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普通高等学校院(系)党组织工作标准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22-03-16浏览次数:653

江苏省普通高等学校院(系)党组织工作标准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进一步加强全省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院(系)党组织规范化建设,全面提升全省高校党建工作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规定要求,结合全省高校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所指院(系)党组织,是高校党委在院(系)设立的党委、党总支部、直属党支部的统称。

第三条 高校院(系)党组织工作,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按照中央、省委关于加强高校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的有关要求,在校党委领导下,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管党治党主体责任,执行校党委和行政的各项决策部署,围绕院(系)中心任务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充分发挥党组织在同级各种组织中的领导核心作用,着力建设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党组织,为推动学校事业发展提供保证。

第二章 组织设置

第四条 院(系)党组织的设置。党员人数100人以上的院(系),设立党的委员会;党员人数100人以下、50人以上的院(系),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党员人数50人以下、7人以上的院(系),设立党的直属支部委员会。因工作需要,经校党委批准,党员人数不足100人的院(系),也可以设立党的委员会;党员人数不足50人的院(系),也可以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

第五条 院(系)党组织委员会的组成。院(系)党的委员会,委员一般为5-9名,最多不超过11名;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委员一般为5-7名,最多不超过9名;党的直属支部委员会,委员一般为3-5名,最多不超过7名。委员会委员人数一般为单数。委员会一般设书记1人、副书记1-2人,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组织、宣传、纪检等委员各1人,根据工作需要还可设统战、青年、保卫(保密)、群工等委员,委员可以兼任。

第六条 院(系)党组织书记的选配。按照政治强、品行优、业务好、威望高的要求,选优配强院(系)党组织书记。推行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交叉任职,党员院长(系主任)一般应同时任党组织副书记或委员,党员副院长(系副主任)一般应进入党组织领导班子。院(系)党政正职一肩挑的,应配备1名专职常务副书记;院(系)规模大、党员人数多的,应配备1名专职常务副书记。

第三章 主要职责

第七条 院(系)党组织的主要职责

(一)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和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履行政治责任,保证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党组织决定的贯彻执行,在教学科研管理等重大事项中坚持正确的政治原则、政治立场、政治方向,在干部队伍、教师队伍建设中发挥主导作用,在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大问题上把好政治关,加强对院(系)学术组织、研究机构、学生社团等的引导,落实“一会一报”和“一事一报”制度,管好各类宣传思想文化阵地,团结带领本单位师生员工完成好各项工作任务。

(二)坚持党政共同负责制。与院(系)行政共同负责本单位工作,支持行政领导班子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三)履行管党治党主体责任,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不断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发挥好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四)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积极参加上级党组织开展的学习教育,扎实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坚持和完善党委中心组学习制度,做好中心组学习计划安排和组织工作。严肃党内政治生活,规范组织生活制度,定期召开民主生活会,组织民主评议党员,落实党员领导干部参加双重组织生活、带头讲党课、谈心谈话等制度。优化党组织设置,扩大党组织的覆盖面和影响力。统筹党组织委员会委员、组织员、辅导员和班主任、共青团干部等队伍建设,开展教育培训,加强实践锻炼,打造扎根基层、政治过硬、品德优良、具有较强业务素质、服务意识和奉献精神的党群工作队伍。

(五)领导思想政治工作。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师生头脑,深入贯彻落实全国、全省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引导广大师生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坚定信仰者、模范践行者、积极传播者。全面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和学风建设。积极发挥院(系)行政、群团组织等作用,遵循思想政治工作规律、教书育人规律和师生成长规律,贴近师生的思想特点和实际需求,创新思想政治工作机制和方法,不断提升思想政治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六)指导推动基层党支部工作。制定基层党支部工作考核评价办法,建立责任清单,细化责任要求,加强督促检查。建立完善院(系)党组织班子成员联系基层党支部制度。加强基层党支部标准化建设,帮助基层党支部细化和落实工作目标任务。指导基层党支部围绕学校和院(系)中心工作开展主题教育活动,推动基层党支部工作与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相融合。严格基层党支部组织生活,确保组织生活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搭建工作平台和服务载体,发挥基层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实施教师党支部书记“双带头人”培育工程,指导基层党支部做好换届工作,帮助基层党支部选好书记,做好基层党支部书记培训工作。总结推广基层党支部工作先进经验,及时解决基层党支部建设存在问题。

(七)做好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工作。坚持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严把发展党员质量关,认真落实《江苏普通高等学校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要求,制定和落实党员发展计划,对发展对象的确定、预备党员的接收和转正进行审批,重视在优秀青年教师、海外留学归国人员、高知识群体和少数民族学生中发展党员。深入实施大学生党员素质工程、教师党员先锋工程,加强组织员队伍建设,推进分党校建设,有针对性地做好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的教育培训等工作,让师生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在教学科研、学习生活中显现出来。加强党员日常管理,做好党员记实管理、党费收缴管理、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等工作,维护和使用好党员信息管理系统,加强流动党员的管理和服务,稳妥有序处置不合格党员。

(八)加强党内激励关怀帮扶工作。重视党员主体地位,推进党内民主建设,健全党内情况通报、重大事项征求意见建议、有关事项公开公示等制度,组织党员参与、监督院(系)的重要工作,听取党员的意见和建议,保障党员的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监督权。开展党内创先争优活动,对先进党支部和优秀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等进行表彰奖励。关心爱护党员,经常性与党员谈心谈话,党员患病住院、家庭发生意外、生活遇到特殊困难、有较大思想波动时,及时进行走访慰问,帮助解决困难和问题。建立困难党员信息台账,做好党内帮扶工作。

(九)做好干部教育管理工作。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等要求,对院(系)领导班子的配备和领导干部的选拔,向校党委提出建议,并协助校党委组织部门进行考察。通过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本单位干部任用等工作。会同院(系)行政做好本单位辅导员、班主任的配备、管理工作。注重提升党员领导干部的理论水平和工作能力,督促党员领导干部自觉遵守党规党纪,按要求如实报告个人重要事项。

(十)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明确责任分工,强化责任落实。院(系)党政正职是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一岗双责”。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加强廉政文化建设,做好党风廉政宣传教育。排查廉政风险点,查找管理工作漏洞,完善相关制度,规范权力运行。拓宽监督渠道,发挥好广大师生员工的监督作用,完善对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的有效机制。

(十一)领导群团组织。加强对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研究生会、学生社团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领导、指导和管理,为他们开展工作创造有利条件,支持他们按照各自规章开展工作,充分发挥他们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等方面的重要作用。选配好群团组织负责人,定期听取群团组织工作汇报,每年至少1次专题研究群团工作。

(十二)做好统战工作。认真贯彻党的统战政策和知识分子政策,配合校党委统战部门做好相关工作,支持各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按照各自章程开展工作。

第八条 院(系)党组织书记的主要职责

(一)主持院(系)党组织全面工作,抓好院(系)党的建设各项工作,履行院(系)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第一责任人的职责,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二)组织传达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指示,负责召集院(系)党组织会议、党员(代表)大会并报告工作。定期向校党委进行述职,组织基层党支部书记党建述职评议考核工作。

(三)抓好院(系)党组织委员会自身建设,带领院(系)党组织委员会制定工作计划,加强理论学习,定期召开民主生活会。指导检查督促基层党支部的工作。

(四)主动与院(系)行政负责人沟通情况,通过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干部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党的建设重大问题,研究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并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五)负责院(系)党、政、工、团、学和民主党派等组织的关系协调,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

(六)深入实际,联系群众,关心掌握党员群众的思想、工作、学习和生活情况,广泛听取意见,自觉接受党员群众监督。

第九条 院(系)党组织副书记的主要职责

院(系)党组织副书记协助书记开展工作,参与院(系)重大事项的讨论决策,按照班子分工负责若干工作。书记不在岗时,可主持院(系)党组织日常工作。

分管学生工作副书记的主要职责: 根据校党委和院(系)党组织的工作部署,结合学生工作实际,制定并组织实施学生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计划;负责对学生进行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爱国主义和集体主义的宣传教育,了解掌握学生思想状况,并及时汇报;组织辅导员、班主任做好学生工作,定期召开学生工作会议,及时研究解决学生工作中的问题;做好学生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工作;指导团委、学生会、研究生会、学生社团开展工作;开展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理论研究等工作。

分管其他工作副书记的主要职责,可根据工作分工具体确定。

第十条 院(系)党组织委员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委员。了解掌握院(系)党建工作情况及各党支部的组织状况,提出组织生活建议,指导检查督促各党支部过好组织生活;做好发展党员工作,督促各党支部办理接收新党员、预备党员考察和转正以及对党员进行组织处理的相关手续;做好党内统计、新转入党员材料审核及党员组织关系转接工作;做好党费收缴管理工作,定期向党员公布党费收缴使用情况;做好基层党组织换届工作等。

(二)宣传委员。了解掌握党员群众的思想状况,做好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决议决定的宣传工作;抓好院(系)党组织中心组学习、各党支部理论学习和日常思想教育工作,拟订学习计划和方案并组织实施;围绕学校和院(系)中心工作,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及各种健康有益的文体活动;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和舆论导向,办好宣传阵地,充分利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搞好宣传工作等。

(三)纪检委员。抓好党风党纪工作,进行党风党纪教育;了解检查监督党支部和党员执行党章党规、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决议决定的情况;维护党员权利,受理党员群众对党员违纪的检举、控告以及党员的申诉;对党支部违规和党员违纪问题协助调查,了解受处分党员改正错误的情况并进行有效的帮助教育工作等。

统战、青年、保卫(保密)、群工等委员的主要职责,可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具体明确。

第四章 领导体制和工作制度

第十一条 党政共同负责制。院(系)实行党政共同负责的集体领导体制。坚持集体领导、民主决策、分工合作、共同负责的基本原则,在校党委的领导下,党组织与行政共同决策院(系)重要事项、共同负责落实院(系)各项工作、同步接受工作考核、协同推进事业发展。

建立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加强院(系)党政班子成员之间,特别是党政正职之间的工作沟通交流。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院(系)重要工作和重大事项。有关党的建设,包括干部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工作,由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应由党组织先研究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不能用党政联席会议代替党组织会议,同时要保证党政联席会议对院(系)重要事项的决定权。对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以及党组织会议和行政会议决定的工作,按照党组织、行政的职责和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分工,责任到人,确保落实。

第十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党政联席会议是院(系)党政共同负责制的决策形式和基本会议制度,院(系)重要工作和重大事项,应由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参加会议人员为院(系)党政负责人,列席会议人员由党政主要负责人根据议题共同商定。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召开,通常每月至少召开1次,遇有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会议议题由党政主要负责人共同研究确定,并根据议题内容,分别由党组织书记或院长(系主任)召集并主持会议。会议议事范围主要包括传达学习上级和学校有关重要文件、指示和会议精神,研究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领导机关和学校有关决议决定及工作部署,研究决定院(系)“三重一大”等事关全局的重大事项等。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方能召开;在讨论“三重一大”事项时,党政主要负责人必须同时参加;讨论其它问题时,至少有1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到会。会议讨论作出的决定,须经应到会半数以上成员通过方为有效。

会议前,党组织应与行政共同对议题进行调查研究,同时应召开委员会会议进行讨论并提出意见和建议;会议决策后,党组织要发动党员,团结带领教职员工,带头推动和保证决策的实施与落实。

第十三条 党内会议制度。院(系)党组织要定期组织召开委员会会议、支部书记会、党员大会和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

(一)委员会会议。主要围绕院(系)党的建设,研究决定党组织的工作计划和总结、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干部任用等工作,以及需要党组织先研究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委员会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因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

(二)支部书记会。主要布置检查督促党支部工作,研究党支部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交流党支部工作经验,并结合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和党员教育管理等工作实际,对党支部工作进行具体指导。支部书记会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

(三)党员大会。主要传达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的决议决定,通报重要情况及报告工作。党员大会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因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

(四)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坚持开好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把解决思想作风方面问题作为主要内容,努力增强领导班子解决自身问题的能力,增强党内政治生活的政治性、时代性、原则性、战斗性。会前要征求党员群众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意见。领导班子成员在民主生活会上要联系思想、学习和工作实际,查找不足,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民主生活会情况应及时向校党委报告并向党员和教职员工通报。民主生活会每年召开1次,遇有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

第十四条 中心组学习制度。院(系)党组织理论学习中心组主要由院(系)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组成,可以根据学习需要适当吸收有关人员参加。中心组学习按照校党委统一部署要求,紧密结合工作实际,以政治学习为根本,以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首要任务。可以采取集体学习研讨、个人自学、专题调研、撰写理论文章等形式,集体学习研讨原则上每2月进行1次、每年不少于6次,每位中心组成员重点发言每年不少于2次、结合工作实际撰写调研报告或理论文章每年不少于1篇。每次中心组学习应做好记录,情况要编成学习简报及时上报校党委。

第十五条 联系基层党支部制度。建立完善院(系)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联系基层党支部制度,每名党员领导干部都要编入基层党支部,联系督促指导基层党支部建设,帮助基层党支部解决工作问题和实际困难,推动高校党建工作任务在基层党支部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第十六条 民主评议党员及评优表彰制度。组织党支部做好每年1次的民主评议党员工作。依据民主评议结果和工作考核,可以对表现突出的党支部和党员、党务工作者进行表彰,并推荐到校党委进行表彰;对不合格党员依规作出处置。

第十七条 任期及选举制度。院(系)党的委员会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3年或4年;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应按期进行换届,如因特殊情况需延期或提前换届的,须报上一级党组织批准,延期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

院(系)党组织委员会委员候选人要按照德才兼备和班子结构合理的原则提名。由本届委员会根据多数党支部和党员的酝酿推荐意见,提出下一届委员会委员候选人预备人选,连同本届委员会工作报告一并报校党委审批。

召开党员(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大会由本届委员会主持,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方能进行选举。大会酝酿讨论确定下一届委员会委员候选人,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和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选举,委员候选人差额比例不少于应选人数的20%。候选人须获得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人数的半数以上赞成票方能当选。召开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产生书记、副书记,进行委员分工。选举结果和分工意见书面报校党委审批。

院(系)党组织委员会书记、副书记在任期内出缺,可以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进行补选;也可以由校党委调动或指派。委员在任期内出缺,如果不影响工作,可以不考虑增补;如果工作需要,可以召开党员(代表)大会补选。

第五章 保障机制

第十八条 责任落实机制。健全院(系)党建工作责任制,形成校党委统一领导、组织部门具体负责、相关职能部门密切配合、院(系)党组织具体落实的工作责任体系。校党委要定期了解和研究院(系)党建工作,结合学校中心工作提出阶段性指导意见;院(系)党组织要全面落实管党治党主体责任,党组织书记要切实履行管党治党第一责任人职责,统筹抓好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

第十九条 述职评议考核机制。建立健全院(系)党建工作与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的考核评价体系。把院(系)党建工作和管党治党责任落实情况作为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绩效评定的重要内容,作为干部选拔任用、培养教育和奖励惩戒的重要依据。实行院(系)党组织书记抓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制度,结合年度考核,每年底院(系)党组织书记向校党委进行本年度党建工作及责任落实情况述职报告。校党委根据述职评议、日常了解、监督检查等情况,对院(系)党组织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情况形成综合评价意见,并按照好、较好、一般、差等次作出总体评价。评价意见经校党委会研究后,向本人反馈,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并写入个人年度考核评价。

第二十条 组织保障机制。加强院(系)党建工作力量配备,每个院(系)要配备1名专职副书记,至少配备12名专职组织员,专心专责抓党建。校党委每年要对院(系)党政领导班子成员进行1次普遍培训。加大基层党建工作经费投入,学校留存党费应按一定比例返还院(系)党组织,适当安排党建专项经费,列入学校经费预算并建立稳定的经费增长机制。院(系)党组织要为基层党支部和党员开展活动提供必要场所和设备,建立多种形式的实践服务基地,搭建网上教育管理服务平台。落实党务工作者职务职级“双线”晋升等有关要求,其承担的党务工作应计入工作量或纳入绩效考核,其党务工作经历应作为重要的基层工作经历。发挥院(系)学科和人才优势,开展基层党建工作研究,为推进基层党建工作提供理论支持和决策依据。

第二十一条 监督检查机制。按照党建工作责任制要求,省委教育工委加强对高校党委抓院(系)党建工作的督促检查,高校党委加强对院(系)党组织建设工作以及抓基层党支部建设工作的督促检查,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机制。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各高校党委根据本标准制订本校院(系)党组织标准化建设具体实施办法。高校内部的机关、后勤、企业等二级单位党组织,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标准由省委教育工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标准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中共江苏省委教育工委办公室

      20186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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