成绩不及格者;

5.追求虚荣、日常生活铺张浪费者。

八、学生工作处、系及各班级有权对享受经济补助的学生的经济情况进行抽查,对弄虚作假者,除全额追回已发的补助外,还将视情节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九、本办法解释权属学生工作处。

十、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南通航运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学生成才和保障机制,使家庭经济困难尤其是特困学生得到有效的资助,帮助其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江苏省教育厅财政厅关于转发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教财〔200748号、苏财教〔2007126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第三条  学院鼓励学生利用假期和课余时间从事学院统一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动。通过勤工助学活动,培养学生的劳动观念和自强自立精神,给经济困难学生一定的资助。

第四条  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的开展。

第五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打工。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六条  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  参加勤工助学的条件

1.家庭确有经济困难;

2.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3.学习努力,成绩合格;

4.生活俭朴,无不良消费现象;

5.热爱劳动,身体健康。

第八条  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必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班主任、系分别审核,报学生工作处审定。凡已参加勤工助学的经济困难学生,每学期初要按本条程序重新确认。学校优先安排成绩优秀、表现突出的特困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九条  岗位类型: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1.固定岗位指持续一个学期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2.临时岗位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3.勤工助学活动以参加校办产业的生产活动、校内治安维护工作、后勤服务工作以及教室管理、学生宿舍管理、图书馆管理、实验室管理等辅助性管理工作为主;

4.学校各部门和校办企业应积极为勤工助学提供机会,将易于操作、专业对口的工作留给学生去做,减少临时用工数量,节约学校支出。

第十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

第十一条  勤工助学酬金标准:

1.校内固定岗位按月计酬。以每月40个工时的酬金原则上不低于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制订的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计酬基准,依学院的财力适当上下浮动。

2.校内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每小时酬金原则上参照本地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合理确定,每小时10元人民币(可依学院的财力适当上下浮动)。

3.学院根据不同岗位的工作性质、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劳动表现等情况综合确定酬金标准。

第十二条  社会有关单位在学院招聘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或开展与勤工助学有关的活动,事先须向学校申报,经批准后方可进行,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开展活动。

第十三条  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必须认真履行与用人单位达成的协议,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和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影响学校教学、科研、生产和生活的正常秩序及校园管理。

第十四条  学校设立学生勤工助学基金,用于支付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劳动报酬。勤工助学基金单独建帐,专款专用。

第十五条  勤工助学基金的来源:

1.在当年实际收取的学费中划拔的资金。

2.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

3.社会捐助基金的增值等。

第十六条  校内各用人单位要认真贯彻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关于规范企业接纳在校学生实习和勤工助学活动的通知》精神,本着谁用人谁管理的原则,设专人负责,并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加强对勤工助学生上岗前安全防护知识、岗位操作规程的培训,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并加强管理,预防伤亡事故的发生。

第十七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将终止其勤工助学活动:

1.在勤工助学活动中、工作不负责任,玩忽职守,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

2.因特殊原因或身体健康状况,不适合继续勤工助学活动者。

3.在勤工助学期间受到校纪处分或治安处罚者。

4.在勤工助学期间有两门以上(含两门)课程成绩不及格者。

第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籍全日制高职学生。

第十九条  本办法从200891日起执行。




南通航运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为全面做好我院学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切实做好申请学生的资格审查工作,帮助在籍的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试点的通知》(财教〔2007135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江苏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879号)以及《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若干意见》(教财(20157号)等文件精神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指国家开发银行江苏省分行(简称“开行江苏分行”)委托各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结算代理金融机构(简称“代理行”),向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简称“学生”)发放的,由学生在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办理、以借款人信用作担保的助学贷款。学生和家长(法定监护人)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二、申请生源地贷款的条件

申请生源地贷款的学生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3.在校全日制普通专科生;

4.学生入学前户籍与其家长户籍均在贷款申请受理机构所在辖区;

5.家庭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

三、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额度、期限及利息

1.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用于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按年度申请、审批和发放,每生每年申请的贷款额度不低于1000元,不超过8000元。

2.生源地贷款的期限原则上按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制加13年确定,最长不超过20年。

3.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贷款学生在校期间(包含休学期间)的利息由财政全额补贴(划拨给银行)。学生毕业后3年内为“不还本金、只付利息”的宽限期。从毕业当年91日之后发生的利息,由借款人全额承担,并于毕业后第4年,1220日其按“等额本金法”归还本金。

4.贷款利息每年1220日结算一次,若有提前还款则仅收取所还本金实际发生的利息,不加收其他费用。

5.贷款利率执行贷款发放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贷款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贷款利率每年1221日调整一次,调整后的利率为调整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

四、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程序

1.每年3-5月份,学生处根据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下达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额度,组织在校学生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2.各系对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进行资格审查,审查通过的学生填写《学生信息采集表》,经辅导员(班主任)审核签署意见后提交系部,由系部将学生信息输入《江苏省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并报学生处审核;

3.学生处对系部报送的学生信息进行审核,准确无误后通过江苏省资助管理信息系统上报省资助中心审核;

4.省资助中心审核通过后,由各系分别为每位审核通过的学生打印贷款证明和贷款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及贷款回执,加盖学生处印章后,一并发放给相关学生。

5.学生凭学校出具的贷款申请审批表和贷款证明、本人和共同借款人的身份证(学生证)的原件(复印件),以及学生在当地邮政储蓄银行开立的活期储蓄帐户(卡折合一)到户籍所在地经办网点申请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6.学校凭经办网点的回执认定学生的贷款申办结果。

五、还款与提前还款

1.学生毕业当年91日开始由自己负担利息。自毕业当年起,每年的1220日为正常还息日,学生毕业当年91日起至毕业后第二年的831日为两年宽限期,宽限期内的每年1220日只需自付利息,不需偿还本金。

2.每年1-10月、12月,每月的1-10号可以提出申请提前还款(11月不支持提前还款)。两种方式任选一种即可。一是借款人(共同借款人)联系受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代申请提前还款:二是登录学生在线服务系统提交提前还款申请。

3.借款学生(或共同借款人)应在固定提前还款日前30日向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填制《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提前还款申请书》。

六、账户变更

1.账户变更是指借款人如遇个人账户卡片遗失等原因需要变更个人账户的账户号事项。生源地助学贷款不允许借款人变更开户行。

2.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进行账户变更时,持身份证到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填写账户变更申请并签字后,提交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经现场审查通过后,在开行管理信息系统内进行修改,并及时通知代理行。

七、其它

1.若申请贷款的学生人数或额度超过省中心下达的指标,学院将优先照顾品学兼优的困难学生。

2.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每年申请、发放一次。

3.贷款、还款记录报送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如有违约,会影响诚信记录,今后在办理信用卡、房贷、车贷等各类贷款时有不良影响。

八、本办法解释权属学生处。

九、本办法自200951日起执行。



南通航运职业技术学院

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江苏省教育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民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苏教财〔200948号)和南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财政局、民政局《关于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通知》(通劳社医〔200917号)、《关于调整市区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通人社医〔20113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切实做好我院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工作,保障大学生的身体健康,学生工作处、财务处、后勤集团和各系分工协作做好学生参保、缴费、数据报送、证卡发放等工作,学生工作处具体负责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  参保对象

第三条  我校在籍各类全日制普通学历教育学生(不含成教生、试读生),均可参加南通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第三章  缴费标准

第四条  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需费用,由个人和政府共同分担。个人缴费标准和政府补助标准,按照南通市市区中小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应标准执行。

个人缴费原则上由大学生本人和家庭负担,由学院代收代缴;政府补助资金由省财政按照南通市参保中小学生的财政补助标准予以补助。

第五条  经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个人缴费部分经本人申请可通过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社会慈善捐助等途径给予资助,切实减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医疗费用负担。

第四章  参保程序

第六条  大学生参保时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近期免冠一寸彩照一张等资料,并一次性缴纳参保费用。低保、特困和重残人员家庭的大学生需同时提供低保证复印件、县区级民政部门的证明等材料。

第七条  各系按《南通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数据采集系统》要求的格式,组织完成本系参保学生的登记、缴费、审核工作,并于每年1010日前将本系参保大学生的信息、照片报送至学生工作处,并将参保学生缴纳的费用交财务处。

第八条  学生工作处汇总各系参保学生信息数据、照片等,办理参保登记名册,每年1015日前报送到南通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医保中心),统一办理参保手续,并及时将大学生个人缴纳的参保费用汇入财政专户。

第九条  医保中心对学院提交的参保大学生信息进行校验并导入系统,同时核对缴费情况,制作《南通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病历》和社会保障卡等就医证卡,交给学院发放给参保大学生。

第十条  因特殊情况,大学生在1015日后入学、转学或退学的,由学生工作处及时到南通市医保中心为其办理补充登记或注销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大学生个人缴纳医疗保险费后,发生转学、退学或其他终止学籍情形的,所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原则上不予退费。

第五章  医疗保障

第十二条  大学生参保的结算年度为每学年的91日至次年的831日。大学生自办理入学手续、并缴纳参保费用之日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三条  大学生自学校办理离校及停保手续、并按学籍管理规定注销学籍之日起停止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按照学籍管理规定需办理因病等休学手续的学生,在休学期间,学校为其统一办理参保并及时缴费的,可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四条  参保大学生可列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包括住院和大病门诊两部分。

第十五条  参保大学生符合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确定起付标准和最高限额,医疗保险基金分段按下列办法结付:

参保大学生住院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支规定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按结算年度累加计算:0元至2万元(含)的部分,居民医保基金支付比例90%2万元至10万元(含)的部分,居民医保基金支付比例95%

第十六条  参保大学生在签约的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校医务室)门诊就医刷卡就医时,年度内发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普通门(急)诊医疗费,居民医保基金在限额600元以内报支50%

第十七条  参保大学生的大病门诊专科治疗费用,按照规定的病种、限额和比例支付。患有规定病种的参保大学生,应当事先到定点医疗机构和市医保中心办理确认、登记手续。

符合办理条件的参保大学生提出申请,凭本市具有相应资质二级及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副主任医师或副主任以上医师出具,并经医院医保办盖章的《南通市本级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门诊申请表》和相关病历资料,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备案首先。长期精神病由南通市第四人民医院办理。

第十八条  恶性肿瘤(含白血病)患者待遇享受年限从办理确认、登记手续后次年起计算,5年后因疾病复发需继续治疗的应重新办理确认登记备案手续。

第十九条  参保大学生在办理规定的特殊病专项门诊确认登记手续后,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特殊病门诊专项治疗费用,按照规定的相应病种、限额和比例支付。

1. 长期精神病患者在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专项门诊医疗费用年累计限额2400元,居民医保基金在限额内按70%的比例结付。

2. 系统性红斑狼疮、再生性障碍贫血、血友病患者在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专项门诊医疗费用,居民医保基金在限额内按70%的比例结付。专项门诊医疗费用年累计限额分别为:系统性红斑狼疮4000元;再生性障碍贫血1万元;血友病3万元。

3. 恶性肿瘤(含白血病)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肿瘤门诊检查治疗医疗费用限额年累计4000元,居民医保基金在限额内70%的比例结付。

4. 终末期肾病透析治疗(含腹膜透析)患者应选择一所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为签约治疗医院。符合规定的门诊专项医疗费用,一个结算年度内个人自付600元后,居民医保基金在限额内按70%的比例结付。本市联网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为终末期肾病透析治疗(含腹膜透析),逐步实行按病种付费结算,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5. 器官移植患者需抗排异治疗的,在规定的定点单位发生的抗排异治疗门诊专项医疗费用,一个结算年度内个人自付600元后,居民医保基金在限额内按比例支付,专项门诊医疗费用年累计限额3万元,居民医保基金在限额内按70%的比例结付。

第二十条  大学生因违法案犯罪、斗殴、酗酒、自残、自杀、交通事故、医疗事故,赴港、澳、台几国外期间等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列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

第二十一条  学院鼓励大学生在参加居民基本医保的基础上,通过自愿参加商业保险等多种途径,进一步提高学生的医疗保障水平。

第二十二条  学院加强校内医务条件建设,不断提高服务质量,确保大学生的基本日常医疗。

第六章  就医管理与费用结算

第二十三条  参保大学生患病时,应当持本人的医疗保险病历和社会保障卡,到医疗保险的定点医疗机构(含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下同)就诊治疗。

参保大学生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支规定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按本办法支付;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以及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支规定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二十四条  参保大学生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应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通过社会保障卡记帐后由市医保中心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属于个人承担的部分,由个人支付。

第二十五条  符合学校管理规定的学生实习和寒暑假、因病休学等不在校期间,大学生需在学校所在地之外住院的,可选择居住地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部分,由大学生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统筹基金按规定支付。

第二十六条  对因病情需要转往外地住院就医、并按规定办理了转诊手续的参保大学生,其在外地就医期间所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由大学生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大学生异地就医和转诊治疗,按照南通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大学生因转学、退学的,按照转入所在地大学生及城镇居民标准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将根据江苏省和南通市有关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关政策及我院实际情况实时调整。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从颁布之日起实施。


南通航运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转专业实施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教育教学改革,为学生提供更多发挥特长和能力的发展空间,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培养符合社会需求的高素质人才,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省教育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专业工作管理的指导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专业工作管理的通知》和《南通航运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等有关文件,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转专业工作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相关管理人员、教师与学生必须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与程序。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我院在籍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的一年级学生。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四条  学生入学后,一般应在录取专业完成学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转专业:

(一)未受纪律处分,有转专业意向,无不及格(补考)课程,学习满一学期或者满一学年的学生;

(二)经学院认可,学生在某专业领域确有特长、有相关成果,并提供相关成果或专家证明等,转专业更能发挥其特长的;

(三)学生入学后因患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确实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仍能在其他专业学习者;

(四)经学院认定,学生确有特殊困难,不转专业难以继续学习的。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专业: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培养层次、招生类别(批次)不同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或订单教育的;

(四)休学期间的;

(五)经转学进入我院学习的或已转过专业的;

(六)身体条件不符合转入专业要求的;

(七)其他有失公平、公正、公开的。

第三章  名额设置与转专业规则

第六条  各专业申请转专业学生的人数原则上不超过本专业一年级人数的20%,将根据学生申请转出学期的智育测评成绩排名从先到后顺序确定是否具有申请转专业资格。

第七条  申请转专业学生可根据自身特长或发展意愿填报不超过三个欲转入的专业志愿。

第八条  各专业接受转入学生的人数原则上不超过本专业一年级人数的10%

第九条  确定转入专业按“排名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进行,即根据智育测评成绩排名从先到后的顺序,依次按申请者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确定转入专业。

第十条  转入航海类专业的学生,对其英语成绩的要求仍按学院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学生转专业工作每年集中办理两批,分别在学生学习满一学期后、满一学年后。其中,在学习满一学期后提出申请并经批准转专业的学生可随原年级继续学习;学习满一学年后经批准转专业的学生,原则上需进入下一年级学习,对专业课程跨度较小的转专业学生,经学院批准后可随原年级学习。

第四章  实施程序

第十二条  符合本办法第四、五条规定需申请转专业的学生,于每学期结束前2周期间内向所在系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南通航运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转专业申请审批表》。各系按照有关规定和条件对申请转专业的学生进行初审,签署意见后报学生工作处。逾期不再予受理。

第十三条  学生工作处在假期中对申请转专业的学生进行审核,并根据各专业接收转入学生人数按规则确定拟转专业学生名单,于开学前一周交教务处会审后报学生工作副院长、教学工作副院长审批。

第十四条  经学生工作副院长、教学工作副院长审批后的转专业学生名单报院长办公会审定。审定通过后由学生工作处行文发布,并开具转专业通知单。学生持转专业通知单到接收系报到。

第五章  学籍与管理

第十五条  学生工作处将学院批准的转专业文件及相关材料报省教育厅备案,并在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平台上进行学籍异动操作报教育厅审核确认。

第十六条  学生转入新专业后,按新专业的学费标准交费。学生一经办理转专业手续不得再转回原专业。

第十七条  转专业学生的上学期的综合素质测评和奖学金评定仍由原班级负责。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如因国家及江苏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调整,出现不符合上级规定情形,则根据上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相关政策进行相应调整。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5级学生起施行,原《南通航运职业技术学院转专业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南通航运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公寓(宿舍)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生公寓(宿舍)是学生在校期间学习、生活、休息的公共场所,是学院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和行为养成教育的重要载体。为规范学生公寓(宿舍)管理服务工作,维护学生在公寓(宿舍)内的正常学习和生活秩序;加强对学生日常生活的管理和引导,提高学生文明素质;活跃校园文化,创造良好的生活育人环境,使学生成为全面发展的“四有”人才,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学生公寓内所有住宿学生。

第三条  学生公寓(宿舍)管理要坚持管理与服务相结合、教育与引导相结合、检查考核与表彰激励相结合的原则。公寓管理中心(简称公寓中心)在学生工作处的指导下具体实施学生公寓住宿资源调配、公共设施设备管理、公寓文化建设和行为养成教育,提出对宿舍、个人的表彰奖励或违纪处理意见,为住宿学生提供一个安全、宁静、整洁、文明、有序的住宿环境。

第四条  成立学生公寓自我管理委员会(简称楼管会),在公寓中心的指导下参与学生公寓(宿舍)的日常管理和公寓文化建设等工作,充分发挥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作用。

第二章  学生入住、住宿调整和退宿

第五条  学生住宿由公寓中心统一安排。学生公寓住宿分配按“男女生分楼栋居住,以系、年级、班级相对集中”的原则进行。

第六条  新生入学前,公寓中心根据教务处提供的新生信息,以系或班级为单位将相应的床位数和钥匙统一分配给各系或班级,由学生所在系或辅导员、班主任在学生报到前负责分配床位,制作床位卡,并将床位安排表交至公寓中心。

第七条  新生报到时,在办理入学手续后领取钥匙按床位入住。住宿学生按照指定的宿舍、床位住宿。未经批准,任何人员不得私自入住学生公寓或更换宿舍、床位。未报到的新生床位由公寓中心在开学二周后统一进行调配。

第八条  住宿学生必须认真清点检查宿舍设施、家具等是否齐全完好,如实填写《学生宿舍公共设施核备表》,签订《住宿协议书》。入住一周内由各班级收齐《学生宿舍公共设施核备表》、《住宿协议书》、2寸证件照2张交公寓中心统一办理住宿登记手续。公寓中心需装订保管好以上资料,作为退宿或调宿时验收公寓设施和办理相关手续的依据。

第九条  学生办理住宿登记手续后不得私自更换宿舍。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宿舍的学生,应提出调整申请,填写《住宿调整申请表》,经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调整。收费标准不同的宿舍之间的住宿调整,其住宿费按实际住宿月份折算(一学年以10个月计),多退少补。

第十条  转专业、转入下一年级的学生应凭《学籍变更通知书》在收到之日起三日内到公寓中心办理宿舍调整手续,其住宿床位由公寓中心根据住宿资源作出安排。

第十一条  休学学生应凭《学籍变更通知书》在收到之日起三日内到公寓中心办理退宿手续,其原床位不予保留。休学期满复学的学生需凭《复学通知书》到公寓中心重新办理入住手续,给予另行安排,不得擅自进入原宿舍住宿。

第十二条  因退学、转学或其他原因终止学籍的住宿学生,应在办理完学籍变更审批手续后三日内办理退宿手续;毕业离校的学生应在学校规定的离校之日起三日内办理退宿手续。

第十三条  办理退宿手续时,公寓管理人员需仔细查验宿舍设施、家具等是否完好,收回宿舍钥匙和床位卡。办理调宿手续时,公寓管理人员在查验宿舍设施、家具等完好后,换发新宿舍钥匙。如有丢失、人为损坏,按规定赔偿。退宿学生的住宿费从办理退宿手续之日的次月起按剩余月份予以结算。凡未办理退宿手续的学生,离校期间仍需交纳住宿费用。

第十四条  退宿或调整宿舍的学生须在退宿手续办理完成之日起三天内将所有个人物品搬离原宿舍,并将宿舍清理干净。无特殊原因不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有关手续,或不在规定时间内带走个人物品的,因公寓楼清扫、维修或寝室另作它用等原因而造成的个人财产损失,由该学生本人负责。

第十五条  经学校有关部门同意来校参加培训、进修、考试且确需在学生公寓住宿的学生,应办理入住申请手续,经审批同意后由公寓中心根据住宿资源给予安排,按学生公寓的收费标准根据住宿时间收取住宿费(以日计)。住宿人员均须遵守学校公寓(宿舍)管理的有关规定,离校时办理退宿手续。

第十六条  未经批准,住宿学生一律不得擅自在校外住宿。因家住学校周边或其他特殊原因需在校外住宿的,需按《走读生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办理手续,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学生家长签字、学生所在系审核、学生处审批,公寓中心备案并办理退宿手续。

第十七条  公寓中心有权根据学院住宿床位额定数、宿舍维修工作的需要、学院对学生公寓用途的调整等情况,对学生的住宿进行调整。涉及的住宿学生应积极配合,不能以任何理由阻挠调整工作。

第十八条  寒暑假期间,学生公寓实行封闭管理,学生应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及时离校度假。因学习或其他需要由学校统一安排在校住宿的学生,由相关部门在放假一周前发出书面通知,学生处备案,公寓中心统一安排。

第三章  公共设施管理

第十九条  公寓(宿室)内的消防设施、安保监控、水电设施、门窗、玻璃、家具、电话和网络接口及其他各项设施等均由学校统一配置,是学校公共财产,任何人不得随意破坏或损坏。

第二十条  学生入住时应对配备给个人使用的家具和室内的共用设施进行清点和检查,如实填写《学生宿舍公共设施核备表》。对学生入住时家具、设施不全或损坏的宿舍,公寓中心要及时进行补充或报修,并做好备案。

第二十一条  住宿学生应妥善使用和保管各项设施,不得私自拆改、移动、破坏和乱涂乱画乱钉。宿舍内个人使用的家具由使用者本人保管,共同使用的设施由宿舍成员集体保管。不得将自备或其它场所的设施搬入学生公寓使用。调换宿舍时,公共设施不能擅自搬迁。

第二十二条  公寓(宿舍)内设施若发生损坏,学生应及时到门卫值班室填写《报修单》,由公寓中心收集、汇总、分类,向有关部门报修。

第二十三条  因自然原因损坏的设施由学校负责维修;因使用或保管不当造成公寓(宿舍)内公共财产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维修费用或照价赔偿;造成公共财产损失宿舍内责任不清的,按合理分担责任的原则由宿舍全体成员共同赔偿;对有故意损坏行为者,视情节轻重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学生调整宿舍或退宿时,公寓中心应根据《学生宿舍公共设施核备表》对设施进行全面清查,在室内家具设施完好或已对损坏设施作出赔偿的情况下,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  公寓中心负责公寓(宿舍)内设施的日常管理工作,应经常进行检查、报修,保证设施完好,并要根据公寓资源情况及时提出家具等设施的增补计划。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六条  住宿学生应增强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防范能力和自我管理能力,自觉维护公寓(宿舍)安全。发现有损公寓(宿舍)安全的不良行为,应及时报告;发生重大事故或失窃等案件时,还应配合保卫部门保护现场,如实提供侦破线索。

第二十七条  为保证学生在公寓(宿舍)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学校在各公寓楼入口处设门卫值班室。住宿学生应按作息制度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出入。凡超过规定时间进出者,应主动在读卡器上刷卡,或持学生证履行登记手续,严禁翻爬围墙、护栏。

第二十八条  严禁将易燃、易爆、易腐蚀、有毒或具有放射性危险的物品以及宠物等带入公寓(宿舍)。大件物品带出公寓须主动到门卫值班室登记。学生进出公寓大门需要查验有效证件时,应主动配合。

第二十九条  严禁随意动用消防器材,严禁在公寓(宿舍)内燃放烟花、爆竹。不得在公寓(宿舍)内自炊、使用明火、焚烧纸张杂物,严禁点蜡烛和使用酒精炉、煤油炉等。发现火警、火灾等灾害事故时,应及时采取报告、撤离现场、灭火等有效措施,将损失降低到最低点。

第三十条  住宿学生要注意公寓(宿舍)内物品安全,不宜存放贵重物品和大量现金,个人财物应妥善保管。离开宿舍或睡觉时应关好门窗;妥善保管好钥匙,不得将宿舍钥匙转给他人代管、使用,遗失钥匙应及时到公寓中心登记挂失并申请补配,不得私自更换锁芯,修配钥匙。

第三十一条  注意用电安全。室内无人时应切断电源,严禁私拉、乱接电线,严禁使用床头灯,严禁使用电炉、电热杯、热得快、电熨斗、电热毯、电饭锅、取暖器、电吹风、电水壶等电热器具和其他劣质电器,严禁私自安装、使用室外天线或卫星电视接收器。

第三十二条  住宿学生应自觉服从并积极配合公寓(宿舍)管理人员的管理和检查。住宿期间不得擅自夜不归宿,不得在公寓(宿舍)内留宿外来人员或非本宿舍学生。因擅自留宿他人造成其他同学或集体的财产损失、人身伤害的,留宿者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或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严禁收藏、传播、观看危害国家安全或扰乱社会秩序的不健康书刊、音像制品和网上信息;严禁搞迷信活动;严禁酗酒、赌博、聚众闹事、打架斗殴。

第三十四条  严格遵守公寓会客制度。未经许可,非本公寓楼人员不得入内。如要会见学生,在公寓会客区接待。特殊情况需要入内者,须凭有效证件履行登记手续后,经允许方可入内。禁止男女生互访。

第三十五条  值班人员不得随意给学生提供开门服务。确因特殊情况,值班人员必须审验学生证和身份证等证件,并进行登记后,方可给学生开门。

第三十六条  学生在寒暑假或毕业离校时要关闭宿舍门窗和电源,注意防火、防盗、防风、防雨,贵重物品须随身带走,不得滞留公寓(宿舍)。

第五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七条  住宿学生应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自觉维护公寓(宿舍)楼梯、走廊、天井等公共场所(部位)的清洁卫生。禁止向走廊、楼外泼倒污水,乱扔杂物;不得将饭菜带入公寓(宿舍)。自觉保护环境,爱护公寓周围绿化地。

第三十八条  住宿学生应自觉履行公寓(宿舍)内务轮值制度,保持室内外清洁卫生,窗明地净。宿舍清扫的垃圾实行袋装化管理,不得将垃圾堆放在走廊或楼梯口。袋装垃圾应每天由值日生放入楼下垃圾箱内,不得随意抛掷。

第三十九条  住宿学生要讲究个人卫生,勤整床铺、勤洗被褥。要自觉保持洗漱间、卫生间的清洁卫生,严禁向水池、便池内乱丢杂物,保持下水管道畅通。

第四十条  保持宿舍内空气新鲜、布置整体协调、格调高雅。宿舍内物品与设施要按规定放置有序,不得在墙壁或家具上乱贴乱画,不得敲钉入墙、乱挂衣物。扫帚、拖抒、簸箕等卫生工具统一放置在阳台或门背后墙角。

第四十一条  学生工作处组织公寓中心管理人员和楼管会学生干部对学生宿舍进行内务卫生检查。检查成绩当日公布,每周汇总,学期总结,作为星级宿舍评比的依据,同时也作为各系、班级常规考核的依据。

第六章  公共秩序管理

第四十二条  住宿学生在公寓(宿舍)内应举止文明,礼貌相待,互帮互助,树立良好道德风尚,自觉保持公寓(宿舍)安静。不得在楼内大声喧哗、打闹、播放大功率音响以及进行其他妨碍他人学习、休息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住宿学生应自觉遵守学校作息制度,按时起床就寝,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学习、自修时间不得在公寓(宿舍)内滞留或睡懒觉。除周末和双休日(周日晚自修前)外,不得打牌、下棋、看影碟、玩电子游戏。

第四十四条  学生公寓(宿舍)实行定时开、关门制度,住宿学生应自觉遵守。确因特殊情况在关门期间进出公寓(宿舍)的,需刷卡后方可进出。学生进出公寓大门需要查验证件时,须积极配合。

第四十五条  严禁在公寓(宿舍)内赌博、酗酒、斗殴滋事及进行其它违纪活动;严禁随意张贴广告、海报,从事促销、经营等商业活动。严禁翻越围墙、阳台,不得在阳台栏杆上放置凳子、哑铃等重物,不得赤身在楼道内行走。

第四十六条  各类车辆须停放在地下车库或指定区域,严禁乱停乱放,影响通道畅通。篮球、排球、足球等统一寄存门卫值班室,禁止在公寓(宿舍)踢球、打球。

第四十七条  住宿学生应服从管理人员的管理,积极配合管理人员开展查房及卫生检查工作,不得无理阻挠或污蔑他人。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891日起施行。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南通航运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公寓(宿舍)内务考核办法


学生公寓(宿舍)内务由公共内务和个人内务组成。公共内务由全室同学共管;个人内务各人自理。

一、公共内务标准

1.健全公寓(宿舍)内务轮值制度,值日表按指定位置张贴,值日生必须认真履行职责;每周由室长组织全室同学大扫除。

2.室内空气新鲜,布置格调高雅,不得随意张贴。

3.地面干净,桌凳整洁,门窗清洁,玻璃明亮,墙面无蜘蛛网、灰尘、脚印、球印,家具及墙面无刻、画、涂写印记;室内卫生间要及时冲刷,无污垢、无异味。

4.室内设施和物品摆放有序。垃圾及时清理,畚箕、扫把等卫生用具统一放置于门后。

二、个人内务标准

1.个人内务以各人使用的家具、物品为主体,分床上和床下部分。组合床上部分为床铺,下部分为书桌;上下铺位床上部分以上铺铺面为界,床下部分以床中间为界,按“上右下左”分段使用、管理。

2.床位号记法:依进门方向,自左侧第一张床起按123┅顺时针依次编号。上下铺位,则上床为单号,下床为双号。床位卡统一挂在床铺外沿靠门口一侧。

3.墙面(含顶面)无蜘蛛网、灰尘、脚印、球印,家具及墙面无刻、画、涂写印记;床位位置与整体协调,严禁私自移动。

4.全室使用统一床上用品。

5.蚊帐挂放时间按学院统一规定。蚊帐清洁,悬挂平正,开启度全室一致,悬挂蚊帐的架子上,严禁挂衣、物。

6.床面整洁,床下清洁。被子叠成六十厘米长、四十厘米宽,双叠口向外,排放整齐;枕头和枕巾统一放置于床的另一端。褥面铺平,床铺下放鞋;上下铺以中间为界,各向左右排放整齐,下铺在左,上铺在右,每人不得超过3双,鞋跟朝外成直线(有鞋架的鞋子全部上架)。帽子不戴时放于被子上方中央,帽徽向前,全室统一定位,整齐摆放。

7.书架内书本、物品放置有序,桌面整洁,方凳置于桌下。

8.洗漱用具摆放整齐。牙缸、肥皂盒等呈直线形摆放在洗漱台(池)上,牙膏、牙刷同向排列杯内;毛巾折叠挂置毛巾架上,下沿平齐;脸盆、水瓶按规定的位置摆放整齐。

三、内务评分办法

1.学生公寓(宿舍)内务由公寓管理中心、系、班主任、楼管会共同管理,公寓管理中心、系、楼管会进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各系及其所属班主任对所属班级的宿舍进行日常的检查考核。

公寓(宿舍)内务成绩计算

公寓(宿舍)内务学期总评分=(公寓管理中心评分+楼管会评分)/考核总次数,评分按百分制计。

2.宿舍内务检查成绩,当日公布,每周汇总,学期总结,计入班级常规考核总分,同时作为星级宿舍、重点整改宿舍单项评比的依据。

3.考核评分细则

1)地面有痰迹、纸屑、瓜皮果壳等杂物,每处扣3分。

2)桌面、柜顶、椅凳、玻璃门窗不干净或有灰尘,每处扣3分。

3)墙壁有蜘蛛网、乱贴乱画,每处扣3分。

4)桌凳、脸盆、毛巾、茶缸、水瓶、牙刷、鞋子、箱包摆放不整齐,每处扣3分。

5)盆内或水池内囤积脏水、脏衣物,每项扣3分。

6)室内乱拉绳、铅丝或乱挂衣物,每处扣3分。

7)室内存放篮球、足球或排球,每项扣3分。

8)叠被无棱角或床单不平整,被枕安放不合要求或脏污每项扣2分;床上物品零乱,每床扣3分;不叠被,每床扣5分;

9)不按规定挂置床位卡,每床扣3分。

10)书架、桌面上物品摆放零乱不整齐,每处扣3分。

11)清洁工具未放指定地点或不整齐,每项扣3分。

12)室内外堆放垃圾或有积水、有烟蒂,每项扣5分。

13)室内卫生间便器、地面未及时冲刷干净,有污垢、异味、积水,每处扣3分。

14)宿舍无人时,门、水、电未关,每项扣3分。

15)检查评分时,有人(非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时间睡懒觉,每床扣5分。

四、星级公寓(宿舍)评比办法

为加强学生公寓(宿舍)管理,创建省文明公寓(宿舍),在全体学生中开展星级宿舍评比活动。

1.评比办法

每学期初,各宿舍申报,公寓管理中心、楼管会组织日常考核,期末汇总、评定。

2.星级公寓(宿舍)评比考核标准

五星级宿舍:学期总评分在95分以上

四星级宿舍:学期总评分在90分以上

三星级宿舍:学期总评分在85分以上

重点整改的宿舍:学期总评分在75分以下

3.奖惩办法

每学期对达到星级宿舍标准的宿舍予以表彰和奖励,授予星级宿舍称号。宿舍成员按照校级表彰的标准予以综合素质测评加分。

对重点整改的宿舍予以曝光,落实整改措施,所在宿舍成员每人综合素质测评扣3分。

4.下列情形之一的宿舍取消星级宿舍评比资格,并按《南通航运职业技术学院违纪学生处理规定(试行)》处理。

1)不服从管理,翻爬宿舍围墙、护栏、阳台。

2)使用明火,包括点蜡烛、焚烧物品、使用煤油炉、酒精炉、火锅等炉具。

3)私接电源,使用违章电热器具;未经批准,私接室外天线、卫星电视接收器。

4)擅自留宿非本室成员,未经批准夜不归宿或在校外租、借房居住。

5)故意损坏公物。

6)在宿舍起哄、闹事、滋事打架、自炊喝酒、赌博打麻将等。

7)在宿舍走廊、阳台、楼梯小便;向窗外、门外扔物、泼水。

8)在宿舍吸烟,焚烧纸张杂物,饲养宠物。

9)未经许可擅自调换床位或宿舍。

10)其他违反宿舍管理规定和校纪校规的行为。



南通航运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宿舍网络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宿舍计算机网络的管理和接入服务、信息服务,维持学生宿舍网络的正常运行,促进校园网健康发展,更好地为学生服务,根据《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南通航运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宿舍楼的入网用户,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南通航运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宿舍计算机网络(以下简称公寓网)接入南通航运职业技术学院校园网,作为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及南通航运职业技术学院校园网的一部分,接受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和南通航运职业技术学院的管理并遵守其有关规定。未经网络中心允许,不得私自接入其它网络。

第四条  南通航运职业技术学院和南通航运职业技术学院现代教育技术中心针对南通航运职业技术学院校园网及其用户所制定的所有规章制度同时适用于本网及本网的用户。

第二章  管  理

第五条  学院成立“学生公寓网络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现代教育技术中心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现代教育技术中心、学工处、公寓管理中心、保卫处、财务处的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  公寓网的运行与维护由现代教育技术中心负责。所有楼内信息插座及其以上的网络线路、布线槽、网络设备、机柜内跳线等,统一由现代教育技术中心负责安装、维护、连接、设置。未经现代教育技术中心许可,任何人不得占用、更换、损毁,不得改变其位置、形态、性能,不得改变其连接关系、运行状态、系统配置,不得登录网络设备。

第七条  网络管理员或网络维护公司受现代教育技术中心的委托,负责公寓网相关工作,包括用户入网的审批,资源分配,用户入网设备的确认,所管网络及信息服务的监管,用户技术支持,网络故障检测,用户数据的收集、统计、备案、上报,违规事件的处理等。

第八条  公寓网所在各楼设备间的安全和供电,由公寓楼管理单位保障。

第三章  接  入

第九条  所有已经连网的学生宿舍楼中的学生,如接受本管理办法全部条款,其自备计算机可以在其宿舍内接入公寓网。

第十条  同一房间内的在住学生,享有平等的网络接入权。

第十一条  学生自备计算机接入公寓网之前,必须向现代教育技术中心网络技术部提交经审批同意的申请表,其使用的网线、网卡等网络设备须经现代教育技术中心网络技术部认可。经批准和认可后方能接入公寓网成为合法用户。

第十二条  用户对网络管理员所分配的网络地址在有效期内享有使用权。任何人未经网络管理员分配,不得擅自使用南通航运职业技术学院校园网所拥有的IP地址。

第十三条  一个信息点只能接入一台计算机。不得私拉乱接,未经现代教育技术中心许可,不得私自安装交换机、小路由器和集线器,不得把个人计算机用作代理服务器。

第四章  信  息

第十四条  所有公寓网入网计算机不得提供信息服务,例如TelnetE-MailFTPWebBBS、网络游戏等。

第五章  运  行

第十五条  公寓网所有用户应该遵守网络礼仪和信息道德规范,不得使用公寓网从事危害公共安全、损害公众利益、侵害他人正当权益、窃取或泄露他人秘密以及有伤风化的活动,不得通过公寓网查阅、复制或在网上发布、传播含有上述内容的信息。

第十六条  公寓网用户的通信自由、通信秘密及用户人身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利用公寓网予以侵害或剥夺。法律或有关管理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  公寓网用户在按规定入网后,有权了解公寓网使用性能、用户端的配置参数与方法和系统当前的运行状态;有权就其在使用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向网络中心或其委托的服务公司咨询。

第十八条  现代教育技术中心网络管理员应该及时了解、掌握所管辖网络的连接及信息服务运行情况。可以根据需要采取措施,监视、记录、检测、防范、制止、查处公寓网内违反有关规定的人或事。

第十九条  网络管理员可以根据需要对所管网络进行安全性和可靠性检测。检测应经现代教育技术中心网络信息部同意,并提前通知检测所涉及的用户,不得侵害用户的正当权益。

第二十条  用户在网络的使用中,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人或事应该予以制止并向网络中心反映、举报,协助有关部门或管理人员对上述人或事进行调查、取证,向调查人员如实提供证据。

第二十一条  公寓网的所有用户和网络管理人员必须接受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保密机关、南通航运职业技术学院保卫处、上级网络管理单位、学校公寓管理单位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进行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  用户有权拒绝身份不明人员行使网络管理员的职权;有权对公寓网及其运行、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如对公寓网的现状或网络管理员或服务公司的工作不满,有权向现代教育技术中心投诉。

第二十三条  公寓网所有用户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交纳网路租用费。

第二十四条  现代教育技术中心可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采用新技术,调整网络结构和系统功能,变更系统参数和使用方法,排除系统隐患,无须征得用户同意。但如果上述工作可能影响用户的使用性能和使用方法,网络中心应预先通知相关用户和网络管理员。

第二十五条  所有入网计算机必须安装正版杀毒软件并定期升级。如果因杀毒软件问题导致计算机中毒并影响到校园网安全,现代教育技术中心有权终止其网络使用并强制安装杀毒软件,其发生的费用由用户承担。

第六章  维  护

第二十六条  现代教育技术中心负责宿舍信息端口以上的网络维护。

第二十七条  信息端口以下网线、计算机等的维护,由用户自己负责,网络中心可以提供有偿服务,收费不得高于市场标准。

第七章  相关责任

第二十八条  学生宿舍内信息端口由学院提供,每床位对应一个端口,所住学生负有保管职责,任何人为损坏须赔付成本及维修费50元。

第二十九条  用户必须对其使用网络的行为所产生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公寓网各管理机构和网络管理员对系统运行过程中一切非人为因素所造成的后果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条  公寓网用户违反本办法对他人构成侵害的,必须补偿其给被侵害人所造成的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情节严重的,必须立即停止相应网络连接或信息服务,责令当事人写出包含详细情况的书面检查送交现代教育技术中心。

第三十二条  现代教育技术中心对违反本办法的公寓网用户可根据情况对当事人作以下处理:

1.警告

2.勒令改正

3.取消入网资格360

4.终止相应网络服务

5.建议其所在系部给予相应的行政和纪律处分。相关系部在接到现代教育技术中心依本规定提出的处分建议后,应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予以采纳。

第三十三条  网络管理员工作不尽职,现代教育网络中心给予警告。对警告无效或因工作失误造成损失的,现代教育技术中心给予相应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现代教育技术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南通航运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考勤与请假规定


一、考勤的范围

凡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组织安排的课堂教学、实验、实习、课程设计(大作业)、军训、公益劳动、社会实践、会议、早操、晚自修以及课外文体活动等均要进行考勤。

二、考勤办法

1.考勤工作由班长负责,如实填写学生考勤表。对缺席者,应注明原因(旷课、病假、事假等),病假者应附医院的病假证明。

2.各班班长将考勤结果,每周报辅导员(班主任)审阅一次,了解核查缺勤原因;每月填报一次《考勤汇总表》,并附经批准的请假审批单,由辅导员(班主任)核准签字后报各系。

3.各系及时将各班考勤情况进行汇总,每月向全系公布一次,并对旷课严重者按《南通航运职业技术学院违纪学生处理规定》进行处理。

4.负责考勤的班干部必须秉公办事,认真记载全班每节课的出勤情况。各系对学生考勤工作进行随机抽查,对不负责任甚至弄虚作假者,进行批评教育,并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三、考勤的标准及要求

1.学生未按时参加各项活动者,视为迟到。提前离开者,视为早退;学生迟到、早退时间超过15分钟以上者,视为旷课1学时。

2.病、事假、旷课按实际缺课的时数计算。

3.学生一个月内上课迟到、早退累计四次,作旷课1学时计算。

4.教学计划内的课时按实计算。实习、见习、社会实践、劳动课、军训、运动会、政治学习及由学校组织的其它的社会活动、会议等,每缺席一天按6学时计算。

5.因故不能参加活动者必须事先请假。凡未请假或请假未准或超假未续假者,均以旷课论处。

6.节假日期间,学生必须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离校和返校,擅自提前离校或推迟返校者,以旷课论处。

四、请假手续的办理

1.因病请假者,须凭学院医务中心出具的病假证明方为有效。学生由校外医疗机构诊断出具的病假证明也须经学院医务中心审核备案后方为有效。

2.学生因私事须请假者,必须事先书面申请,填写请假审批单,根据批假权限逐级办理审批手续。

3.因公请假者,必须要持学校相关部门出具的请假证明办理请假手续。

4.经批准的请假审批单送所在班级后,学生方可离校。请假期满,应按时返校,主动到系办理销假手续。需续假者必须事先办理续假手续。除急病或紧急事故外,不得事后补假。

5.符合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经教务处批准同意免修、免听的学生,须向有关课程的任课教师提供经教务处批准的免修免听的证明,并报所在系核备后方可不随堂听课。

五、批假的权限

1.请假2天及以下,由辅导员(班主任)批准;2天以上至5天者,由各系批准;5天以上至10天由学生工作处批准;10天以上由校领导批准。

2.学生因特殊原因,在法定节假日或寒暑假前后请假,由系负责批假。法定假日期间各班须统一办理集体请假手续,由辅导员(班主任)签名后报各系。由各系在学生离校前将本系学生的请假情况汇总后报学生工作处核备。

3.在校外进行教学活动期间,请假时间在3天以内的,由带队教师批假,3天及以上的,须报所在系批准

4.法定节假日及寒暑假前后3天内请假,由所在系统一批假。

六、对旷课行为的处理

(一)无故旷课者,根据下列情形分别给予处分:

1.一学期累计旷课不满20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2.一学期累计旷课不满30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一学期累计旷课不满40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4.一学期累计旷课不满50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旷课累计达60学时或未请假连续二周未参加规定的教学活动的,予以退学。

(二)在学生综合素质测评中,事假按累计天数给予相应扣分。

七、本规定适用于本校所有在籍全日制学历教育学生。成人教育学生参照执行。

八、本规定自200591日起执行。




南通航运职业技术学院

晚自修管理暂行规定(修订)


一、晚自修是学院教学工作的重要内容,是正常教学时间的必要补充,也是学生复习、预习、完成作业及拓展知识面和顺利完成学业的重要保证。为切实做好晚自修的管理工作,充分发挥晚自修在教学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根据教学和管理工作的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二、晚自修期间,校园实行封闭管理。凡在校学习的全日制在校住宿的学生,均应正常参加晚自修,按正常教学要求进行考核。

三、一年级学生必须在学院指定的教室上晚自修;二年级以上学生可以选择在阅览室、公共自修室或宿舍进行晚自修,所在系有另行规定要求的,按规定执行。

有教学任务的班级,在教室或按任课教师的安排到指定地点上课并考勤。

四、晚自修时间一般用于专业学习或专业活动。凡利用晚自修时间举办有关集体活动的班级,须经所在系批准。涉及到校外单位及人员的,还须报保卫处批准,否则按有关规定处理。

五、辅导员(班主任)负责本班学生的晚自修管理和考勤工作,深入晚自修地点加强督促检查。各系负责对本系辅导员(班主任)到班情况的督查,组织指导系学生会开展晚自修检查和专业教学楼、学生宿舍秩序的巡查。学校值班干部负责校园秩序的巡查,指导院学生组织对教学区域、生活区域晚自修秩序进行抽查。

六、学生晚自修期间一律在校园内学习和活动,言行举止文明,严禁大声喧哗,自觉保持良好的学习环境和校园秩序。凡因病、事等特殊原因需利用晚自修时间外出的学生,必须严格履行请假手续,根据批假权限逐级报批,经批准后方可离校,并在规定时间内返校,否则按旷课处理。凡未经批准擅自不参加晚自修者,均视为旷课。

七、本规定于20118月修订,自20119月起施行。



南通航运职业技术学院走读生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我院学生的住宿管理,规范走读生申请、审批手续,保障学校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我院在校学习的学生原则上由学院统一安排住宿,确有条件或特殊情况需走读的学生,必须办理相关手续,经审核批准后,方可走读。

第三条 申请走读的学生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家庭住地(父母居住地)在南通市开发区周边地区,交通方便。

2. 因身体健康原因在学院居住不便治疗。

3. 其它特殊原因必须走读的。

第四条 申请时间

每年6月份和1月份集中两次办理下一学期走读申请和审批手续,具体时间以通知为准。

第五条 审批程序

1. 需要走读且符合条件的学生,在规定办理时间内按要求详细填写《走读生申请表》,并提供身份证、户口簿、房产证等有效证件的复印件。父亲或母亲因身体原因需要由学生照料者,还需提供其父亲或母亲的病情证明材料。

2. 申请走读的学生需经家长或法定监护人同意,并在《走读生申请表》家长意见栏内亲笔签名。

3. 经辅导员或班主任签署意见、所在系审核、学生工作处批准后生效。走读申请材料由学生工作处统一存档。

4. 学生工作处将审批通过后的走读生名单送达各系和保卫处,并由保卫处办理走读出入证。

第六条 走读生管理

1. 凡经批准走读的学生,学院原则上不再为其提供床位,原床位由公寓管理中心统一调配。

2. 走读生可不参加晚自修和早操,但必须按照学院作息时间按时上课(含实习、设计等),不得有旷课、迟到或早退现象,并应积极参加班会和其他集体活动。教学活动由所在班级进行考勤。

3. 走读生晚自修期间进出校园,必须同时出示出入证和学生证,以便门卫或保安人员查验。严禁将出入证借于他人使用,一旦发现,当即没收并视情节予以纪律处分。

4. 若发现走读申请材料弄虚作假、未经批准在校外租房或有其他违纪行为,不适宜走读的,学院将取消相关学生的走读资格。

5. 走读生在校外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增强安全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在校外的一切行为责任由个人负责。

6. 班级、系部要掌握走读生的学习、生活及遵章守纪等情况,定期与家长联系,共同做好走读学生的思想教育和安全工作。

第七条 本办法自200961日起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南通航运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公寓(宿舍)空调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改善学生学习和生活条件,指导学生正确、安全、科学地使用学生宿舍空调,本着“以人为本,安全使用、节能减排”的原则,特制订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南通航运职业技术学院所有安装空调的学生宿舍。

第三条  本办法规定的空调设备,包含学生宿舍分体空调机(室内机、室外机及附件)、遥控器等。

第四条  学生宿舍安装的空调设备作为学院的固定资产,由学生工作处公寓管理中心代表学院负责管理,后勤处、资产处等其他相关部门配合做好空调设备的维护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收费管理

第五条  空调电费收取。学生宿舍空调电费与宿舍照明等其他电费分开独立核算。学生宿舍空调用电实行“先缴电费,后用空调”的预付费管理模式。学生使用空调后所产生的电费,全部由本宿舍的学生按人均分摊支付或协商支付。学生可使用校园一卡通在圈钱机上向每个宿舍所对应的空调电费账号充值,完成宿舍空调电费的缴纳工作。(缴费依据供学生参考:学生宿舍空调正常运行1小时大约需消耗2度电.

第六条  为确保学生宿舍空调的正常使用,每个安装空调的学生宿舍学院将配套发放空调遥控器,遥控器电池由使用宿舍学生自备。

第七条  退还学生宿舍空调遥控器是学生毕业离校或调换宿舍过程中一项重要内容,学生须以宿舍为单位凭学院开据的空调遥控器押金单和保管完好的遥控器由学院统一退还押金,否则,押金不予退还、学生不予离校。空调遥控器丢失或损坏须由使用宿舍按照市场价格赔偿。

第三章  空调设备的安全使用

第八条  空调为公共财物,应爱护使用。人为损坏空调设备,责任人须进行赔偿,赔偿金额由学院资产处根据市场价格确定,并视情节给予校规校纪处理;责任人不明确的,由使用宿舍全体成员共同承担上述后果。故意损坏公物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学院管理制度给予当事人纪律处分(详见《学生手册》有关规定,空调定损的具体价格由学院后勤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九条  非学院授权的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对空调设备进行拆装、维修、清洗等操作。

第十条  本着“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的原则,学院根据南通地区的气候特征,一般在每年6月、7月、9月三个月以及冬季(根据实际情况决定)供电给学生宿舍空调使用,其余月份空调专用线路采取断电方式。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公共建筑空调温度控制标准的通知》(国办发〔200742号)的精神,夏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得低于26摄氏度,请每位学生使用空调时遵照执行。

第十一条  使用者应按照《空调使用说明书》操作。使用者在使用过程中因操作不当或违章操作等,造成人身伤害或设备损坏的,由违规操作者承担相应的经济与法律责任。应特别注意以下事项:

1. 开机前检查遥控器模式设置是否正确,调整正确后方可开机,重新开机间隔3-5分钟。

2. 空调设备出现故障后,应立即停机并及时报修,不可私自拆卸。

3. 空调设备插座为专用设备,不得插接其他电器或拉接临时电源,否则,空调电源会自动断电。严禁空调电源与其他电源交互使用,违反此规定造成的一切人身伤害与财产损失均由当事人自行负责并按照《学生手册》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4. 寝室内无人时应关闭空调设备,长时间不使用应将空调设备电源插头拔出,卸下遥控器电池。

5. 空调运行中要关闭门窗,确保使用效果和节约用电。

6. 禁止在空调内机上覆盖物品、悬挂衣物、刻损设备等;严禁在空调外机上摆放花盆、扫把等物件,避免物件跌落而导致不良后果。

7. 雷雨天气,要关闭空调电源。

8. 严禁手动开关空调。

第十二条  大力提倡节约用电和节能意识,使用空调时应关闭门窗,温度设定要合适;在温度适宜的情况下,建议减少空调的使用。

第四章  空调设备的维护和维修

第十三条  严禁学生自行维修空调设备,凡自行维修、使用不当或人为损坏造成损失的,由当事人承担各项维修费用。为保证空调的使用效果,学院将定期保养维护学生宿舍空调。

第十四条  空调出现故障后,使用者应及时到所住的楼栋值班室报修。公寓管理人员接到报修后,通知空调售后维保人员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管理规定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管理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南通航运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公寓(宿舍)水电管理规定


一、住宿学生必须遵守《学生公寓(宿舍)管理规定》,养成节约用水用电的习惯,做到人走关灯,杜绝长明灯、长流水现象。

二、水电设施如有损坏应及时报修,人为损坏照价赔偿。公寓(宿舍)水电实行定额配给制度(每人每月4吨水、8度电),超额部分由学生自己承担并按时缴费。

三、购买超额电量的学生以宿舍为单位,到公寓管理中心办理购电手续,购电价格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四、注意用电安全。室内无人时应切断电源,严禁私拉、乱接电线,公寓(宿舍)内禁止使用大功率或易引发安全事故的电器具,如:床头灯、电炉、电热杯、热得快、电熨斗、电褥子、电饭锅、取暖器、电水壶等,一经发现即予以收缴,并根据《南通航运职业技术学院违纪学生处理规定》严肃处理。

五、住宿生须按学校规定时间熄灯就寝,熄灯后严禁燃点蜡烛,违者按规定给予处理。




南通航运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公寓(宿舍)钥匙管理规定


一、为了加强公寓(宿舍)的安全防范工作,确保学生生命财产的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二、公寓保安、辅导员必须认真负责管理好本辖区的钥匙,严格实行借用登记手续,不得随意借出,以确保学生公寓(宿舍)的安全。

三、交接班必须把钥匙交接清楚,不得有钥匙流失在外,对标识不清的钥匙须立即整改。

四、借用者必须说明原因,凭其有效证件进行登记,用完后须即刻归还注销。

五、维修人员须凭派工单借用,修完后即刻归还,同时必须遵守钥匙借用登记制度。

六、住宿学生的钥匙只限于本人使用,不得转借他人或交于他人保管,如有遗失,不得随意配制,须及时到公寓管理中心登记挂失并申请补配。

七、住宿学生发现门锁破坏不得私自更换,必须报修由维修部门统一修理。




南通航运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公寓(宿舍)会客管理制度


一、为进一步加强学生公寓(宿舍)的安全管理工作,保障广大学生的正常生活秩序不受影响,特制定本制度。

二、所有非本公寓楼栋人员进入学生公寓,须出示有效证件,经公寓保安确认、被访者同意,办理会客登记手续后方可进入。会客结束后主动到公寓传达室注销会客登记。

三、会客时间为700——2100,来访者不得超出此时间范围。

四、学生公寓(宿舍)不接待异性来访者,如有特殊原因,经公寓保安同意后可在公寓大厅会客区接待,不得进入学生宿舍。

五、会客原则上在公寓大厅会客区接待,如学生家长来访或有其他特殊情况,经公寓保安同意后方可进入学生宿舍。

六、来访者应遵守学生公寓的管理规定,如有违反,公寓管理人员有权对来访者提出离开请求。

七、来访者不得私自留宿学生宿舍。

八、外来人员冒充来访者进入学生公寓(宿舍)从事商业或其他活动,经查实后交保卫处处理,情节严重的交公安机关处理。




南通航运职业技术学院床位卡使用须知


一、床位卡系学生在校住宿凭证,不得转作其他用途。

二、学生应按公寓管理中心统一分配的房间、床位住宿,不得随意调换。

三、床位卡需统一挂在床铺外沿靠门口一侧,不得随意摆放。

四、床位卡不得涂改,应妥善保管。如遗失、损坏等,应及时到公寓管理中心申请补办,并缴纳工本费。

五、床位卡作为公寓管理和检查的依据,其使用情况作为学生个人、星级宿舍、班级考核的项目之一。

六、床位卡在学生办理离校手续时需交还公寓管理中心。



南通航运职业技术学院

全日制学生收费管理办法(试行)


为了做好全日制学生收费管理工作,确保学院预算收入的实现,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财务处依据省财政厅、物价局核准的收费标准,以及教务处、学生工作处、成人教育部等部门提供的代办费标准,按学期确定学生缴费标准,并在每学期放假前将各班级的缴费汇总表在学校公示栏内公示,同时送教务处、学生工作处及各系,由各系下达至所属班级。

二、财务处使用建行龙卡代收费。每学期开学前,学生须在龙卡存足学期应缴费金额(须留足1元余额),由财务处委托银行代收。

三、学生在校期间,不得将龙卡销户。因损坏、遗失等原因换卡,应及时将卡号及有关信息告知财务处。

四、财务处应及时提供缴费信息,定期向学生工作处和各系提供欠费的学生名单及应缴金额,并协助催缴学生欠费。学生工作处应及时将学生学籍变更情况通知财务处,便于财务处及时调整相关学生的收费标准。

五、凡无故欠费的学生,不予办理学籍注册,并按《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六、应届毕业生无故欠费的,暂缓办理毕业手续。

七、经申请批准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或困难补助的学生,其助学贷款和困难补助金先冲抵应缴费用。已申请但暂未获得助学贷款或困难补助的学生,应先缴清费用,申请获准后再予以补发。

八、毕业班级的学生,在毕业实习期间的学费、实验实习材料费,应依照省物价局、教育厅规定的标准缴纳。

九、建立奖惩和激励机制。各班缴费情况作为评比先进班集体和先进系的依据之一。学校对开学两周内缴清各项费用的班级和系进行适当奖励。




南通航运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证管理规定


一、新生办理注册手续后,由学校发给学生证。

二、学生应妥善保管学生证,严防遗失,并记明自己的学生证编号。

三、学生证只供证明本人的学生身份,不作它用。不得将本人的学生证借给他人使用,违者必究。

四、学生证由各系组织各班统一用碳素墨水填写,各栏内容不得涂改。学生证中记载的乘车区间到达站,如因家长调动工作或家庭地址迁移,需更改乘车区间到达站的,应凭家长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至所在系办理。

五、学生证每学期须经学校加盖注册章后,方生效,未加盖注册章者,不再继续有效。

六、学生因毕业、退学等原因离校时,必须将学生证交回,或盖上“作废”章后,留作纪念。

七、遗失学生证应及时向所在系登记、报失。

八、凡要求补发学生证的,须由学生本人写出书面申请,班主任签署意见,在报纸上挂失后,凭发票向所在系申请补发。

九、学生领取补发的学生证时,缴纳成本费和手续费。

十、补发的学生证原编号不变,注明补发字样。



南通航运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火车票优惠卡管理使用规定


一、为进一步加强我院全日制学生火车票优惠卡(以下简称“优惠卡”)的管理,根据教育部、交通部《关于高等学校学生购火车票使用优惠卡的通知》、《学生往返票管理办法》,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二、家庭所在地与学校不在同一地,可乘火车回家或返校,没有工资收入的全日制在校学生,可申请办理优惠卡。

三、每年新生进校后,各系组织符合优惠卡办理条件的新生填报《学生购买火车票优惠卡登记表》,经学生工作处审核后将购卡费缴学院财务处,凭缴费收据到学生工作处领取优惠卡,发放给学生。

四、学生持贴有火车票优惠卡的学生证购买火车票。学生证中乘车栏目内要如实填写学生乘车区间,证内乘车区间不填写或不具有乘车优惠条件的无效。学生的父母不在同一地时,由学生选择其中一地填写在乘车区间栏内。学生入校后变更乘车区间的,应持本人学生证和家庭所在地派出所或家长单位出具的有效证明到所在系更改乘车区间,并在修改处盖章方为有效。

五、使用优惠卡购买学生火车票乘车时间限定为寒假11日至331日,暑假61日至930日。在其他时间,学生乘火车将不能享受票价半价优惠。

六、优惠卡每年只能使用四次,下一学年必须进行充值才能再次使用。每学年在寒假前以班级为单位收齐带有优惠卡的学生证到所在系办公室统一办理,按每学年4次增输充值。第一次启用的优惠卡出厂时已输入可乘坐次数4次。

七、优惠卡带有强力不干胶,必须粘贴于学生证内页上,一经粘贴将不能揭下重贴。

八、学生应妥善保管优惠卡,避免折叠,注意保持干燥、防磁,慎防遗失。不得将优惠卡转借他人使用,不得一人持多张优惠卡。

九、在购票和充值时,学生证中请勿夹带其他非接触式IC卡,以免影响识别仪器读写优惠卡。

十、因学生证遗失需补办优惠卡的学生,可在申请补办学生证的同时向所在系提出补办申请,填写《学生补办火车票优惠卡申请表》,经所在系确认后送学生工作处补办,并缴纳工本费和手续费。

十一、因优惠卡损坏需补办的学生,需携旧卡向所在系提出补办申请,填写《学生补办火车票优惠卡申请表》,经所在系确认后送学生工作处补办,并缴纳工本费和手续费。

十二、因铁道部配给的优惠卡数量有限,优惠卡一般只补发一次。外省籍、家庭较远地区的学生优先。

十三、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南通航运职业技术学院

毕业生毕业鉴定工作规定


一、为了认真做好毕业生毕业鉴定工作,并使之规范化,特制订本工作规定。

二、毕业生“鉴定”,是毕业生在校期间德、智、体、美诸方面发展情况的全面记录,是自我教育又是群众测评所形成的综合性的档案材料。必须实事求是,杜绝弄虚作假。

三、毕业生毕业鉴定工作由各系组织实施,辅导员(班主任)具体负责。并按下列程序办理。

四、毕业鉴定工作的程序

(一)自我鉴定

由毕业生本人对自己在校学习期间的各方面的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毕业生在进行自我鉴定时,必须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对主要成绩要充分肯定,对主要缺点也不能回避。在内容上要从德、智、体、美诸方面全面评价,内容要详实,充分体现自己的个性特点,力戒内容空乏、千篇一律,严禁互相抄袭。

(二)小组交流和班、组鉴定工作

由班、组长认真组织。先由毕业生在小组会上交流自我鉴定,然后由大家进行评议,最后由班组长对评议的情况进行归纳整理,形成书面材料,誊写在毕业生登记表“班组鉴定栏”内,班、组长签名。

(三)组织鉴定

1.组织鉴定由学校委托辅导员(班主任)起草。辅导员(班主任)在学生离校前二周完成,并交所在系审定后,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与学生见面,交换意见。

2.组织鉴定不能搞神秘化,做到你知我知,交换意见后学生本人要在草稿上签名。

3.辅导员(班主任)起草组织鉴定时,应结合平时的考核资料对毕业生予以客观、公正的评估,要从关心爱护学生的原则出发,以事实为依据,以理服人,要充分体现毕业生的个性,杜绝格式化的雷同和简单化,鼓励毕业生发扬优点,克服缺点,能够正视自己各方面的情况。

4.与学生交流意见后由辅导员(班主任)负责将“意见”誊入“系级组织意见栏”,加盖系级公章。由系代表学校在“学校意见”栏中签署意见。

5.毕业生登记表归入毕业生本人档案。

五、毕业生自我鉴定提纲

(一)政治思想和政治态度方面

1.参加学校、班级组织的各项政治学习、活动的态度,体会或收获;

2.政治理论课的学习态度;

3.参加“学雷锋、树新风”活动情况;

4.参加学习党、团基础知识的情况;

5.关心集体,积极为班级、学校赢得荣誉的情况。

(二)遵章守纪,关心集体、热爱专业、勤奋学习方面

1.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校纪、校规情况;

2.专业思想是否牢固;

3.上课听讲,笔记,思考,完成作业及预习、复习功课和学习成绩情况等;

4.参加劳动技能的训练和第二课堂的学习,不断提高自己的操作技能,培养兴趣特长情况。

(三)参加体育锻炼、增强体质情况

1.能否积极参加课外体育活动,不断增强体质;

2.能否按时参加“两操”,有无迟到、早退现象;

3.能否认真上好体育课、体育成绩如何。

(四)自尊自爱,文明礼貌,自觉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方面

1.穿戴是否整洁、朴素大方;

2.团结同学,尊敬师长,助人为乐,不讲脏话,不起哄闹事,做到举止文明;

3.劳动态度是否端正,能否积极参加卫生值日,认真做好宿舍、教室、食堂卫生工作,不乱倒垃圾,不乱抛杂物,具有良好的卫生、行为习惯;

4.生活俭朴,不攀比,不摆阔气,不抽烟,不酗洒。

(五)在校学习期间还存在的主要不足及今后的努力方向

六、填写毕业生登记表注意事项

(一)毕业生在填表之前要认真阅读登记表扉页上的填写说明,严格按填表说明认真填写有关内容。

(二)有关栏目的内容请按下列要求填写:

1.“学校”、“专业”均要写全称,要规范化。

2.“姓名”要与身份证相符,不能以同音字代替。

3.“填表日期”以学校安排的填表日期为准。

4.“家庭住址”城市要写到街道、门牌号,农村要写到村民小组。

5.“有何特长”填写自己所学的专业名称。

6.其他栏目按填表说明及栏目的具体内容仔细填写,不能遗漏。




南通航运职业技术学院

毕业证、就业派遣证和户口迁移证

发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院毕业证、就业派遣证和户口迁移证的发放与管理工作,切实保证以上证书发放的严肃性、安全性与科学性,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学生处负责为具备毕业资格的学生办理毕业证;就业处负责办理就业派遣证;保卫处负责办理户口迁移证。

第三条  毕业证发放条件

学生领取毕业证,必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经我院正式录取,具有我院普通学历教育学籍;

2、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经教务处认定考试及实习成绩合格(或修满学分);

3、德育合格,无纪律处分或已通过评议;

4、无欠费;

5、离校手续齐全。

第四条  学生处71日前完成毕业证制作,根据毕业证发放条件核定毕业证发放清单。其中,课程成绩由教务处核定;缴费情况由财务处核定;离校手续办理情况由各系核定;德育情况由学生处核定。

第五条  就业处根据省教育厅就业指导中心安排的时间为毕业生办理就业派遣证。

第六条  保卫处根据就业处提供的就业派遣信息在7个工作日内到所辖派出所完成户口迁移证的办理工作,并将户口迁移证交就业处,与就业派遣证一并交各系发放。

第七条  经审核符合发放条件的毕业证、就业派遣证、户口迁移证由各系统一领取发放给毕业生。其中,水上专业学生的毕业证统一交就业处管理和发放。

第八条  学生应在学院通知的时间内(一般为10天),返校至各系领取本人的毕业证、就业派遣证和户口迁移证。

第九条  毕业证、就业派遣证、户口迁移证原则上由毕业生本人领取。确因工作等原因本人不能到校而委托他人代领的,需持委托人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以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方可领取。

第十条  由于各种原因,学生在学院规定的时间内尚未领取的毕业证,由各系整理后,连同证书领取签收表一起交回学生处统一管理;就业派遣证和户口迁移证,根据学生填写的地址由各系寄给学生,寄发底单保留备查。

第十一条  因各类原因缓发的毕业证由学生处统一管理发放。学生补领毕业证需填写《毕业证补发审批表》,经相关部门和院领导审批后领取毕业证。

第十二条  学生应妥善保管毕业证书、就业派遣证、户口迁移证,如有遗失,按规定补办。毕业证遗失后只能补发毕业证明书。

第十三条  各部门、各系要落实专门人员负责证书的管理与发放工作,并严格按照证书发放管理流程和要求执行。




南通航运职业技术学院

 “校园一卡通”使用指南


校园一卡通”(以下简称校园卡)采用的是非接触式射频卡,是学生在校内消费和身份识别的载体,具有多重功能。为便于学生全面了解和正确使用校园卡,充分发挥校园卡的作用,请广大学生在使用前认真阅读本指南。

一、校园卡的分类及有效期

1. 校园卡分为正式卡和临时卡两种。

2. 正式卡的发放对象为:在册的国家计划内招收的全日制专科生(学号为9位)等。临时卡为非实名制卡片,不记名,不挂失,且仅具备消费功能。新生入学时先发放临时卡,待正式卡制作好以后,再更换为正式卡。

3. 正式卡的背面印制持卡人的照片、学号、姓名等个人基本信息。正式卡在校园内可替代工作证或学生证使用,并具有身份认证、餐饮及超市消费、浴室及开水消费、图书借阅、学生上机、学生宿舍用电、学生宿舍上网充值等功能。

4. 临时卡的背面不印制个人基本信息,其主要用途为餐饮、浴室及超市消费,并可根据实际需要申请开通图书借阅(需与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同时使用)等功能。

5. 学生正式卡有效期按学生学制设置。临时卡有效期一般为2年。达到有效期后持卡人可申请延长有效期。

二、密码分类与消费限额

为加强校园卡电子钱包功能的安全防护,学校在校园卡上设定了“两密一限”安全保护措施。所谓“两密”指的是消费密码和查询密码,所谓“一限”指的是无密码消费限额。

1. 消费密码:当持卡人在某个消费时段内的累积消费限额超过无密码消费限额时,需输入消费密码后方可使用。消费密码同时也是进行圈存(自助充值)时需要输入的密码。

2. 查询密码:是通过电话、网络、圈存机或专用触摸屏查询时所用的密码。

3. 无密码消费限额:系统将每日分为若干个时段(基本以早、中、晚三餐为基准)设立消费限额,每个时段内的消费限额默认为50元(可自行修改),超过限额时需输入消费密码。

三、修改密码

1. 初始密码:如果您有身份证号码,则消费密码和查询密码的初始值为您身份证号码的后六位(如身份证号码为321028751212302,则密码为212302);如果系统中没有您的身份证号码,则消费密码和查询密码的初始值为888888

2. 修改密码:可在校内的圈存机上自行修改消费密码和查询密码,通过网络在一卡通WEB查询系统中自行修改查询密码,也可到校园卡管理中心及校园卡受理点申请修改密码。

温馨提示:领取新卡后,应尽快到附近的圈存机上修改密码。修改密码时应对消费密码和查询密码区别设置。密码属个人机密资料,应注意保密,切勿告诉他人。

如使用时发现密码不对,请到校园卡管理中心或各校园卡受理点办理密码重置手续。

四、消费

1. 如果读卡器出现连续的“滴滴”报警声,说明您的校园卡出现了卡内金额不足、卡片损坏或卡片已挂失等情况,请立即前往校园卡管理中心或校园卡受理点咨询有关情况。

2. 如果读卡器屏幕上出现“————”提示,说明您在该时段内的累计消费金额超过了限制额度,按规定需要输入消费密码后方可继续消费。

3.收费终端设备(POS机)只能从校园卡内扣减金额,不能向校园卡内增加金额。因此,在刷卡消费时,一旦发生操作员输入金额大于应收金额的情况,多扣部分款项将无法从该POS机上退还。如发生次类情况,请与服务人员当场交涉解决。

温馨提示:为确保读卡、写卡及效验的准确,当您持卡消费时,请将卡片放在POS机上(不要快速刷卡),在听到POS机发出“滴”鸣叫、确认扣款无误后再从感应区中取走卡片。

五、挂失与解挂

1. 挂失:校园卡遗失后,请立即办理挂失手续。挂失成功后,已挂失卡将完全停止服务,可最大程度避免损失。

1)自助挂失:通过圈存机进行自助挂失(需输入查询密码);

2)柜面挂失:由本人持有效证件到校园卡管理中心或校园卡受理点办理柜面挂失;

3)网上挂失:通过“一卡通网站”(http://ecard.ntsc.edu.cn)进行网上挂失,密码为校园卡查询密码。

2. 解挂:如补卡前找到已挂失的卡,需由持卡人本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到校园卡管理中心或校园卡受理点办理柜面解挂手续。

六、补卡

校园卡丢失或损坏后,持卡人本人可持有效身份证件到校园卡管理中心或校园卡受理点办理柜面申请补办新卡。补办新卡时,系统会将持卡人原来帐户内的消费余额自动转入新卡内。

温馨提示:校园卡属电子产品,切勿重压、避免弯折、注意远离强磁场。如果您的校园卡在多台校园卡终端设备上使用都无反应,说明该卡已损坏。

七、查询余额及消费流水

1. 查询卡内余额:可通过学校一卡通网站、圈存机等设备进行自助查询;在POS机上没有输入消费金额的情况下,也可将卡放在食堂POS机感应区感应,此时,屏幕上显示的金额即为卡内余额。

2. 查询消费流水:可通过学校一卡通网站(http://ecard.ntsc.edu.cn)、圈存机等设备进行自助查询。

八、清户

1. 正式卡学生持卡人因出国、退学等原因中途终止学业离校时,持卡人本人应持卡到校园卡中心办理帐户清算(退还卡内余额)及清户手续。

2. 清户后,系统不再向持卡人提供帐务查询。

九、校园卡收费标准

1. 正式卡持卡人的首张正式卡由学校免费发放(国家计划外、多种形式办学类学生除外)。

2. 申办临时卡者,须缴纳制卡工本费25元。

3. 各类持卡人因卡片遗失或损坏需补办新卡时,须缴纳制卡工本费25元。

十、主要功能介绍

利用校园卡系统自助设备可以自助完成绝大部分校园卡业务,包括:修改密码、修改消费限额、挂失、查询余额、圈存机等。

1. 专用触摸屏查询机

通过校园卡专用专用触摸屏查询机可以修改查询密码、挂失、查询消费流水、缴纳宿舍电费等。

使用方法:用指尖轻触显示器上面显示的按钮,并按照提示输入学号、查询密码即可。

2. 圈存机(主要分布在食堂、公共教学楼)

圈存机不仅具有圈存功能,还可进行修改密码、修改消费限额、查询余额、挂失等操作。

使用方法:将校园卡放入圈存机左侧中部的感应口,选择相应的校园卡业务,按照圈存机上的提示依次进行。

温馨提示:上述操作完成后,请至圈存机显示屏提示交易结果后再拿出校园卡,以免造成读写卡片错误。

3. 图书借阅

持卡人可持校园卡在学校图书馆通道机上刷卡进入图书馆阅览或借阅图书(不同身份人员的图书借阅办法参照图书馆有关管理规定)。

4. 机房上机

持卡人到学校公共机房上机时,应在刷卡机刷卡,系统将开放持卡人的上机权限,并开始计时(或对卡片进行预扣款);持卡人可在开放的计算机上上机(需要输入学号和密码,初始密码为学号;初次上机时请及时更改本人的初始密码);上机结束后,持卡人离开机房时应再次刷卡,系统将关闭持卡人的上机权限,并扣除实际的上机机时(或返还预扣款中的多扣部分)。

计费方式:持卡人每次上机,系统将预扣5元(实际按系统设定),并开始记时;至持卡人再次刷卡时,系统将在预扣款中扣除实际使用的上机金额,其余的预扣款将同时返还给持卡人。每次上机时,如持卡人离开时未再次刷卡,系统将继续从预扣款中扣款,直至该预扣款扣完为止(同时停止该机器的使用)。持卡人应自行承担由此而造成的损失。

5. 洗澡及打开水

持卡人在学校浴室或开水房的消费流程:第一次刷卡时,系统预扣一定的金额(浴室为2元开水房为15分);持卡人如需停止用水,则应进行第二次刷卡,此时,系统将尚未用完的预扣款返还至持卡人的校园卡内;持卡人如需继续用水,则需再次刷卡(重复上述过程)。

6. 缴纳宿舍电费

持卡人可到学校指定的电控缴费点直接缴纳电费,也可通过分布在食堂、公共教学楼等处的圈存机进行自助缴费(“点击”圈存机上的综合业务按钮,并按指定流程选择或输入相应宿舍楼、房间号、购电金额等,并根据系统提示信息确认后即可完成电费缴纳)。

十一、注意事项

1.使用校园卡时必须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相关规定或管理办法;

2.校园卡仅限本人使用,不可转借他人,也不得由他人代办相关卡业务;

3.伪造、盗用他人校园卡者,将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4.校园卡采用非接触式智能IC卡技术制造,在卡片的夹层中含有天线和集成电路,不能随意弯曲、打孔,应妥善保管,以防电路损坏;

5.如拾获校园卡,请及时送交校园卡管理中心或校园卡受理点。

十二、常用资料

1.校园卡主页地址:http://ecard.ntsc.edu.cn

2.校园卡管理中心及校园卡受理点地址及电话


机构名称

办公地点

联系电话

校园卡受理点

思本轩南侧一卡通中心

85960902

校园卡管理中心

图文信息中心5

85960811



南通航运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公寓(宿舍)服务项目


1. 生活服务

项  目

服务点

服务时间

收费标准

打开水

各楼开水房

600~2200

一卡通计费

自助洗衣房

各楼层清洁间

600~2200

1~4/

网络维护

网上报修http://wlbx.ntsc.edu.cn/

800~2100

免费

保卫保洁

各楼

全天

免费


2. 便民服务

项  目

服务点

服务时间

收费标准

气筒借用

各楼传达室

随时

免费

针线借用

各楼传达室

随时

免费

球类寄存

各楼传达室

随时

免费

预售汽车票

C楼和二食堂门前

节假日前

按实收费


3. 维修服务

项  目

说  明

水电维修

公寓设施发生损坏,请到各楼传达室填写《报修单》,公寓中心及时收集、分类,联系有关部门派员进行维修。

如宿舍断电,请先到公寓中心检查断电原因。

土建维修

家具维修

管道疏通


学生公寓住宿管理业务流程



学生公寓(宿舍)设施价目表

序号

类  别


单位

收费单价(元)


1

门窗类

进户门(铁制)

300


2


进户门(木制)

220


3


进户门锁

30


4


盥洗间门(木制)

240


5


铝合金门

180

盥洗间、阳台

6


铝合金门锁

10


7


门把手(铁制)

5


8


门把手(铝合金)

10


9


门吸

12


10


铝合金门玻璃

90


11


窗户玻璃

45


12

家具类

电脑桌橱门

30


13


电脑桌抽屉

30


14


书橱门

50


15


橱门抽屉拉手

3


16


方凳

30


17


不锈钢毛巾架

35


18


镜子

100


19


床板

50


20


蚊帐杆

50

单根10

21

电器类

电灯开关盒(单)

5


22


电灯开关盒(双)

7


23


电灯开关盒(三)

10


24


电源插座

7


25


吸顶扇

150


26


吸顶扇开关盒

17


27


网线接口

15


28


电话线接口

10


29


有线电视接口

10


30


吸顶灯

50


31


日光灯

30


32


排风扇

80


33

供水类

不锈钢水龙头

60


34


淋浴头

25


35


淋浴水阀

20


36


淋浴头挂座

10


37


抽水马桶三角阀

18


38


抽水马桶软管

7


39

其他

下水道堵塞疏通

15

严 重 堵 塞

酌情增加收费

40


厕所堵塞疏通

30



 注:各类设施价格根据市场变化可作适当调整;不在本表内的其他设施或物品价格另行核定。

1根据《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相关政策措施的通知》(财教〔2014180)及江苏省教育厅(苏教助中心〔201413号)文件,自201471日起,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含第二学士学位、高职学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8000元;年度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低于8000元的,贷款额度可按照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确定。此前已经入学的在校生贷款上限仍为6000元。

2 航海类专业2017级及以后入学的学生按每人每学年3000元标准发放专业助学金。

3以《南通航运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竞赛活动管理办法(试行)》(通航院学)〔20145号)文件为依据。



Baidu
sogo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